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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为 首 页 / 添 加 收 藏 /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法 院 概 况 新 闻 中 心 法 学 园 地 审 务 公 开 法 院 风 采 法 苑 文 化 营 商 环 境 濮 法 宣 传 执 行 攻 坚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公 告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信 用 修 复 服 务 专 员 信 息 公 示 ・ 关 于 调 整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新 闻 发 言 人 的 通 知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 省 委 第 十 三 巡 视 组 巩 固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成 果 专 项 巡 视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情 况 反 馈 会 召 开 ・ 巡 视 公 告 ・ 濮 阳 法 院 举 办 “ 七 一 读 经 典 建 功 新 时 代 ”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读 书 成 果 展 演 ・ “ 巡 听 旁 听 ” 提 质 量 理 论 学 习 强 实 效 ・ “ 豫 剑 执 行 ” 不 停 歇 夏 日 攻 坚 再 升 温 ・ 凝 聚 热 血 力 量 彰 显 法 院 担 当 | 濮 阳 中 院 干 警 积 极 参 加 无 偿 献 血 活 动 ・ 院 长 开 庭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座 谈 推 动 争 议 实 质 化 解 ・ 再 进 一 步 ! 第 三 、 第 四 、 第 九 ・ 坚 定 信 心 全 力 攻 坚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1 ― 5 月 份 审 判 执 行 质 效 讲 评 会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规 范 和 加 强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本 院 各 部 门 :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和 加 强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已 经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 现 予 以 印 发 , 请 认 真 遵 守 执 行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9 月 1 日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和 加 强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 和 《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转 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 结 合 我 市 法 院 工 作 实 际 ,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第 一 条 下 列 纠 纷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委 托 开 展 诉 前 鉴 定 : ( 一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 ( 二 )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 三 )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 四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 ( 五 )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 ( 六 ) 产 品 质 量 纠 纷 ; ( 七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 八 ) 生 命 权 、 身 体 权 、 健 康 权 纠 纷 ; ( 九 ) 其 他 适 宜 进 行 诉 前 鉴 定 的 纠 纷 。 第 二 条 对 于 第 一 条 第 ( 一 ) 至 ( 八 ) 项 规 定 的 纠 纷 当 事 人 申 请 立 案 的 , 经 其 同 意 后 , 转 入 诉 前 调 解 , 并 指 定 法 官 或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 下 称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 负 责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事 项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接 收 上 述 案 件 后 , 应 当 在 三 日 内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需 要 司 法 鉴 定 的 事 项 , 是 否 申 请 诉 前 鉴 定 。 诉 前 鉴 定 应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积 极 进 行 释 明 、 引 导 。 当 事 人 没 有 申 请 的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可 以 向 当 事 人 进 行 释 明 , 并 指 定 提 出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期 间 。 指 定 申 请 期 间 为 三 至 七 日 。 第 三 条 在 诉 前 调 解 过 程 中 , 发 现 适 宜 进 行 会 计 鉴 定 的 民 间 借 贷 等 纠 纷 符 合 第 一 条 第 ( 九 ) 项 情 形 的 , 应 当 按 照 第 二 条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接 收 当 事 人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 ( 一 ) 申 请 人 与 所 涉 纠 纷 没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 ( 二 ) 没 有 明 确 的 鉴 定 事 项 、 事 实 和 理 由 ; ( 三 ) 没 有 提 交 鉴 定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 ( 四 ) 具 有 其 他 不 适 宜 委 托 诉 前 鉴 定 情 形 的 。 严 禁 随 意 扩 大 适 用 纠 纷 范 围 , 严 禁 随 意 抬 高 审 核 门 槛 。 第 五 条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书 以 及 相 关 鉴 定 材 料 可 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在 线 提 交 。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书 应 当 写 明 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 住 所 地 等 身 份 信 息 , 申 请 鉴 定 事 项 、 事 实 和 理 由 以 及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第 六 条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负 责 对 诉 前 鉴 定 进 行 审 核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在 收 到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鉴 定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明 确 进 行 审 核 , 并 组 织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协 商 确 认 。 审 核 过 程 中 认 为 需 要 补 充 、 补 正 的 ,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期 间 内 未 补 充 、 补 正 , 或 者 补 充 、 补 正 后 仍 不 符 合 诉 前 鉴 定 条 件 的 , 予 以 退 回 并 告 知 理 由 。 重 大 复 杂 的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诉 前 鉴 定 , 应 当 由 承 办 类 案 的 审 判 人 员 提 前 介 入 办 理 , 组 织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明 确 鉴 定 范 围 、 对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 未 经 质 证 的 材 料 , 不 得 作 为 鉴 定 的 根 据 。 其 他 类 型 的 复 杂 、 疑 难 纠 纷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可 以 要 求 审 判 人 员 提 前 介 入 , 共 同 组 织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明 确 鉴 定 范 围 、 对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 共 同 组 织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明 确 鉴 定 范 围 、 对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 第 七 条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数 量 由 各 院 根 据 审 核 工 作 量 确 定 , 列 入 立 案 庭 人 员 序 列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工 作 量 计 入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 逐 步 配 备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能 力 的 调 解 员 辅 助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开 展 诉 前 鉴 定 工 作 。 第 八 条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经 审 核 认 为 符 合 诉 前 鉴 定 条 件 的 , 应 当 报 请 立 案 庭 长 同 意 。 准 许 委 托 诉 前 鉴 定 的 , 由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将 鉴 定 材 料 推 送 至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 不 予 准 许 的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进 行 释 明 并 做 好 记 录 , 防 止 因 解 释 不 到 位 被 投 诉 或 引 发 信 访 。 第 九 条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规 范 审 核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 组 织 协 商 确 认 鉴 定 材 料 等 行 为 。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能 力 的 调 解 员 进 行 诉 前 审 核 的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 规 范 审 核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 组 织 协 商 确 认 鉴 定 材 料 等 行 为 。 第 十 条 当 事 人 提 出 诉 前 委 托 鉴 定 申 请 的 ,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诉 前 鉴 定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鉴 定 材 料 , 签 收 诉 前 委 托 鉴 定 告 知 书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与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对 接 , 交 接 申 请 材 料 , 确 定 诉 前 委 托 鉴 定 的 承 办 人 员 。 第 十 一 条 司 法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组 织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鉴 定 机 构 。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随 机 确 定 。 第 十 二 条 司 法 技 术 部 门 以 “ 诉 前 调 ” 字 号 向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委 托 书 、 移 送 鉴 定 材 料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委 托 书 上 应 当 载 明 鉴 定 事 项 、 鉴 定 范 围 、 鉴 定 目 的 和 鉴 定 期 限 。 司 法 技 术 部 门 应 当 通 知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向 鉴 定 机 构 预 交 鉴 定 费 用 。 逾 期 未 交 纳 的 , 视 为 申 请 人 放 弃 申 请 , 由 调 解 员 继 续 调 解 。 第 十 三 条 司 法 技 术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鉴 定 机 构 在 诉 前 鉴 定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鉴 定 书 上 传 至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 调 解 员 在 线 接 收 后 , 及 时 送 交 给 当 事 人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督 促 鉴 定 机 构 及 时 办 理 诉 前 委 托 鉴 定 事 项 , 并 可 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进 行 在 线 催 办 、 督 办 。 鉴 定 机 构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期 提 交 鉴 定 书 的 , 司 法 技 术 部 门 可 以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另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诉 前 鉴 定 。 一 般 案 件 鉴 定 期 限 不 超 过 3 0 个 工 作 日 , 疑 难 、 复 杂 案 件 鉴 定 期 限 不 超 过 6 0 个 工 作 日 。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鉴 定 书 的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指 定 的 期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 对 于 申 请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异 议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鉴 定 人 作 出 解 释 、 说 明 或 者 补 充 。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人 应 当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解 释 、 说 明 或 补 充 。 第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书 内 容 有 异 议 , 但 同 意 诉 前 调 解 的 , 由 调 解 员 继 续 调 解 ; 不 同 意 继 续 调 解 并 坚 持 起 诉 的 , 依 法 登 记 立 案 。 经 诉 前 调 解 未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诉 前 鉴 定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将 全 部 鉴 定 材 料 连 同 调 解 材 料 一 并 在 线 推 送 至 立 案 平 台 , 依 法 登 记 立 案 。 第 十 六 条 当 事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就 同 一 事 项 提 出 诉 前 鉴 定 的 , 不 予 准 许 。 对 于 当 事 人 恶 意 利 用 诉 前 鉴 定 拖 延 诉 前 调 解 时 间 、 影 响 正 常 诉 讼 秩 序 的 行 为 , 应 当 予 以 规 制 , 并 作 为 审 查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再 次 提 出 委 托 鉴 定 申 请 的 重 要 参 考 。 第 十 七 条 所 有 诉 前 鉴 定 案 件 办 理 全 部 纳 入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平 台 。 具 备 技 术 条 件 的 ,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在 线 提 交 , 直 接 转 入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办 理 。 通 过 线 下 办 理 的 , 手 动 录 入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系 统 。 第 十 八 条 诉 前 委 托 鉴 定 选 择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实 行 协 商 选 择 与 随 机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选 择 过 程 应 当 录 音 录 像 并 存 档 , 确 保 机 构 选 择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第 十 九 条 诉 前 鉴 定 中 对 鉴 定 事 项 、 鉴 定 材 料 、 鉴 定 机 构 、 鉴 定 人 、 鉴 定 意 见 书 的 审 查 , 对 鉴 定 期 限 的 管 理 , 以 及 对 违 法 违 规 鉴 定 机 构 的 处 罚 等 参 照 诉 中 鉴 定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条 其 他 事 项 按 照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调 解 中 委 托 鉴 定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 执 行 。 本 意 见 自 印 发 之 日 施 行 。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台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中 院 各 部 门 , 各 县 区 政 府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 现 将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台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予 以 印 发 , 请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台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根 据 《 关 于 建 立 “ 总 对 总 ” 涉 台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的 通 知 》 精 神 和 工 作 要 求 , 推 进 涉 台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和 对 台 工 作 决 策 部 署 , 积 极 践 行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和 “ 两 岸 一 家 亲 ” 理 念 , 切 实 维 护 台 湾 同 胞 合 法 权 益 , 坚 持 把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挺 在 前 面 , 充 分 发 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与 国 务 院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在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建 立 的 涉 台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在 化 解 涉 台 纠 纷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依 法 及 时 高 效 化 解 涉 台 纠 纷 。 二 、 调 解 范 围 主 要 处 理 涉 台 等 纠 纷 。 三 、 诉 调 对 接 方 式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积 极 与 濮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台 办 ) 合 作 , 建 立 “ 点 对 点 ” 诉 调 对 接 联 系 , 推 动 涉 台 纠 纷 线 上 调 解 工 作 落 地 见 效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本 辖 区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统 筹 推 进 。 市 台 办 负 责 建 立 管 理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 并 与 濮 阳 两 级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指 导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入 驻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组 织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四 、 对 接 流 程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后 ,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调 解 平 台 向 入 驻 的 市 台 办 调 解 组 织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案 件 ; 调 解 组 织 及 调 解 员 接 受 委 派 、 委 托 ,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调 解 完 成 后 将 调 解 结 果 录 入 调 解 平 台 , 并 告 知 委 派 、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向 调 解 组 织 提 交 调 解 申 请 。 调 解 组 织 接 受 法 院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或 自 行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 调 解 员 应 当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线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或 上 传 调 解 协 议 , 鼓 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 确 有 必 要 的 , 可 就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共 同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在 线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并 由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进 行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调 解 组 织 自 主 接 受 当 事 人 申 请 受 理 的 案 件 , 经 过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后 需 要 司 法 确 认 或 出 具 调 解 书 ,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审 核 后 出 具 司 法 确 认 或 调 解 书 。 未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 五 、 试 行 日 期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退 役 军 人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中 院 各 部 门 , 各 县 区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 现 将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退 役 军 人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予 以 印 发 , 请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 濮 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2 0 2 3 年 4 月 1 9 日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涉 退 役 军 人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与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联 合 印 发 的 工 作 意 见 精 神 , 为 退 役 军 人 多 元 化 解 纠 纷 提 供 更 加 有 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 满 足 退 役 军 人 多 元 解 纷 需 求 , 推 进 涉 退 役 军 人 纠 纷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一 、 指 导 思 想 退 役 军 人 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 要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切 实 维 护 好 退 役 军 人 合 法 权 益 重 大 部 署 要 求 , 满 足 退 役 军 人 多 元 解 纷 需 求 , 增 强 退 役 军 人 荣 誉 感 、 归 属 感 、 获 得 感 。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优 势 , 为 退 役 军 人 多 元 化 解 纠 纷 提 供 “ 菜 单 式 ” 服 务 。 二 、 调 解 范 围 主 要 处 理 涉 退 役 军 人 等 纠 纷 。 三 、 诉 调 对 接 方 式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积 极 与 濮 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合 作 , 建 立 “ 点 对 点 ” 诉 调 对 接 联 系 , 推 动 涉 退 役 军 人 纠 纷 线 上 调 解 工 作 落 地 见 效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本 辖 区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统 筹 推 进 。 濮 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负 责 建 立 管 理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 并 与 濮 阳 两 级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指 导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入 驻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组 织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四 、 对 接 流 程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后 ,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调 解 平 台 向 入 驻 的 调 解 组 织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案 件 ; 调 解 组 织 及 调 解 员 接 受 委 派 、 委 托 ,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调 解 完 成 后 将 调 解 结 果 录 入 调 解 平 台 , 并 告 知 委 派 、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向 调 解 组 织 提 交 调 解 申 请 。 调 解 组 织 接 受 法 院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或 自 行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 调 解 员 应 当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线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或 上 传 调 解 协 议 , 鼓 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 确 有 必 要 的 , 可 就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共 同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在 线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并 由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进 行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调 解 组 织 自 主 接 受 当 事 人 申 请 受 理 的 案 件 , 经 过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后 需 要 司 法 确 认 或 出 具 调 解 书 ,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审 核 后 出 具 司 法 确 认 或 调 解 书 。 未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 五 、 试 行 日 期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医 疗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中 院 各 部 门 、 各 县 区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现 将 《 关 于 医 疗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意 见 》 予 以 印 发 , 请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 濮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 0 2 3 年 3 月 6 日 关 于 医 疗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意 见 为 建 立 健 全 多 元 化 医 疗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合 理 配 置 纠 纷 解 决 的 社 会 资 源 , 切 实 加 强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与 人 民 调 解 诉 调 对 接 有 效 衔 接 , 促 进 医 疗 纠 纷 的 有 效 化 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调 解 法 》 等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 一 、 工 作 原 则 濮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应 坚 持 调 解 优 先 的 原 则 , 通 过 消 除 误 解 、 加 深 理 解 、 得 到 谅 解 、 妥 善 调 解 的 方 式 , 有 效 化 解 医 疗 纠 纷 。 1 . 依 法 原 则 ,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进 行 调 解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没 有 规 定 的 , 依 据 医 学 知 识 和 道 德 规 范 进 行 调 解 ; 2 . 平 等 自 愿 原 则 ,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3 . 保 留 诉 讼 权 原 则 ,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不 得 因 未 经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而 阻 止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二 、 调 解 范 围 主 要 负 责 调 解 医 疗 机 构 与 患 者 之 间 的 医 疗 纠 纷 。 三 、 诉 调 对 接 方 式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积 极 与 濮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合 作 , 建 立 “ 点 对 点 ” 诉 调 对 接 联 系 , 推 动 医 疗 纠 纷 线 上 调 解 工 作 落 地 见 效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本 辖 区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统 筹 推 进 。 濮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负 责 建 立 管 理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 并 与 濮 阳 两 级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指 导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入 驻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组 织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四 、 对 接 流 程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后 ,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调 解 平 台 向 入 驻 的 调 解 组 织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案 件 ; 调 解 组 织 及 调 解 员 接 受 委 派 、 委 托 ,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调 解 完 成 后 将 调 解 结 果 录 入 调 解 平 台 , 并 告 知 委 派 、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向 调 解 组 织 提 交 调 解 申 请 。 调 解 组 织 接 受 法 院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或 自 行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 调 解 员 应 当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线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或 上 传 调 解 协 议 , 鼓 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 确 有 必 要 的 , 可 就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共 同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在 线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并 由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进 行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调 解 组 织 自 主 接 受 当 事 人 申 请 受 理 的 案 件 , 经 过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后 需 要 司 法 确 认 或 出 具 调 解 书 ,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审 核 后 出 具 司 法 确 认 或 调 解 书 。 未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 五 、 试 行 日 期 本 意 见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机 制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中 院 各 部 门 : 现 将 《 关 于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机 制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予 以 印 发 , 请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2 0 2 3 年 3 月 2 日 关 于 建 立 中 小 企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机 制 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 把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挺 在 前 面 ”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不 断 完 善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机 制 ,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多 元 解 纷 渠 道 , 根 据 《 关 于 完 善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的 意 见 》 《 关 于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文 件 精 神 , 充 分 运 用 多 元 化 调 解 方 式 , 高 效 化 解 中 小 企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总 对 总 ”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总 体 框 架 下 , 制 定 方 案 如 下 。 一 、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新 理 念 新 思 想 新 战 略 ,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 围 绕 更 好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对 美 好 生 活 的 向 往 和 日 益 增 长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 探 索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的 新 途 径 , 切 实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的 获 得 感 、 幸 福 感 、 安 全 感 。 ( 二 )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把 党 的 领 导 贯 穿 到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工 作 机 制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方 面 ; 践 行 为 民 宗 旨 , 加 强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矛 盾 纠 纷 的 诉 源 治 理 ,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 鼓 励 行 业 自 律 ,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作 用 , 加 强 行 业 规 范 , 促 进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纠 纷 源 头 化 解 ;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 统 筹 协 调 , 创 新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服 务 内 容 、 形 式 和 供 给 模 式 , 推 动 在 线 调 解 平 台 建 设 , 不 断 拓 宽 纠 纷 解 决 渠 道 , 在 重 点 领 域 最 大 限 度 汇 聚 解 纷 资 源 。 ( 三 ) 工 作 目 标 。 依 托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开 展 全 流 程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提 高 调 解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加 强 对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的 指 导 , 推 进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的 多 元 化 、 规 范 化 ; 依 法 、 公 正 、 高 效 化 解 涉 中 小 企 业 矛 盾 纠 纷 , 有 效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强 化 商 事 调 解 , 营 造 良 好 营 商 环 境 ; 立 足 辖 区 工 作 实 际 , 聚 焦 群 众 关 切 , 建 立 化 解 矛 盾 的 缓 冲 带 , 通 过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更 好 促 进 相 关 矛 盾 纠 纷 “ 化 于 未 发 、 止 于 未 诉 ” , 助 力 打 造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的 社 会 治 理 格 局 。 二 、 对 接 方 式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最 高 法 院 “ 总 对 总 ”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和 省 法 院 合 作 备 忘 录 框 架 下 , 积 极 与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合 作 , 建 立 “ 点 对 点 ” 诉 调 对 接 联 系 , 推 动 中 小 企 业 类 纠 纷 线 上 调 解 工 作 落 地 见 效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本 辖 区 在 线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的 统 筹 推 进 。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负 责 建 立 管 理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 统 筹 指 导 各 级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办 公 室 管 理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的 调 解 工 作 。 濮 阳 市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工 作 站 和 濮 阳 市 各 地 区 调 解 工 作 站 与 濮 阳 两 级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 指 导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入 驻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组 织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三 、 对 接 流 程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后 ,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调 解 平 台 向 入 驻 的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组 织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案 件 ; 调 解 组 织 及 调 解 员 接 受 委 派 、 委 托 ,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调 解 完 成 后 将 调 解 结 果 录 入 调 解 平 台 , 并 告 知 委 派 、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向 调 解 组 织 提 交 调 解 申 请 。 调 解 组 织 接 受 法 院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或 自 行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 调 解 员 应 当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线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或 上 传 调 解 协 议 , 鼓 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动 履 行 。 确 有 必 要 的 , 可 就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共 同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在 线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并 由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进 行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出 具 调 解 书 。 调 解 组 织 自 主 接 受 当 事 人 申 请 受 理 的 案 件 , 经 过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后 需 要 司 法 确 认 或 出 具 调 解 书 ,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审 核 后 出 具 司 法 确 认 或 调 解 书 。 未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 四 、 经 费 保 障 ( 一 ) 法 院 委 派 、 委 托 的 调 解 案 件 的 补 贴 法 院 直 接 委 派 、 委 托 调 解 的 案 件 , 通 过 线 上 方 式 进 行 调 解 的 , 属 于 公 益 调 解 ; 通 过 线 下 方 式 进 行 调 解 的 , 具 体 经 费 保 障 按 照 对 接 法 院 补 贴 标 准 和 支 付 流 程 , 进 行 计 算 并 发 放 。 ( 二 )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自 主 接 案 通 过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自 主 接 案 , 经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总 对 总 框 架 下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 按 照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补 贴 规 定 予 以 补 贴 。 五 、 案 件 范 围 涉 及 中 小 企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案 件 ,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劳 动 争 议 、 人 事 争 议 ; ( 二 ) 保 险 、 证 券 、 期 货 等 金 融 类 纠 纷 ; ( 三 ) 疑 难 复 杂 的 买 卖 、 承 揽 、 委 托 、 租 赁 、 借 款 等 合 同 纠 纷 ; ( 四 ) 疑 难 复 杂 的 社 区 治 理 类 、 相 邻 关 系 类 、 农 村 土 地 类 、 拆 迁 安 置 类 纠 纷 等 ; ( 五 )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类 纠 纷 ; ( 六 ) 道 路 事 故 、 人 身 损 害 等 侵 权 纠 纷 ; ( 七 ) 可 调 解 的 其 他 纠 纷 。 六 、 工 作 要 求 ( 一 )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负 责 指 导 、 管 理 、 推 动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开 展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 协 调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 促 进 行 业 调 解 深 入 开 展 。 ( 二 ) 完 善 奖 惩 措 施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共 同 完 善 激 励 措 施 , 对 在 行 业 调 解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调 解 中 心 、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濮 阳 市 调 解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对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 坚 决 杜 绝 恶 意 串 通 、 虚 假 调 解 等 情 况 发 生 。 人 民 法 院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的 , 及 时 向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濮 阳 市 调 解 办 公 室 进 行 通 报 , 由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濮 阳 市 调 解 办 公 室 进 行 查 处 ,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除 名 处 理 。 ( 三 ) 大 力 宣 传 推 广 。 充 分 利 用 多 种 媒 体 平 台 , 大 力 宣 传 行 业 调 解 的 做 法 成 效 , 深 入 报 道 行 业 调 解 服 务 为 民 的 感 人 事 迹 , 增 强 调 解 员 参 与 行 业 调 解 的 荣 誉 感 、 自 豪 感 。 七 、 试 行 日 期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 ・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与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对 接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中 院 各 部 门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关 于 加 强 诉 源 治 理 推 动 矛 盾 纠 纷 源 头 化 解 的 意 见 》 ( 平 安 中 国 组 [ 2 0 2 1 ] 1 号 ) , 根 据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一 站 式 多 元 解 纷 和 诉 讼 服 务 体 系 ” 建 设 的 工 作 部 署 , 结 合 我 市 法 院 工 作 实 际 , 现 将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与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对 接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中 院 各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参 照 制 定 适 应 各 县 区 工 作 实 际 的 实 施 方 案 并 予 贯 彻 执 行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8 月 1 0 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与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对 接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 省 委 、 市 委 完 善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工 作 的 部 署 , 发 挥 司 法 在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机 制 中 的 引 领 、 推 进 和 保 障 作 用 , 从 制 度 层 面 进 一 步 推 动 诉 源 治 理 工 作 向 纵 深 发 展 。 现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 工 作 目 标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 坚 持 系 统 观 念 、 法 治 思 维 和 强 基 导 向 , 加 强 矛 盾 纠 纷 源 头 预 防 、 前 端 化 解 、 关 口 把 控 ,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诉 讼 增 量 。 建 立 完 善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工 作 机 制 , 加 强 与 各 调 解 组 织 、 人 民 团 体 、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室 的 有 机 衔 接 , 整 合 多 方 资 源 , 发 挥 基 层 组 织 、 调 解 组 织 和 政 法 机 关 的 职 能 优 势 , 实 现 “ 小 事 不 出 村 ( 社 区 ) 、 大 事 不 出 镇 ( 街 道 ) 、 矛 盾 不 激 化 ” 。 通 过 矛 盾 纠 纷 的 多 元 、 平 和 、 高 效 化 解 , 提 升 市 域 治 理 的 专 业 化 、 智 能 化 、 社 会 化 和 法 治 化 水 平 , 助 力 我 市 在 构 建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社 会 治 理 格 局 上 迈 上 新 台 阶 。 二 、 工 作 原 则 坚 持 党 建 引 领 、 多 元 化 解 原 则 。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充 分 发 挥 党 组 织 管 大 局 、 把 方 向 的 引 领 作 用 , 积 极 向 本 地 党 委 政 府 汇 报 相 关 工 作 ,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力 量 , 积 极 参 与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 构 建 新 时 期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工 作 新 格 局 。 坚 持 依 法 治 理 、 调 解 优 先 原 则 。 秉 持 “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 的 法 治 思 维 ,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推 动 诉 讼 案 件 关 口 前 移 、 有 效 减 少 群 众 诉 累 、 减 少 案 件 增 量 。 增 强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力 量 , 将 调 解 贯 穿 于 民 商 事 纠 纷 处 置 全 过 程 , 形 成 优 先 调 解 、 合 力 调 解 的 工 作 局 面 。 坚 持 源 头 治 理 、 精 准 施 治 原 则 。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各 部 门 职 能 作 用 , 加 强 矛 盾 纠 纷 源 头 治 理 , 准 确 把 握 纠 纷 成 因 “ 病 灶 ” , 提 升 定 纷 止 争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 力 争 将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在 诉 前 、 化 解 在 前 端 。 坚 持 智 慧 治 理 、 便 民 利 民 原 则 。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职 能 作 用 , 运 用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和 在 线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等 信 息 化 平 台 , 推 进 “ 互 联 网 + ” 工 作 模 式 , 与 本 地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充 分 合 作 , 实 现 线 上 调 解 、 远 程 调 解 村 ( 社 区 ) 全 覆 盖 , 提 升 诉 源 治 理 智 能 化 水 平 。 三 、 工 作 任 务 ( 一 ) 工 作 定 位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要 积 极 与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依 托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平 台 , 引 入 有 关 行 政 单 位 、 社 会 组 织 等 调 解 力 量 , 主 要 职 能 是 对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前 置 分 流 的 民 商 事 案 件 进 行 集 中 诉 前 调 解 , 法 律 、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不 能 调 解 或 不 宜 调 解 的 除 外 。 ( 二 ) 工 作 职 责 1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建 立 健 全 机 制 建 设 。 按 照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的 工 作 目 标 , 建 立 健 全 纠 纷 分 流 工 作 机 制 。 积 极 与 本 地 区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对 接 交 流 工 作 , 将 各 行 业 协 会 、 各 人 民 调 解 团 体 、 各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室 纳 入 到 统 建 平 台 , 调 解 员 统 一 录 入 人 民 调 解 平 台 , 实 现 集 中 管 理 、 分 散 调 解 。 加 强 平 台 信 息 化 建 设 。 依 托 人 民 调 解 平 台 和 法 院 审 判 流 程 系 统 , 建 设 集 成 矛 盾 纠 纷 的 录 入 、 受 理 、 调 解 、 审 批 、 送 达 、 统 计 、 反 馈 等 功 能 的 多 元 化 解 工 作 信 息 化 平 台 , 推 动 矛 盾 纠 纷 诉 前 调 处 信 息 跨 部 门 互 联 互 通 , 实 现 纠 纷 预 判 、 信 息 共 享 、 资 源 整 合 。 积 极 开 展 在 线 调 解 、 在 线 送 达 、 在 线 确 认 等 工 作 , 满 足 群 众 对 便 捷 高 效 化 解 纠 纷 的 新 需 求 。 完 善 硬 件 配 套 设 施 。 针 对 多 发 领 域 案 件 或 者 适 宜 集 中 进 行 调 处 的 纠 纷 , 可 以 在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调 解 工 作 室 和 驻 院 常 驻 调 解 员 。 调 解 工 作 室 应 配 置 分 流 引 导 窗 口 、 调 解 员 工 作 室 、 调 解 室 、 音 视 频 在 线 调 解 室 、 调 解 流 程 宣 传 指 引 等 必 要 场 地 和 设 备 。 2 .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主 要 职 责 是 : 对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前 置 分 流 的 民 商 事 案 件 开 展 诉 前 调 解 工 作 , 必 要 时 可 以 接 收 人 民 法 院 诉 中 委 派 调 解 案 件 。 负 责 对 所 属 调 解 组 织 、 调 解 员 名 册 的 编 制 和 管 理 。 负 责 对 调 解 员 和 调 解 工 作 的 指 导 、 管 理 、 考 核 、 监 督 等 工 作 。 必 要 时 可 以 联 合 人 民 法 院 参 与 对 调 解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按 法 律 规 定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向 人 民 法 院 移 交 诉 前 保 全 、 司 法 确 认 、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等 相 关 事 务 。 ( 三 ) 队 伍 建 设 1 . 配 备 必 要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辅 助 人 员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庭 需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与 辖 区 各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对 接 工 作 、 各 外 部 调 解 力 量 的 协 调 、 调 解 及 行 政 性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 辅 助 人 员 负 责 对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案 件 的 登 记 、 录 入 、 当 事 人 及 调 解 员 的 联 络 衔 接 、 文 书 制 作 及 送 达 、 调 解 笔 录 、 卷 宗 制 作 等 调 解 程 序 和 事 务 性 工 作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 对 不 符 合 诉 服 质 效 考 核 标 准 的 调 解 案 件 及 时 进 行 提 醒 。 2 . 建 立 常 驻 调 解 员 队 伍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建 立 2 ― 4 人 的 常 驻 调 解 员 队 伍 , 调 解 员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聘 请 , 也 可 由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派 驻 。 人 民 法 院 速 裁 快 审 团 队 可 以 派 遣 法 官 助 理 和 书 记 员 适 当 参 与 配 合 调 解 工 作 , 以 老 带 新 , 让 青 年 干 警 多 参 与 多 历 练 , 培 养 法 官 后 备 力 量 。 3 . 建 立 特 邀 调 解 员 库 邀 请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 特 定 社 会 经 验 以 及 热 心 公 益 、 有 利 于 促 成 案 件 调 解 的 个 人 担 任 特 邀 调 解 员 , 鼓 励 和 支 持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 专 家 学 者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退 休 法 律 工 作 者 等 担 任 ; 邀 请 司 法 局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律 师 协 会 、 银 行 、 保 险 等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案 件 调 解 工 作 和 调 解 员 培 训 工 作 。 4 . 建 立 诉 调 对 接 联 络 制 度 各 县 区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 工 会 、 妇 联 、 司 法 、 教 育 、 残 联 等 有 关 部 门 选 派 人 员 纳 入 联 络 制 度 , 并 确 定 1 名 联 络 员 , 以 便 调 解 组 织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邀 请 对 接 部 门 参 与 调 解 , 或 者 基 层 调 处 化 解 矛 盾 时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适 当 参 与 , 有 效 实 现 诉 讼 调 解 、 人 民 调 解 、 司 法 调 解 的 有 机 结 合 、 联 动 作 为 。 诉 调 对 接 联 络 工 作 原 则 上 以 乡 镇 、 街 道 一 级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为 基 本 单 位 , 需 要 村 、 社 区 参 与 的 由 乡 镇 、 街 道 通 知 组 织 。 ( 四 ) 工 作 模 式 1 . 实 施 调 解 前 置 对 当 事 人 起 诉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间 借 贷 、 金 融 借 款 、 物 业 纠 纷 等 一 审 民 商 事 纠 纷 , 当 事 人 自 愿 接 受 调 解 的 , 除 法 律 规 定 不 能 调 解 或 不 宜 调 解 的 以 外 , 均 由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移 交 相 应 调 解 组 织 进 行 调 解 。 立 案 庭 在 登 记 立 案 前 , 应 引 导 当 事 人 自 愿 选 择 先 行 调 解 。 2 . 确 定 调 解 原 则 调 解 工 作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自 愿 原 则 。 调 解 程 序 的 启 动 , 必 须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选 择 或 未 明 确 拒 绝 的 ;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 必 须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的 。 合 法 原 则 。 调 解 程 序 、 调 解 协 议 必 须 合 法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第 三 人 利 益 。 有 限 原 则 。 诉 前 调 解 期 限 为 3 0 天 , 除 当 事 人 申 请 延 期 外 , 期 限 届 满 一 律 按 调 解 不 成 处 理 , 案 件 由 调 解 组 织 移 送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立 案 。 回 避 原 则 。 参 与 诉 前 调 解 的 法 官 原 则 上 不 参 与 调 解 案 件 的 后 续 审 判 工 作 。 免 费 原 则 。 立 案 登 记 前 ,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的 ,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不 可 反 悔 原 则 。 除 非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违 法 , 或 有 证 据 证 明 调 解 违 反 自 愿 原 则 , 或 当 事 人 受 欺 诈 、 胁 迫 而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一 经 确 认 ,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按 照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 如 拒 绝 履 行 义 务 的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提 起 强 制 执 行 。 3 . 调 解 流 程 ( 1 ) 案 件 移 送 当 事 人 诉 至 法 院 的 案 件 , 登 记 立 案 前 自 愿 选 择 或 同 意 先 行 调 解 的 , 立 案 庭 应 于 3 日 内 将 《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流 程 登 记 表 》 和 起 诉 材 料 一 并 移 送 调 解 组 织 。 ( 2 ) 调 解 对 接 立 案 庭 根 据 案 件 类 型 、 难 易 程 度 以 及 当 事 人 意 愿 等 具 体 情 况 , 衔 接 安 排 专 职 调 解 、 特 邀 调 解 、 人 民 调 解 、 律 师 调 解 或 行 业 调 解 。 ( 3 ) 调 解 期 限 调 解 期 限 为 3 0 日 。 当 事 人 申 请 延 长 调 解 期 限 的 , 应 填 写 《 延 长 调 解 期 限 申 请 书 》 或 通 过 笔 录 记 录 在 案 ; 因 鉴 定 、 保 全 等 情 形 需 中 止 调 解 的 , 调 解 期 限 中 止 , 自 中 止 事 由 消 除 申 请 恢 复 之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 ( 4 ) 调 解 不 成 的 结 果 处 理 调 解 期 限 届 满 ,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 当 事 人 要 求 继 续 诉 讼 的 , 调 解 组 织 应 及 时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交 立 案 庭 登 记 立 案 并 移 送 业 务 庭 审 理 。 ( 5 ) 调 解 成 功 的 结 果 处 理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调 解 组 织 应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 由 当 事 人 、 调 解 人 员 签 名 , 办 理 结 案 手 续 ; 当 事 人 申 请 出 具 调 解 书 或 裁 定 书 的 , 调 解 中 心 应 将 案 卷 及 相 关 材 料 移 送 立 案 庭 立 案 , 由 设 置 在 立 案 庭 的 速 裁 团 队 出 具 相 应 的 法 律 文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 结 案 归 档 , 同 时 移 交 一 份 法 律 文 书 至 调 解 组 织 留 档 存 查 。 四 、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将 本 院 已 建 立 的 诉 调 对 接 组 织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 在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领 导 下 积 极 开 展 与 民 政 、 国 土 、 环 保 、 市 场 监 管 、 卫 生 健 康 、 住 房 建 设 、 妇 联 、 公 证 、 法 学 会 等 单 位 组 织 的 对 接 工 作 , 在 道 路 交 通 、 婚 姻 家 庭 、 医 疗 卫 生 、 金 融 保 险 、 证 券 期 货 、 物 业 管 理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 环 境 保 护 、 价 格 认 证 、 劳 动 争 议 、 知 识 产 权 等 矛 盾 纠 纷 多 发 领 域 , 建 立 诉 前 调 解 、 社 会 普 法 、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 一 站 式 ” 纠 纷 解 决 服 务 机 制 。 ( 二 ) 完 善 非 诉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效 力 保 障 制 度 。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 行 政 调 解 、 特 邀 调 解 、 行 业 调 解 、 商 事 调 解 、 联 合 调 解 工 作 体 系 。 探 索 调 解 与 仲 裁 、 公 证 等 的 衔 接 程 序 , 经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的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的 协 议 , 可 探 索 依 托 非 诉 解 纷 机 制 ,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其 效 力 ; 和 解 协 议 、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给 付 内 容 且 当 事 人 拒 绝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 三 )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与 调 解 员 名 册 。 梳 理 各 调 解 组 织 及 调 解 员 信 息 , 登 记 入 档 , 编 立 成 册 , 上 级 法 院 建 立 的 调 解 员 名 册 , 下 级 法 院 可 以 使 用 , 推 进 调 解 队 伍 资 源 在 全 市 法 院 系 统 畅 通 流 动 。 ( 四 ) 建 立 健 全 多 元 化 解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在 人 民 法 院 和 调 解 组 织 之 间 建 立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由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 各 调 解 组 织 参 加 ,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研 究 协 调 工 作 联 动 、 诉 调 对 接 等 事 项 。 ( 五 ) 建 立 健 全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共 商 机 制 。 在 调 解 组 织 和 人 民 法 院 各 业 务 庭 室 间 建 立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共 商 机 制 , 调 解 组 织 可 根 据 所 调 解 的 案 件 情 况 和 所 属 领 域 , 邀 请 人 民 法 院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审 判 工 作 的 法 官 协 助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 对 调 解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意 见 , 适 时 开 展 调 解 员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等 。 ( 六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化 传 媒 手 段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对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理 解 和 认 同 。 人 民 法 院 和 调 解 组 织 积 极 引 导 当 事 人 理 性 选 择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理 性 包 容 、 充 分 协 商 、 调 解 优 先 的 良 好 氛 围 。 丰 富 宣 传 形 式 , 加 强 经 验 总 结 、 交 流 和 推 广 , 不 断 扩 大 我 市 纠 纷 化 解 工 作 的 影 响 力 和 示 范 引 领 效 应 。 附 件 : 截 止 目 前 全 市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组 织 明 细 附 件 : 截 止 目 前 全 市 法 院 开 展 诉 调 对 接 工 作 组 织 明 细 法 院 名 称 对 接 调 解 组 织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市 司 法 局 、 濮 阳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濮 阳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 濮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濮 阳 市 中 心 支 行 、 濮 阳 银 保 监 分 局 、 濮 阳 金 融 工 作 局 、 濮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 濮 阳 市 总 工 会 、 濮 阳 市 归 侨 侨 眷 联 合 会 、 濮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濮 阳 市 发 改 委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华 龙 区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市 侨 联 司 法 援 助 中 心 、 华 龙 区 涉 侨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站 、 濮 阳 市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护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市 华 龙 区 道 交 网 上 数 据 一 体 化 调 解 中 心 、 总 工 会 ( 华 龙 ) 、 司 法 局 ( 华 龙 ) 、 市 交 警 队 ( 华 龙 ) 、 人 社 局 ( 华 龙 ) 、 综 治 办 、 濮 阳 市 华 龙 区 法 院 多 元 调 解 室 、 保 险 协 会 ( 华 龙 ) 濮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濮 阳 县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 濮 阳 县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濮 阳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濮 阳 县 归 侨 侨 眷 联 合 会 、 濮 阳 县 工 会 、 濮 阳 县 道 交 网 上 数 据 一 体 化 调 解 中 心 、 濮 阳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濮 阳 县 公 安 局 、 濮 阳 市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 濮 阳 县 总 工 会 、 濮 阳 县 妇 女 联 合 会 、 濮 阳 县 司 法 局 、 濮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调 对 接 中 心 、 濮 阳 县 柳 屯 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消 费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教 育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交 通 事 故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濮 阳 县 联 合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清 丰 县 联 合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清 丰 县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清 丰 县 土 地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清 丰 县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清 丰 县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清 丰 县 劳 动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清 丰 县 房 产 物 业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南 乐 县 人 民 法 院 南 乐 县 侨 联 、 南 乐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南 乐 县 道 交 一 体 化 调 解 中 心 、 河 南 兴 乐 律 师 事 务 所 、 河 南 法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 河 南 豫 石 律 师 事 务 所 、 南 乐 县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室 、 谷 金 楼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福 堪 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西 邵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城 关 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杨 村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元 村 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寺 庄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千 口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梁 村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张 果 屯 乡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韩 张 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范 县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忠 义 律 师 事 务 所 、 范 县 司 法 调 解 中 心 、 河 南 航 塔 律 师 事 务 所 、 范 县 人 民 调 解 中 心 、 范 县 侨 联 法 律 服 务 站 、 河 南 振 鹭 律 师 事 务 所 、 范 县 法 院 诉 调 中 心 台 前 县 人 民 法 院 台 前 县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台 前 支 行 、 台 前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科 、 台 前 县 归 侨 侨 眷 联 合 会 、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室 、 台 前 县 发 改 委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 河 南 凤 台 律 师 事 务 所 、 河 南 濮 东 律 师 事 务 所 、 台 前 县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中 心 、 台 前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调 对 接 中 心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 特 邀 调 解 工 作 暂 行 规 则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本 院 各 部 门 : 现 将 《 特 邀 调 解 工 作 暂 行 规 则 》 印 发 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1 9 年 9 月 5 日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工 作 暂 行 规 则 为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的 规 定 》 《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 , 结 合 我 院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则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调 解 行 为 , 提 高 调 解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 第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委 派 、 委 托 或 邀 请 入 册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 接 受 委 派 、 委 托 或 邀 请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 本 规 则 中 所 指 的 特 邀 调 解 员 包 括 列 入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名 册 中 的 调 解 员 和 列 入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员 名 册 下 的 调 解 员 。 第 三 条 特 邀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应 当 坚 持 如 下 原 则 : ( 一 ) 当 事 人 平 等 自 愿 ; ( 二 ) 尊 重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 ( 三 )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 ( 四 ) 不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 五 ) 调 解 过 程 和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不 公 开 ,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四 条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通 过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取 得 调 解 案 件 : ( 一 ) 在 正 式 立 案 前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适 合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经 征 询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后 , 可 以 委 派 名 册 中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 ( 二 ) 未 经 诉 前 调 解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已 经 立 案 受 理 的 案 件 认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有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的 可 能 , 经 征 询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后 , 可 以 委 托 名 册 中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 ( 三 ) 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邀 请 名 册 中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协 助 法 院 进 行 调 解 。 第 五 条 调 解 可 以 在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室 或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进 行 , 也 可 以 在 调 解 组 织 办 公 场 所 进 行 。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 也 可 以 在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 第 六 条 特 邀 调 解 员 应 当 自 接 受 调 解 案 件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完 成 调 解 ,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同 意 延 长 期 限 的 除 外 。 第 七 条 调 解 过 程 不 公 开 , 但 双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公 开 调 解 的 除 外 。 调 解 员 、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 证 人 、 专 家 以 及 其 他 参 与 调 解 过 程 的 人 员 对 于 调 解 的 一 切 事 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调 解 笔 录 未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 不 得 向 当 事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公 开 。 第 八 条 特 邀 调 解 员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参 考 行 业 惯 例 、 村 规 民 约 、 社 区 公 约 和 当 地 善 良 风 俗 等 行 为 规 范 , 引 导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第 九 条 对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和 受 理 范 围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 申 请 或 同 意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调 解 的 ,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书 面 声 明 ,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记 入 笔 录 。 同 时 , 当 事 人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纠 纷 的 基 本 情 况 争 议 事 实 的 证 据 材 料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第 十 条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名 册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名 册 中 共 同 选 定 调 解 员 。 当 事 人 未 选 定 的 , 也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 双 方 当 事 人 既 不 选 定 又 不 同 意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的 , 视 为 不 同 意 调 解 。 第 十 一 条 调 解 程 序 开 始 后 , 一 般 不 允 许 更 换 调 解 员 。 如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申 请 更 换 调 解 员 , 可 以 重 新 选 定 调 解 员 ,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调 解 员 。 如 一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更 换 调 解 员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更 换 的 , 调 解 程 序 终 结 。 第 十 二 条 调 解 员 主 持 调 解 时 , 应 征 询 当 事 人 对 调 解 员 和 记 录 员 是 否 申 请 回 避 的 意 见 , 并 记 入 调 解 笔 录 。 调 解 员 的 回 避 由 法 院 立 案 庭 分 管 院 长 决 定 。 第 十 三 条 人 民 法 院 收 到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同 意 调 解 的 书 面 声 明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后 , 移 交 委 派 或 委 托 的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 第 十 四 条 调 解 一 般 由 一 名 调 解 员 主 持 。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可 以 指 定 一 名 主 持 调 解 员 和 一 名 助 理 调 解 员 共 同 进 行 调 解 。 第 十 五 条 调 解 程 序 开 始 前 , 调 解 员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调 解 的 基 本 原 则 调 解 的 程 序 调 解 的 作 用 , 并 提 示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遵 守 调 解 规 则 。 第 十 六 条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 调 解 员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了 解 争 议 事 实 , 理 清 争 议 焦 点 , 进 行 面 对 面 调 解 。 第 十 七 条 调 解 员 可 以 与 一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单 方 会 谈 。 单 方 会 谈 时 了 解 的 情 况 , 未 经 一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不 得 披 露 给 对 方 当 事 人 。 第 十 八 条 调 解 员 在 充 分 了 解 各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的 基 础 上 , 引 导 当 事 人 提 出 初 步 的 解 决 方 案 ; 也 可 以 依 据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 应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提 出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案 , 促 使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 第 十 九 条 对 属 于 给 付 之 诉 的 案 件 , 经 调 解 未 能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但 当 事 人 之 间 对 法 律 关 系 没 有 争 议 , 仅 对 案 件 标 的 额 度 存 在 较 小 争 议 的 , 调 解 员 在 征 得 当 事 人 各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可 以 提 出 调 解 方 案 并 书 面 送 达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在 7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视 为 调 解 不 成 立 ;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该 调 解 方 案 即 视 为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 当 事 人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的 ,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确 认 。 第 二 十 条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 调 解 员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 在 征 得 当 事 人 同 意 后 , 可 以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中 立 评 估 员 名 册 中 的 评 估 员 或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纠 纷 的 诉 讼 结 果 或 者 专 业 性 问 题 进 行 中 立 评 估 。 第 二 十 一 条 调 解 员 主 持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 由 各 方 当 事 人 和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中 的 调 解 员 主 持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调 解 协 议 书 应 当 加 盖 调 解 组 织 的 印 章 。 调 解 协 议 一 般 不 公 开 , 但 当 事 人 同 意 且 需 要 执 行 或 履 行 的 除 外 。 第 二 十 二 条 调 解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调 解 员 可 以 决 定 终 结 调 解 : ( 一 ) 一 方 当 事 人 撤 回 调 解 请 求 或 者 声 明 终 结 调 解 程 序 ; ( 二 ) 调 解 员 认 为 双 方 分 歧 较 大 且 难 以 调 解 的 ; ( 三 ) 调 解 员 认 为 终 止 调 解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四 ) 当 事 人 有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时 间 等 ; ( 五 ) 导 致 调 解 活 动 难 以 进 行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二 十 三 条 调 解 结 束 后 , 调 解 员 应 当 将 调 解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人 民 法 院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特 邀 调 解 员 主 持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其 法 律 效 力 的 , 参 照 《 关 于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 办 理 。 第 二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调 解 员 在 征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后 , 可 以 用 书 面 形 式 记 载 调 解 过 程 中 双 方 没 有 争 议 的 事 实 ,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 当 事 人 无 需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就 已 记 载 的 事 实 举 证 。 第 二 十 六 条 未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 调 解 员 不 得 在 其 后 的 诉 讼 程 序 或 者 相 关 案 件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作 证 。 未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 当 事 人 不 得 在 其 后 进 行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将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而 作 出 的 让 步 或 者 承 诺 调 解 员 或 者 当 事 人 发 表 的 任 何 意 见 建 议 作 为 证 据 提 出 ,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同 意 的 ; ( 二 )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 三 ) 为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案 外 人 合 法 利 益 , 且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和 特 邀 调 解 员 名 册 附 件 :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名 册 : 濮 阳 市 司 法 局 濮 阳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濮 阳 市 保 险 诉 调 对 接 中 心 濮 阳 市 法 学 会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特 邀 调 解 员 名 册 : 张 婷 、 付 林 英 、 霍 瑞 静 、 肖 玉 红 、 王 丽 红 、 关 宇 、 陈 冰 洁 、 杨 风 莲 、 马 辉 、 张 怀 臣 、 郭 晓 红 、 郗 鲁 琦 、 张 淑 珍 、 董 兆 宇 、 高 卫 东 、 潘 明 跃 、 孙 丽 君 濮 法 宣 传 ・ 【 如 我 在 诉 】 法 官 心 中 . . ・ 开 门 纳 谏 共 谋 新 篇 ― ― . . ・ 濮 阳 中 院 与 濮 阳 军 分 区 . .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 . ・ 以 宪 法 精 神 凝 心 聚 力 ― . . ・ 喜 报 ! 濮 阳 法 院 国 家 级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送 法 进 企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法 官 和 你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为 孩 子 们 . . 站 内 检 索 法 苑 文 化 祖 国 万 岁 ― ― 庆 祝 建 国 七 十 周 年 遥 望 当 年 战 火 飞 , 鲜 血 换 来 祖 国 归 。 寄 语 九 泉 众 英 雄 , 遗 愿 已 化 万 年 碑 。 . . 基 层 动 态 ・ 直 播 预 告 | 守 护 民 生 .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度 . . ・ 共 话 使 命 担 当 忠 诚 砥 砺 . . ・ 明 思 路 谋 实 策 开 新 局 . . ・ 加 强 司 法 良 性 互 动 共 商 . .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 . ・ 全 市 法 院 召 开 刑 事 审 判 . . ・ 喜 报 丨 濮 阳 法 院 9 篇 论 文 . . ・ 尚 学 文 到 清 丰 县 走 访 人 . . ・ 尚 学 文 到 台 前 县 走 访 人 . . 凝 心 聚 力 共 赴 新 程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机 关 2 0 2 4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暨 春 节 廉 政 恳 谈 会 议 凝 心 聚 力 共 赴 新 程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机 关 2 0 2 4 年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度 党 建 暨 部 门 工 作 述 职 会 开 门 纳 谏 共 谋 新 篇 ― ― 濮 阳 中 院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视 . . 明 思 路 谋 实 策 开 新 局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2 0 2 5 年 度 . . 濮 阳 中 院 与 濮 阳 军 分 区 开 展 “ 军 法 共 建 互 学 共 促 . . > ・ 凝 心 聚 力 共 赴 新 程 ― ― 濮 阳 中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2 0 2 4 年 度 党 建 暨 部 ・ 开 门 纳 谏 共 谋 新 篇 ― ― 濮 阳 中 ・ 明 思 路 谋 实 策 开 新 局 ― ― 濮 阳 ・ 濮 阳 中 院 与 濮 阳 军 分 区 开 展 “ 军 ・ 宪 法 宣 传 周 | 观 庭 审 、 思 贪 害 ・ 同 向 发 力 同 题 共 答 ― ― 濮 阳 中 ・ 剖 根 源 找 差 距 再 提 升 , 这 场 讲 评 ・ 尚 学 文 到 台 前 县 走 访 人 大 代 表 并 ・ 尚 学 文 院 长 走 访 省 人 大 代 表 张 伟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 > 1 月 2 3 日 ,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机 关 2 0 2 4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 总 结 成 绩 、 部 署 工 作 、 节 前 恳 谈 。 . . ・ 莫 道 桑 榆 晚 关 怀 常 相 伴 ― ― 濮 阳 中 院 . . ・ 直 播 预 告 | 守 护 民 生 善 执 者 行 ― ― 濮 . . ・ 凝 心 聚 力 共 赴 新 程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 . ・ 灵 蛇 迎 春 添 锦 绣 飒 爽 英 姿 竞 风 流 ― ― . . ・ 党 建 引 领 砥 砺 前 行 ― ― 濮 阳 中 院 组 织 . .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 > 为 充 分 发 挥 典 型 案 例 的 警 示 教 育 作 用 , 以 庭 促 思 、 以 庭 促 学 , 在 “ 国 家 宪 法 日 ” 来 临 之 际 , 1 2 月 3 日 . . ・ 【 如 我 在 诉 】 法 官 心 中 有 爱 , 百 姓 眼 里 . . ・ 喜 报 | 濮 阳 法 院 1 4 篇 调 研 成 果 获 奖 !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法 院 “ 如 我 在 诉 . . ・ 以 宪 法 精 神 凝 心 聚 力 ― ― 濮 阳 中 院 2 0 2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观 庭 审 、 思 贪 害 、 筑 防 . . 执 行 攻 坚 更 多 > > 6 月 9 日 上 午 , 为 持 续 助 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保 障 民 生 , 维 护 金 融 市 场 秩 序 , 再 掀 “ 豫 剑 执 行 ” 活 动 新 . . ・ 直 播 预 告 | 守 护 民 生 善 执 者 行 ― ― 濮 . .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 4 6 名 失 信 被 执 . .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 欠 款 7 0 0 0 竟 成 . .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 又 一 批 失 信 被 . . ・ 【 豫 剑 执 行 】 “ 执 ” 守 佳 节 献 礼 国 庆 ― . . ・ 【 豫 剑 执 行 】 “ 执 ” 守 佳 节 献 礼 国 庆 ― . . ・ 举 报 有 奖 ! 濮 阳 中 院 发 布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 5 0 人 ! 最 新 失 . . 营 商 环 境 更 多 > >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法 院 “ 如 我 在 诉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送 法 进 企 促 发 展 搭 建 法 .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现 场 交 流 推 . . ・ 【 濮 法 护 航 共 话 营 商 】 清 丰 县 法 院 : 办 . . ・ 【 濮 法 护 航 共 话 营 商 】 范 县 法 院 : “ 优 . . ・ 【 濮 法 护 航 共 话 营 商 】 濮 阳 县 法 院 : 寻 . . ・ 濮 阳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 院 长 尚 学 文 走 访 省 . .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李 莉 荣 带 队 调 研 法 . . 学 习 新 时 代 文 明 创 建 更 多 > > ・ 莫 道 桑 榆 晚 关 怀 常 相 伴 ― ― 濮 阳 中 院 开 . . ・ 灵 蛇 迎 春 添 锦 绣 飒 爽 英 姿 竞 风 流 ― ― 濮 . . ・ 党 建 引 领 砥 砺 前 行 ― ― 濮 阳 中 院 组 织 召 . . ・ 岁 末 寒 天 暖 意 扬 新 春 法 韵 满 庭 芳 ― ― 濮 . . ・ 共 话 使 命 担 当 忠 诚 砥 砺 前 行 ― ― 濮 阳 法 . . ・ 消 防 安 全 始 于 心 防 范 未 “ 燃 ” 践 于 行 ・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支 部 召 开 “ 存 正 心 、 守 正 . . ・ 撸 起 袖 子 加 油 干 结 案 冲 刺 进 行 时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法 院 “ 如 我 在 诉 . . 反 有 组 织 犯 罪 法 更 多 > > ・ 打 造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服 务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 . ・ 护 航 平 安 中 国 建 设 彰 显 司 法 责 任 担 当 ・ 现 行 有 效 法 律 目 录 ( 2 9 3 件 ) ・ 依 法 惩 治 涉 网 黑 恶 犯 罪 ・ 周 强 : 以 钉 钉 子 精 神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推 动 . . ・ 人 民 法 院 常 态 化 扫 黑 除 恶 斗 争 重 点 工 作 . . ・ 突 出 “ 打 伞 破 网 ”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反 有 组 . . ・ 以 司 法 善 作 “ 守 住 人 民 的 心 ” ・ 反 有 组 织 犯 罪 法 体 现 了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 . 服 务 承 诺 更 多 > > ・ 开 门 纳 谏 共 谋 新 篇 ― ― 濮 阳 中 院 邀 请 人 . . ・ 以 宪 法 精 神 凝 心 聚 力 ― ― 濮 阳 中 院 2 0 2 4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送 法 进 乡 村 “ 宪 ” 在 进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宪 法 宣 传 进 广 场 普 法 宣 . . ・ 警 惕 电 诈 新 套 路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打 击 电 . . ・ 尚 学 文 到 分 包 网 格 督 导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 尚 学 文 到 清 丰 县 走 访 人 大 代 表 并 征 求 意 . . ・ 尚 学 文 到 台 前 县 走 访 人 大 代 表 并 征 求 意 . . ・ 尚 学 文 院 长 走 访 省 人 大 代 表 张 伟 中 并 到 . . 新 闻 发 布 更 多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全 市 法 院 行 . . ・ 警 惕 电 诈 新 套 路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打 击 电 . . ・ 与 法 “ 童 ” 行 护 航 成 长 ― ― 濮 阳 中 院 召 . . ・ 走 近 训 练 营 ― ― 司 法 警 察 一 日 训 练 P l o g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新 闻 发 . . ・ 点 燃 寒 夜 的 繁 星 ― ― 河 南 省 濮 阳 中 院 后 .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一 站 式 多 元 解 纷 机 制 和 诉 . . ・ 关 于 加 强 “ 自 媒 体 ” 管 理 的 通 知 ・ 新 时 代 新 的 文 化 使 命 司 法 公 开 学 习 党 的 二 十 大 ・ 【 “ 四 史 ” 教 育 】 党 史 . . ・ 习 近 平 将 出 席 哈 尔 滨 第 . . ・ 【 “ 四 史 ” 教 育 】 党 史 . . ・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习 近 平 签 . .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切 事 丨 . . ・ 【 “ 四 史 ” 教 育 】 党 史 . . ・ 【 “ 四 史 ” 教 育 】 党 史 . . ・ 习 近 平 : 在 二 二 五 年 . . ・ 最 暖 心 的 祝 福 , 最 深 切 . . 媒 体 看 法 院 ・ 《 法 治 日 报 》 刊 发 濮 阳 . . ・ 宪 法 宣 传 周 | 濮 阳 中 . . ・ 传 递 爱 与 希 望 ― ― 《 河 . . ・ 南 乐 县 法 院 : 切 实 提 升 . . ・ 濮 阳 中 院 召 开 知 识 产 权 . . ・ 印 迹 2 0 2 3 | 数 说 法 院 . . ・ 印 迹 2 0 2 3 | 媒 体 聚 焦 . . ・ 【 代 表 心 声 】 刘 素 平 : . . ・ 濮 阳 法 院 举 办 “ 七 一 读 . . 法 院 在 线 华 龙 区 法 院 濮 阳 县 法 院 清 丰 县 法 院 南 乐 县 法 院 范 县 法 院 台 前 县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地 址 : 河 南 省 濮 阳 市 开 德 路 1 8 6 号 邮 编 : 4 5 7 0 0 0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5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 三 微 一 体 互 动 平 台 濮 阳 中 院 新 浪 濮 阳 中 院 腾 讯 濮 阳 中 院 微 信 濮 阳 中 院 微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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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讯 2024-12-16 23:11:06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跨境数据流动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不可阻挡的趋势,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数据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出境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导致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进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
最新资讯 2024-12-29 03:38:09
近日,抖音安全中心发布公告称,MCN机构大海星辰因多次发布低俗内容吸粉引流,影响恶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抖音MCN机构管理规范,,对其作出以下处置,暂停大海星辰旗下所有账号的发布权限,时长15天,扣除大海星辰机构1000分信用分,并限制其账号权重,将大海星辰的相关违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纳入信用体系,抖音安全中心表示,将继续加强对M...。
最新资讯 2024-12-29 13:19:32
全营养配方特医食品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类产品,这类产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等需要补充营养人群的营养需求,选购注意事项消费者在购买全营养配方特医食品时,除了查看产品基本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食用方法等,还需要重...。
最新资讯 2024-12-31 16:54:01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冬至,自开播以来,备受观众喜爱,而第25集更是将剧情推向高潮,引发众多观众热议,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一集的精彩内容,周志成的坦白本集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周志成对九年前事件的坦白,江成屹找到因试图逃跑但最终因无法割舍妻子而返回的周志成,要求他说明一切,周志成向大家讲述了当时发生的事情,邓蔓在体育课上晕倒,在场的周志成将其...。
最新资讯 2024-12-31 19:04:27
发布日期,2023年1月3日当天预报,1月3日,天气,晴转多云最高气温,6℃最低气温,6℃风向,北风转南风二至三级,夜间南转北风一到二级温馨提示,昼夜温差明显,早晚出行时注意保暖,周末预报,1月7日,8日,天气,晴朗或多云最高气温,6℃左右最低气温,3℃至,4℃温馨提示,中午时分适合开窗通风及户外活动,但早晚气温较低,外出需做好防...。
最新资讯 2025-01-03 09:42:33
对巴塞罗那来说,1月3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尽管西甲注册截止日已过,但巴萨对于奥尔莫和保,维克托的注册事宜仍然保持乐观态度,如果西甲拒绝为这两名球员注册,巴萨计划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奥尔莫和保,维克托两名新援在1月1日被西甲官方注销,失去了在西甲出场的资格,他们参加西足协和欧足联的比赛也需要得到西甲联盟的许可,如果无法在西甲...。
最新资讯 2025-01-03 17:37:24
北京时间1月6日,中国足协公布了2025赛季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沧州雄狮、广州队和湖南湘涛三支俱乐部未能通过准入审核,无法参加2025赛季的职业联赛,由于梅州客家已经降级至中甲,但因递补规则得以重返中超,广州队则无缘参加中甲联赛,导致中甲参赛队伍出现两个空缺名额,根据准入名单和递补规则,无锡吴钩和江西庐山没有递li>,北京国安重庆...。
最新资讯 2025-01-06 18:36:47
在广东湛江,一家曾经生意惨淡的鞋店转型成了小吃店,不仅成功逆袭,还变得生意火爆,这家鞋店之所以走红,是因为店主夫妇允许放学后等待家长的小学生们进店看电视,2024年11月,店主宣布因经营不善决定闭店,网友们和小学生们纷纷关心以后还能否继续看电视,为了帮助这家小店重新开业,也为了守护孩子们围在一起看电视的快乐时光,大家纷纷出谋划策,最终...。
互联网资讯 2025-01-31 00:53:05
央视春晚已经进行了第二次彩排,在第一次彩排的基础上,各类型的节目质量都有了进一步提升,衔接也更加流畅,晚会的舞台设计宛如一柄如意,将主舞台与观众席连接,增强了春晚大联欢的沉浸感和互动感,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春晚将首次推出视障版和听障版的无障碍转播,为视障和听障群体提供实时节目解读和背景导赏,让所有人都能享受春晚的欢乐,节目亮点频出容和温...。
互联网资讯 2025-01-31 00: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