网站快照飞 跃 北 京 债 务 纠 纷 律 师 | 北 京 民 间 借 贷 律 师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旗 下 飞 跃 网 站 联 系 我 们 | 客 户 留 言 | 网 站 声 明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专 业 团 队 专 业 领 域 客 服 动 态 诉 讼 知 识 诉 讼 法 规 诉 讼 文 书 律 师 说 法 典 型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品 牌 服 务 大 型 律 所 , 一 流 团 队 ! 权 威 咨 询 , 高 效 代 理 ! 电 话 : 1 3 6 9 1 2 5 5 6 7 7 电 话 咨 询 预 约 见 面 接 受 委 托 律 师 会 见 申 诉 控 告 取 保 候 审 复 印 卷 宗 策 划 方 案 撰 写 文 书 法 庭 模 拟 庭 前 会 议 罪 轻 辩 护 无 罪 辩 护 死 刑 辩 护 诉 讼 须 知 : 当 事 人 陈 述 前 后 不 一 债 务 人 失 联 能 否 导 致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举 证 指 民 间 借 贷 逾 期 不 还 ? 新 闻 追 踪 \ \ N e w s m o r e > > 风 险 代 理 , 可 胜 诉 再 付 费 ! 打 官 司 , “ 赢 ” 才 是 硬 道 理 ! 选 择 “ 风 险 代 理 + 胜 诉 后 付 费 ” , 让 律 师 尽 心 , 让 当 事 人 放 心 & # . . . . . . 详 细 > > [ 工 程 欠 款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的 司 法 保 护 [ 诉 讼 须 知 ] 当 事 人 陈 述 前 后 不 一 致 时 ,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谈 案 说 法 ] 不 能 仅 以 借 款 人 未 能 提 供 书 面 证 据 为 由 而 认 定 事 实 [ 申 请 执 行 ] 被 执 行 人 借 用 案 外 人 账 户 收 款 , 法 院 能 冻 结 收 款 账 [ 谈 案 说 法 ] 第 三 人 作 出 的 单 方 允 诺 是 否 构 成 债 务 加 入 [ 经 典 判 例 ]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发 回 重 审 的 1 2 个 判 例 [ 案 件 快 报 ] 从 银 行 贷 款 转 借 给 他 人 , 能 否 要 求 借 款 人 支 付 利 息 [ 夫 妻 债 务 ] 夫 妻 为 对 方 做 担 保 , 是 担 保 还 是 共 债 ? 案 件 快 报 经 典 判 决 ・ 从 银 行 贷 款 转 借 给 他 人 , 能 否 要 求 借 ・ 被 执 行 人 被 法 院 司 法 拘 留 后 , 可 以 再 ・ 银 行 账 户 内 质 押 保 证 金 性 质 的 认 定 ・ 对 保 全 裁 定 不 服 的 处 理 规 则 ・ 次 债 务 人 对 到 期 债 务 履 行 通 知 提 出 异 ・ 股 东 会 决 议 “ 对 投 资 款 支 付 利 息 ” 性 ・ 认 定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行 使 期 限 时 , 应 当 ・ 借 了 钱 玩 失 踪 , 起 诉 时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生 效 判 决 确 认 债 权 的 时 间 发 生 在 公 司 ・ 融 资 行 为 中 签 订 合 同 并 收 取 对 方 的 保 ・ 公 司 吊 销 后 未 清 算 情 形 下 债 权 人 请 求 ・ 因 诉 讼 发 生 的 合 理 律 师 费 不 属 于 民 间 ・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裁 判 要 旨 汇 总 ・ 债 务 人 向 连 带 债 权 的 债 权 人 之 一 为 全 ・ 根 据 债 之 保 全 制 度 , 债 务 人 与 次 债 务 ・ 当 事 人 应 对 方 要 求 在 风 险 告 知 书 上 签 ・ 公 司 因 对 外 担 保 受 到 损 失 时 异 议 股 东 ・ 某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分 公 ・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发 回 重 审 的 1 2 个 判 例 ・ 第 三 人 承 诺 “ 借 款 人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 ・ 违 约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 能 否 排 除 法 院 执 行 ? ・ 既 有 货 款 又 有 借 款 , 能 否 在 一 起 案 件 ・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还 款 , 银 行 主 张 借 款 提 ・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罪 的 认 定 规 则 ・ 未 经 债 权 人 同 意 , 债 务 人 转 移 债 务 的 ・ 银 行 卡 借 给 亲 戚 朋 友 使 用 , 是 否 应 承 ・ 当 事 人 在 庭 审 结 束 后 补 交 反 驳 证 据 , ・ “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案 ” 裁 判 要 旨 ・ 某 信 息 咨 询 公 司 诉 骆 某 某 追 偿 权 纠 纷 ・ 欠 条 签 名 与 身 份 证 不 符 是 否 需 要 还 款 ・ 借 条 上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应 否 共 同 还 款 ・ 当 事 人 约 定 未 来 某 一 不 确 定 事 实 发 生 ・ 以 物 抵 债 协 议 的 债 务 人 破 产 情 况 下 , ・ 非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对 账 函 上 加 盖 公 章 , ・ 法 律 适 用 的 一 般 原 则 是 应 作 有 利 于 债 亲 属 被 关 押 , 你 是 否 也 遇 到 过 这 样 的 情 况 ? 作 为 其 亲 属 , 你 该 怎 么 办 ? 突 然 收 到 一 张 刑 拘 通 知 书 , 你 该 怎 么 办 ? 亲 属 突 然 失 去 联 系 , 听 说 被 抓 了 , 你 该 怎 么 办 ? 亲 属 被 抓 了 , 家 属 想 见 面 问 一 些 情 况 , 该 如 何 办 理 ? 想 送 衣 物 、 钱 款 等 怎 么 送 ? 亲 属 被 抓 后 , 十 分 担 心 亲 属 挨 打 , 你 该 怎 么 办 ? 涉 嫌 罪 名 是 什 么 ? 涉 嫌 罪 名 会 判 多 久 ? 什 么 时 候 能 放 出 来 ? 如 果 涉 嫌 犯 罪 , 谁 可 以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聘 请 律 师 ?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请 律 师 ? 办 案 实 录 m o r e . . 只 有 转 账 凭 证 能 否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没 有 借 条 、 欠 条 、 借 款 合 同 等 债 权 凭 证 , 仅 有 转 账 凭 证 , 原 告 主 张 是 借 款 , 被 告 抗 辩 系 投 资 . . 详 细 > > 债 权 人 申 请 无 主 财 产 案 获 法 院 支 持 盈 科 律 师 全 国 首 例 以 债 权 人 名 义 申 请 无 主 财 产 新 型 案 件 , 2 0 1 7 年 5 月 8 日 取 得 法 院 生 效 . . 详 细 > > 付 款 凭 证 中 未 标 注 用 途 的 转 款 能 否 认 定 为 偿 还 借 款 付 款 凭 证 中 未 标 注 用 途 的 转 款 能 否 认 定 为 偿 还 借 款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存 在 工 程 施 工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借 款 关 系 , 并 且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付 款 凭 证 中 存 在 大 量 标 注 款 项 用 途 为 “ 工 程 款 ” 字 样 的 情 况 下 , 法 院 判 决 认 定 “ 未 注 明 款 项 用 途 ” 的 转 款 不 能 排 除 用 于 偿 还 借 款 或 者 支 付 工 程 款 两 种 情 形 , 并 不 缺 乏 理 据 。 因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负 有 支 付 工 程 款 之 债 和 偿 还 借 款 之 债 , 该 两 种 债 务 均 属 于 金 钱 之 债 , 应 认 定 为 相 同 种 类 的 债 务 。 即 便 你 持 有 借 款 合 同 、 收 款 收 据 等 , 也 可 能 败 诉 即 便 你 持 有 借 款 合 同 、 收 款 收 据 等 , 也 可 能 败 诉 原 告 持 与 被 告 双 方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协 议 、 收 款 凭 证 等 提 起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 其 虽 然 持 有 上 述 与 借 款 关 系 有 关 的 证 据 , 但 综 合 案 件 的 基 本 事 实 , 其 并 未 举 证 证 明 出 借 给 被 告 的 款 项 系 其 本 人 所 有 ,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款 项 系 另 有 他 人 出 借 的 , 据 此 应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当 事 人 将 借 款 本 息 转 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购 房 款 的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当 事 人 将 借 款 本 息 转 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购 房 款 的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借 款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终 止 借 款 合 同 关 系 , 建 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 将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转 化 为 已 付 购 房 款 并 经 对 账 清 算 的 , 不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禁 止 的 情 形 , 该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目 的 , 亦 不 属 于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 作 为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的 担 保 ” 。 名 为 保 理 实 为 借 贷 的 认 定 保 理 商 与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人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 应 当 以 民 法 典 第 七 百 六 十 一 条 为 标 准 , 以 合 同 约 定 与 履 行 情 况 、 保 理 商 是 否 合 理 履 行 审 慎 义 务 为 基 础 , 综 合 判 断 相 关 业 务 是 否 与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具 有 密 切 关 联 性 , 进 而 认 定 双 方 实 质 法 律 关 系 。 在 此 基 础 上 , 应 当 结 合 是 否 存 在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 保 理 商 是 否 具 有 金 融 借 贷 资 质 、 款 项 发 放 具 体 数 额 等 事 实 , 综 合 认 定 合 同 效 力 与 应 偿 还 的 本 金 、 利 息 。 借 条 与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不 一 致 应 如 何 认 定 借 条 与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不 一 致 应 如 何 认 定 实 践 中 借 款 凭 证 和 转 账 凭 证 数 额 一 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一 般 都 能 够 较 为 明 确 地 认 定 借 贷 行 为 已 经 发 生 并 且 确 定 借 款 数 额 。 然 而 当 借 款 凭 证 记 载 金 额 和 转 账 凭 证 载 明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 甚 至 相 差 甚 远 , 在 此 情 况 下 则 需 要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对 举 证 责 任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 从 而 得 出 正 确 裁 判 结 果 。 借 款 人 构 成 非 法 集 资 罪 时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认 定 借 款 人 被 刑 事 判 决 认 定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时 , 所 涉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并 不 因 此 无 效 。 分 析 合 同 效 力 应 当 追 本 溯 源 , 从 民 法 理 论 出 发 , 探 究 刑 法 设 立 有 关 罪 名 的 立 法 目 的 , 避 免 刑 法 的 调 节 作 用 过 度 泛 化 以 致 侵 蚀 民 法 领 地 。 如 果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本 身 不 存 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的 无 效 情 形 , 其 效 力 理 应 受 到 肯 定 性 评 价 。 保 证 合 同 依 其 从 属 性 同 样 有 效 , 出 借 人 有 权 在 针 对 借 款 人 的 刑 事 判 决 结 束 后 向 保 证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保 证 人 按 约 承 担 还 本 付 息 之 责 。 保 证 人 在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依 法 享 有 对 借 款 人 的 追 偿 权 。 在 借 条 上 的 签 名 与 户 籍 登 记 中 的 法 定 姓 名 不 一 致 , 怎 么 办 ? 无 论 是 签 署 正 式 的 法 定 姓 名 还 是 其 他 形 式 的 非 典 型 签 名 , 都 只 是 识 别 民 事 行 为 人 身 份 的 初 步 证 据 , 对 该 签 名 所 欲 证 明 的 民 事 事 实 的 真 伪 仍 有 待 当 事 人 的 进 一 步 举 证 证 明 。 可 从 签 名 人 周 边 群 众 的 公 认 、 交 易 习 惯 、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查 , 并 依 法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 结 合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质 证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从 而 判 定 当 事 人 主 张 事 实 的 真 伪 。 在 权 利 人 有 其 他 证 据 相 佐 证 , 而 签 名 人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自 己 主 张 的 情 况 下 , 就 可 以 认 定 该 非 典 型 签 名 的 法 律 效 力 。 闺 蜜 情 深 被 插 刀 火 速 保 全 讨 回 款 诚 实 信 用 、 助 人 为 乐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优 良 传 统 , 好 朋 友 之 间 更 应 当 坦 诚 相 待 、 互 相 帮 助 。 但 是 , 在 面 他 人 要 求 你 帮 忙 签 字 的 时 , 一 定 要 认 真 阅 读 所 签 材 料 的 内 容 , 要 注 意 防 范 风 险 , 保 全 证 据 。 其 次 , 通 过 套 取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行 为 , 属 于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因 此 形 成 的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无 效 。 “ 终 本 ” 不 终 止 二 十 年 旧 案 终 执 结 终 本 即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的 简 称 , 是 指 对 确 无 可 供 执 行 财 产 的 案 件 , 法 院 将 暂 时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并 作 结 案 处 理 , 待 发 现 财 产 线 索 后 继 续 恢 复 执 行 的 一 项 制 度 。 人 保 物 保 并 存 , 担 保 期 限 确 定 ? 保 证 和 担 保 物 权 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的 财 产 上 虽 有 重 叠 , 但 也 有 不 同 , 保 证 的 财 产 范 围 囊 括 了 保 证 人 的 所 有 财 产 , 但 债 权 人 对 其 全 部 财 产 并 无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担 保 物 权 仅 以 约 定 的 财 产 为 限 , 但 债 权 人 享 有 对 该 财 产 的 排 他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 因 此 保 证 和 担 保 物 权 在 财 产 范 围 和 权 利 强 度 上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只 有 转 账 凭 证 能 否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没 有 借 条 、 欠 条 、 借 款 合 同 等 债 权 凭 证 , 仅 有 转 账 凭 证 , 原 告 主 张 是 借 款 , 被 告 抗 辩 系 投 资 款 、 委 托 购 买 注 册 虚 拟 货 币 等 其 它 款 项 , 原 告 的 诉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 厘 清 款 项 性 质 , 维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当 事 人 双 方 借 款 应 有 借 款 合 意 及 其 他 证 据 予 以 证 实 。 本 案 中 , 尽 管 原 告 初 某 向 被 告 甲 公 司 转 账 1 3 万 元 , 原 告 两 次 汇 款 第 一 次 汇 款 9 万 元 其 自 备 注 用 途 为 “ 投 资 尾 款 ” , 2 0 1 9 年 3 月 1 9 日 的 汇 款 其 自 备 注 用 途 为 “ 第 二 批 投 资 款 ” , 由 此 可 认 定 原 告 初 某 汇 款 的 初 始 原 由 为 对 被 告 的 投 资 , 且 现 原 告 未 能 就 双 方 就 该 笔 投 资 款 转 为 借 款 并 达 成 合 意 予 以 充 分 举 证 证 明 , 故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遂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初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借 贷 案 件 违 约 金 过 高 的 认 定 标 准 及 其 举 证 责 任 借 贷 案 件 违 约 金 过 高 的 认 定 标 准 及 其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规 则 无 论 民 间 借 贷 、 还 是 金 融 借 款 , 年 利 率 不 超 过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四 倍 的 借 款 收 益 ( 包 括 利 息 、 复 利 、 罚 息 、 违 约 金 和 其 他 费 用 等 ) 是 合 法 的 、 受 保 护 的 , 可 不 认 定 为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 违 约 方 请 求 调 减 违 约 金 的 , 应 当 对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在 违 约 方 未 举 证 之 前 , 守 约 方 无 须 就 其 所 遭 受 到 的 损 失 进 行 举 证 。 双 方 互 负 债 权 , 一 方 超 时 效 , 能 否 主 张 抵 销 双 方 互 负 债 权 , 一 方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能 否 主 张 抵 销 双 方 债 务 均 已 到 期 属 于 法 定 抵 销 权 形 成 的 积 极 条 件 之 一 。 该 条 件 不 仅 意 味 着 双 方 债 务 均 已 届 至 履 行 期 即 进 入 得 为 履 行 之 状 态 , 同 时 还 要 求 双 方 债 务 各 自 从 履 行 期 届 至 到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的 时 间 段 , 应 当 存 在 重 合 的 部 分 。 在 上 述 时 间 段 的 重 合 部 分 , 双 方 债 权 均 处 于 没 有 时 效 等 抗 辩 的 可 履 行 状 态 , “ 双 方 债 务 均 已 到 期 ” 之 条 件 即 已 成 就 , 即 使 此 后 抵 销 权 行 使 之 时 主 动 债 权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亦 不 影 响 该 条 件 的 成 立 。 分 公 司 违 规 对 外 担 保 的 效 力 和 责 任 承 担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对 外 担 保 无 效 情 况 下 , 公 司 是 否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担 保 法 解 释 》 第 七 条 关 于 主 合 同 有 效 而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的 责 任 承 担 规 则 , 意 味 着 担 保 人 无 论 有 无 过 错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债 权 人 申 请 无 主 财 产 案 获 法 院 支 持 盈 科 律 师 全 国 首 例 以 债 权 人 名 义 申 请 无 主 财 产 新 型 案 件 , 2 0 1 7 年 5 月 8 日 取 得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 盈 科 上 海 姚 华 律 师 2 0 1 5 年 5 月 代 理 该 案 件 , 经 过 两 年 艰 苦 办 案 , 其 间 为 当 事 人 走 访 各 政 府 部 门 , 寻 求 媒 体 介 入 和 社 会 关 注 , 出 色 把 握 诉 讼 策 略 , 案 件 最 终 圆 满 结 案 。 ( 2 0 1 5 ) 西 民 初 字 第 1 1 1 8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 告 李 某 ( 曾 用 名 李 冬 ) 与 被 告 王 某 、 牛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由 代 理 审 判 员 霍 焕 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 原 告 李 某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到 庭 参 加 了 诉 讼 。 被 告 王 某 、 牛 某 经 本 院 传 票 传 唤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应 诉 , 本 院 依 法 缺 席 审 理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 2 0 1 5 ) 大 民 初 字 第 1 0 0 7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 告 ( 反 诉 被 告 ) 张 某 与 被 告 ( 反 诉 原 告 ) 王 某 、 第 三 人 姚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受 理 后 , 由 代 理 审 判 员 祁 广 燕 独 任 审 判 ,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 原 告 ( 反 诉 被 告 ) 张 某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挺 及 被 告 ( 反 诉 原 告 ) 王 某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孙 超 、 第 三 人 姚 某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专 业 领 域 \ \ [ 推 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的 司 法 保 护 被 执 行 人 借 用 案 外 人 账 户 收 款 , 法 院 能 冻 结 收 m o r e > >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企 业 借 贷 纠 纷 民 间 借 贷 的 范 围 界 定 民 间 借 贷 的 范 围 界 定 关 于 民 间 借 贷 的 范 围 , 《 最 高 人 民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详 细 > > ・ 退 伙 时 合 伙 人 之 间 出 具 借 条 , 能 否 认 定 为 民 间 借 贷 ? ・ 借 条 金 额 与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不 一 致 , 法 院 如 何 认 定 ? ・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房 , 不 能 就 出 资 为 借 贷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 银 行 转 账 注 明 “ 借 款 ” 用 途 , 可 否 据 此 主 张 形 成 借 贷 关 ・ 借 款 人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利 息 出 借 人 可 否 要 求 提 前 还 款 ? ・ 借 款 人 仅 凭 一 张 借 条 , 不 能 证 明 借 款 已 交 付 的 事 实 , 又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 其 效 力 如 何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应 当 认 定 有 效 , 我 国 并 没 有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拆 借 资 金 。 对 于 《 商 业 . . 详 细 > > ・ 金 融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未 记 载 保 函 业 务 , 也 未 经 ・ 金 融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金 融 机 构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是 否 需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债 权 人 出 具 还 款 承 诺 , 是 否 构 成 债 务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宣 城 龙 首 支 行 诉 宣 城 柏 冠 贸 ・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公 司 债 务 出 具 欠 条 , 个 人 应 否 承 担 还 款 责 ・ 未 经 公 司 机 关 决 议 的 对 外 担 保 合 同 , 并 不 当 然 无 效 家 庭 借 贷 纠 纷 债 务 担 保 纠 纷 夫 妻 一 方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虚 构 夫 妻 一 方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虚 构 婚 内 债 务 的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以 及 离 婚 纠 纷 , 应 当 如 何 认 定 与 处 理 ? 夫 妻 一 方 . . 详 细 > > ・ 夫 妻 为 对 方 做 担 保 , 是 担 保 还 是 共 债 ? ・ 夫 妻 一 方 借 了 钱 , 配 偶 同 意 偿 还 , 该 借 款 能 否 认 定 为 夫 ・ 父 母 对 子 女 婚 后 购 置 房 屋 的 大 额 出 资 是 否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 在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就 出 资 为 借 贷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的 情 形 下 , ・ 借 款 人 使 用 配 偶 账 号 收 款 能 否 认 定 共 同 债 务 ・ 夫 妻 一 方 为 另 一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债 务 应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民 间 借 贷 存 在 哪 些 担 保 类 型 ? 我 国 《 担 保 法 》 规 定 的 担 保 方 式 为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和 定 金 , 同 时 该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在 借 . . 详 细 > > ・ 债 权 诉 讼 时 效 届 满 , 抵 押 房 屋 能 解 押 吗 ? ・ 主 合 同 变 更 对 保 证 责 任 的 影 响 ・ 借 款 人 涉 嫌 犯 罪 , 担 保 人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一 般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是 否 需 要 公 ・ 一 人 公 司 为 其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 公 司 能 否 以 没 有 决 议 为 由 ・ 一 人 公 司 为 其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 公 司 能 否 以 没 有 决 议 为 由 货 款 清 收 工 程 欠 款 商 账 催 收 陈 某 与 赖 某 等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原 告 陈 某 与 被 告 赖 某 、 被 告 赖 乙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受 理 后 , 依 法 组 成 由 法 官 张 毅 担 任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晖 、 李 海 黎 参 . . 详 细 > > ・ 反 诉 与 本 诉 的 诉 讼 请 求 必 须 在 事 实 或 法 律 上 有 牵 连 关 系 , 反 诉 ・ 代 位 权 诉 讼 执 行 中 , 因 相 对 人 无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而 被 终 结 本 次 ・ 微 信 支 付 货 款 后 未 收 回 欠 条 遭 再 次 催 要 , 怎 么 办 ・ 有 了 “ 背 对 背 ” 付 款 条 款 , 甲 方 就 可 以 不 付 钱 了 吗 ? ・ 公 司 拖 欠 货 款 , 债 权 人 要 求 股 东 担 责 被 驳 回 ・ 买 方 未 书 面 确 认 , 能 否 讨 到 货 款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的 司 法 保 护 ・ 发 包 方 不 能 支 付 全 部 工 程 进 度 款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 停 工 损 失 由 ・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纠 纷 中 , 作 为 次 债 权 的 工 程 未 结 算 , 债 权 人 能 否 ・ 因 双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顺 延 , 顺 延 期 间 的 材 料 、 人 工 价 格 上 涨 应 ・ 按 照 定 额 确 定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后 直 接 扣 减 该 数 额 , 从 工 程 造 价 中 ・ 未 积 极 推 进 审 计 结 算 , 以 财 政 审 计 为 付 款 条 件 抗 辩 亦 不 能 采 纳 楚 某 等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楚 云 霞 、 李 董 鹏 与 李 高 峰 、 赵 美 珍 等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该 宅 基 地 西 院 三 层 楼 房 经 法 院 判 决 为 原 告 、 被 告 . . 详 细 > > ・ 催 收 新 罪 名 成 立 ! ・ 整 体 主 义 视 野 下 债 务 催 收 行 业 的 法 律 治 理 ・ 五 种 常 见 的 欺 骗 性 较 强 的 催 收 伎 俩 , 令 广 大 负 债 人 群 防 不 胜 防 ・ 在 催 款 通 知 单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行 为 到 底 是 否 能 够 引 起 诉 讼 时 ・ 催 收 非 法 债 务 罪 是 刑 法 第 十 一 修 正 案 中 正 式 入 刑 的 一 个 新 的 罪 ・ 债 权 人 仅 通 过 一 般 快 递 公 司 邮 寄 催 收 通 知 而 无 法 确 认 送 达 时 不 起 诉 应 诉 举 证 责 任 申 请 执 行 金 某 诉 浙 江 广 宏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分 原 告 金 某 因 与 被 告 浙 江 广 宏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宏 公 司 )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向 本 院 提 起 诉 讼 , 本 院 于 2 0 1 5 . . 详 细 > > ・ 行 为 人 向 六 位 熟 人 借 款 , 对 象 明 显 不 具 有 广 泛 性 和 不 特 定 性 ・ 民 刑 交 叉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受 理 条 件 的 认 定 ・ “ 部 分 篡 改 型 ” 行 为 不 构 成 虚 假 诉 讼 罪 ・ 如 何 认 定 虚 假 诉 讼 罪 中 的 “ 情 节 严 重 ” ・ 被 “ 套 路 贷 ” 的 对 象 不 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 ・ 盘 点 违 法 发 放 贷 款 罪 容 易 入 罪 的 7 种 非 贷 前 行 为 出 借 人 仅 依 据 借 据 主 张 权 利 , 借 款 人 对 借 出 借 人 仅 依 据 借 据 主 张 权 利 , 借 款 人 对 借 贷 事 实 有 异 议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 出 借 人 仅 依 据 借 据 主 张 权 利 , 借 款 . . 详 细 > > ・ 偷 录 、 偷 拍 等 非 法 证 据 能 否 作 为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的 证 据 ・ 合 同 上 仅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单 位 是 否 应 ・ 原 告 仅 依 据 转 账 凭 证 提 起 民 间 借 贷 诉 讼 , 举 证 责 任 如 何 分 配 ・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借 据 上 签 字 的 真 实 性 均 不 申 请 司 法 鉴 定 的 裁 判 ・ 欠 缺 借 款 合 同 的 案 件 如 何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 民 间 借 贷 诉 讼 中 非 法 证 据 能 否 采 用 ?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举 目 前 ,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举 债 的 追 加 执 行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形 。 一 是 夫 妻 双 方 已 经 离 婚 , 对 债 务 已 达 成 清 偿 协 议 . . 详 细 > > ・ 被 执 行 人 借 用 案 外 人 账 户 收 款 , 法 院 能 冻 结 收 款 账 户 吗 ? ・ 关 于 执 行 纠 纷 案 件 热 点 难 点 问 答 及 法 律 依 据 ・ 一 旦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 被 执 行 人 将 面 临 哪 些 风 险 ? ・ 恶 意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规 避 执 行 的 司 法 认 定 与 规 制 路 径 ・ 债 权 人 以 出 资 加 速 到 期 为 由 提 起 诉 讼 的 , 能 否 请 求 未 履 行 出 ・ 公 司 简 易 注 销 , 能 否 追 加 股 东 为 被 执 行 人 吗 推 荐 律 师 m o r e . . 孙 超 律 师 米 艳 华 律 师 委 托 指 南 m o r e . . 欠 款 催 收 律 师 风 险 代 理 方 案 风 险 代 理 , 可 胜 诉 再 付 费 ! 被 告 人 一 次 最 多 可 以 委 托 多 少 辩 护 人 “ 全 权 代 理 都 代 为 行 使 哪 些 权 利 什 么 时 候 要 聘 请 律 师 ? 怎 么 订 立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书 ? 聘 请 律 师 的 步 骤 怎 么 样 ? 聘 请 律 师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律 师 费 的 计 费 方 法 有 哪 些 ? 聘 请 律 师 风 险 代 理 要 注 意 什 么 ? 荣 誉 资 质 展 示 m o r e > > 自 行 和 解 法 请 求 调 解 法 申 请 仲 裁 法 提 起 诉 讼 法 友 情 链 接 \ \ L i n k s ( 欢 迎 律 师 同 仁 朋 友 交 换 友 情 链 接 , 请 联 系 Q Q : 7 9 8 3 2 9 9 0 7 ; 申 请 加 入 的 朋 友 请 先 做 好 本 站 链 接 ! 点 此 申 请 ! ) 再 审 申 诉 律 师 网 北 京 诉 讼 律 师 网 1 3 6 9 1 2 5 5 6 7 7 返 回 首 页 | 网 站 介 绍 | 服 务 领 域 | 会 员 中 心 | 网 站 声 明 | 留 言 交 流 | 联 系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1 飞 跃 北 京 债 务 纠 纷 律 师 网 w w w . y i n g k e l v s h i . n e t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 )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 1 5 6 5 2 5 7 1 7 2 7 传 真 : 0 E m a i l : s u n c h a o l a w y e r @ 1 6 3 . c o m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9 号 网 站 技 术 支 持 : 昌 龙 中 国 ( B 2 B ) 京 I C P 备 1 8 0 1 6 9 7 6 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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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儋州12月29日电,记者王子谦,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落地成势,儋州洋浦工业总产值4年翻一番,货物进出口、服务进出口、实际使用外资等外向型指标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年均增速分别达22.5%、57.1%、65%……作为海南自贸港样板间,儋州洋浦展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儋州是海南省土地面积最大的城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先试自贸港5...。
最新资讯 2024-12-29 22:54:44
一起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案近日在海南乐东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案情回顾故事主角吉某和符某于2022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决定结婚,2023年5月1日,他们举行了一场盛大的订婚仪式,在这一喜庆的日子里,吉某按照当地习俗准备了68888元现金作为彩礼,表达对符某的感情,订婚后五个月内,吉某和符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中...。
最新资讯 2024-12-31 01:10:42
近日,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张雪峰发表的关于药学专业的言论引发热议,众多博主开始在互联网上蹭药学热点,有所谓升学规划专家甚至在社交平台上称,化工企业、制药企业提供的岗位数量很少,毕业想留在上海就不要读华东理工大学,因为它的王牌专业都是化学、化工、生物制药等,药学专业的学习到底值不值得,药学专业毕业找工作真的没有好出路吗,中...。
最新资讯 2024-12-31 08:18:05
北京时间12月31日消息,据外媒报道,,银翼杀手2099,剧版续集已完成拍摄,制作团队和主演导演,卡琳娜·埃文斯编剧并运作人,西尔卡·露易莎前两集导演,乔纳森·范·图勒肯执行制片人,雷德利·斯科特、迈克尔·格林等主演,亨特·莎弗、杨视觉风格和发人深省的主题,...。
最新资讯 2024-12-31 10:01:53
中国军工在年底迎来了一和发动机配置,总结四川舰出坞和第六代战机首飞等一系列重大进展,充分展示了中国军工的强大实力和创新能力,相信这些先进武器装备的入列将进一步提升中国海军和空军的作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最新资讯 2024-12-31 20:19:56
湖南卫视跨年节目单抢先曝光,戚薇李承铉夫妇将搭档合唱,郎的诱惑,,这一消息一出,瞬间引爆网络热议,郎的诱惑,是2006年的一部韩剧,讲述了一个灰姑娘与富家公子的爱情故事,主题曲,郎的诱惑,更是家喻户晓,旋律动人,歌词饱含真挚的情感,戚薇和李承铉作为娱乐圈的模范夫妻,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合唱,郎的诱惑,,可谓是将他们的真爱搬上了跨年舞台...。
最新资讯 2025-01-01 02:20:49
1月1日,云南丽江,一场合唱比赛在华坪女高落下帷幕,合唱比赛结束后,大家纷纷将自己手中的玫瑰花送给张桂梅老师,表达对她的敬意和爱戴,张桂梅老师是一名...。
最新资讯 2025-01-02 13:42:32
2024年AI辅助编码的真实面目,机遇与挑战导言人工智能,AI,正在改变软件开发的格局,2024年,AI辅助编码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影响着软件开发周期的各个方面,尽管AI的潜力无穷,但它也带来了独特的挑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AI辅助编码,两种模式团队使用AI进行开发时,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引导程序,Bootstrappers,这些...。
互联网资讯 2025-01-03 01:00:13
近年来,关于免费领养猫咪却陷入猫贷纠纷的新闻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少爱心人士在想要给流浪猫一个温暖的家时,却意外发现自己掉入了商家精心设计的陷阱,这些陷阱不仅加重了领养者的经济负担,更对猫咪的健康和领养者的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常见套路之一,发布虚假的领养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描述得极为诱人,比如纯种布偶猫免费领养或流浪小猫寻家,...。
最新资讯 2025-01-04 09:46:27
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低空领域的岗位需求正在持续增长,为求职者提供了新的职业机会,以下是一些低空经济带来的热门岗位及其所需的专业技能,岗位新机遇低空领域的岗位新机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飞行员飞行员是低空经济的核心岗位之一,负责驾驶和控制飞机或直升机,他们需要具备熟练的飞行技术、良好的判断力以及应急处理能力,2.飞控手飞控手负...。
最新资讯 2025-01-06 08:17:01
据报道,我国在青藏高原取得找矿重大突破,新发现铜矿资源量超过2000万吨,在青藏高原形成了玉龙、多龙、巨龙,甲玛和雄村,朱诺四个千万吨级的铜矿资源基地,预测资源潜力达1.5亿吨,该地区有望成为世界级铜资源基地,中国工程院院士唐菊兴表示,铜作为关键金属,在绿色能源开发及利用方面尤为重要,如太阳能、风能以及新能源汽车等都需要大量铜,这些铜...。
最新资讯 2025-01-06 09:24:02
本文分析了我国中东部地区即将到来的新一轮较大范围的雨雪天气过程,并提出了对公众的相关建议,以下是对本文的详细分析说明,一、雨雪天气过程概述,文章开头提到,从1月30日开始,我国中东部地区将出现新一轮较大范围的雨雪天气,这一天气变化标志着天气格局的改变,结束了大年初一全国范围内的晴好天气,中央气象台预测,1月30日至2月2日,该地区将经...。
最新资讯 2025-01-31 0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