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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山 西 泽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网 站 首 页 律 所 介 绍 专 业 领 域 新 闻 中 心 泽 润 团 队 泽 润 动 态 走 进 泽 润 合 作 伙 伴 联 系 我 们 律 所 简 介 专 业 领 域 山 西 泽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于 2 0 0 9 年 3 月 经 山 西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设 立 , 是 一 家 办 公 机 构 设 置 在 太 原 市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 目 前 事 务 所 业 务 以 民 商 事 诉 讼 代 理 及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为 主 , 兼 办 部 分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 事 务 所 内 从 业 律 师 多 名 , 均 具 法 律 专 业 学 历 。 我 律 所 严 格 要 求 律 师 的 敬 业 精 神 与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 从 业 律 师 赋 有 光 明 的 社 会 理 想 和 长 期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职 业 愿 望 , 我 所 是 一 支 严 谨 而 朝 气 蓬 勃 的 法 律 职 业 团 队 。 特 别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我 所 律 师 还 与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中 心 等 知 名 法 学 研 究 机 构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在 民 事 诉 讼 、 知 识 产 权 等 领 域 专 家 咨 询 资 源 方 面 有 着 独 特 的 优 势 。 我 律 所 长 期 致 力 于 民 商 事 诉 讼 与 执 行 的 诉 讼 工 作 , 成 立 多 年 来 通 过 扎 扎 实 实 的 工 作 为 多 家 中 小 企 业 赢 得 案 件 诉 讼 胜 利 。 特 别 是 , 在 长 期 的 实 战 和 认 真 的 总 结 中 , 我 们 积 累 了 较 丰 富 的 金 融 债 权 执 行 工 作 经 验 。 也 与 所 在 地 司 法 机 关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工 作 互 信 与 配 合 , 为 我 们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创 造 了 有 力 条 件 。 【 详 情 】 担 任 公 司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包 括 为 经 营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论 证 、 审 查 合 同 、 员 工 法 律 培 训 、 参 加 重 大 商 务 谈 判 等 。 * 借 贷 合 同 诉 讼 、 执 行 * 信 用 卡 催 收 业 务 * 借 款 、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资 格 审 查 * 资 产 管 理 及 运 营 、 债 务 重 组 * 不 动 产 按 揭 * 企 业 各 种 类 型 的 经 济 纠 纷 * 公 司 (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股 东 之 间 的 争 议 *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 房 地 产 纠 纷 案 件 * 协 助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 代 理 申 请 撤 销 专 利 或 宣 告 专 利 无 效 * 代 理 申 请 权 、 专 利 权 属 纠 纷 、 专 利 侵 权 的 调 处 、 仲 裁 、 诉 讼 * 担 任 政 府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为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决 策 、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新 闻 中 心 泽 润 动 态 【 经 典 案 例 】 让 与 担 保 的 实 现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0 7 9 | 来 源 : 法 律 文 书 裁 判 网 裁 判 要 旨 : 让 与 担 保 的 设 立 应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但 就 让 与 担 保 的 实 现 问 题 , 参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的 规 定 则 需 要 满 足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权 利 的 情 形 等 条 件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设 立 让 与 担 保 的 合 同 中 约 定 , 如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覆 盖 相 关 债 务 , 即 使 债 务 履 行 期 尚 未 届 满 , 债 权 人 亦 有 权 主 张 行 使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 该 约 定 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应 当 认 定 合 法 有 效 。 正 文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8 ) 最 高 法 民 终 7 5 1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深 圳 市 奕 之 帆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 侯 庆 宾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深 圳 兆 邦 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深 圳 市 康 诺 富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 深 圳 市 鲤 鱼 门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一 审 第 三 人 : 广 东 立 兆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诉 人 深 圳 市 奕 之 帆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奕 之 帆 公 司 ) 、 侯 庆 宾 因 与 被 上 诉 人 深 圳 兆 邦 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兆 邦 基 公 司 ) 、 深 圳 市 康 诺 富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康 诺 富 公 司 ) 、 深 圳 市 鲤 鱼 门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鲤 鱼 门 公 司 ) 及 一 审 第 三 人 广 东 立 兆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立 兆 公 司 )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均 不 服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6 ) 粤 民 初 5 2 号 民 事 判 决 , 分 别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诉 。 本 院 于 2 0 1 8 年 7 月 1 9 日 立 案 受 理 后 ,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上 诉 人 奕 之 帆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曾 辰 华 、 马 杰 , 上 诉 人 侯 庆 宾 及 其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王 晓 华 、 张 旭 娟 , 被 上 诉 人 兆 邦 基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陈 耀 权 、 纪 树 雄 , 被 上 诉 人 康 诺 富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李 谦 、 郭 春 暖 , 被 上 诉 人 鲤 鱼 门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林 泰 松 、 马 彪 , 一 审 第 三 人 立 兆 公 司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关 亦 乔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2 0 1 4 年 5 月 2 6 日 , 深 圳 市 安 联 信 诺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深 圳 市 鲤 鱼 门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2 0 1 8 年 2 月 1 3 日 , 深 圳 市 鲤 鱼 门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深 圳 市 立 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2 0 1 8 年 6 月 6 日 , 深 圳 市 立 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又 重 新 更 名 为 深 圳 市 鲤 鱼 门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安 联 信 诺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深 圳 市 立 桥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 鲤 鱼 门 公 司 。 2 0 1 8 年 3 月 2 1 日 , 深 圳 市 康 诺 富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深 圳 市 康 诺 富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该 公 司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 康 诺 富 公 司 。 本 院 二 审 查 明 的 事 实 与 一 审 查 明 的 事 实 一 致 。 另 查 明 ,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第 4 . 2 条 约 定 : “ 在 目 标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甲 ( 奕 之 帆 公 司 ) 乙 ( 兆 邦 基 公 司 ) 双 方 应 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每 年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对 目 标 项 目 的 市 场 价 值 及 对 应 甲 方 所 享 有 的 权 益 作 出 评 估 ( 不 含 税 费 ) 。 如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甲 方 在 目 标 项 目 中 所 享 有 的 权 益 … … 不 足 以 清 偿 本 协 议 第 1 条 约 定 的 偿 还 和 支 付 义 务 … … 则 甲 乙 双 方 应 协 商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由 甲 方 立 即 对 债 务 进 行 清 偿 以 减 少 债 务 , 或 由 甲 方 追 加 投 资 以 增 加 权 益 份 额 , 或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转 让 其 所 持 项 目 公 司 的 股 权 并 由 乙 方 代 为 清 偿 相 应 数 额 的 债 务 ” 。 本 院 认 为 , 综 合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辩 意 见 , 本 案 二 审 争 议 焦 点 为 : 1 . 案 涉 8 . 2 6 《 协 议 书 》 的 性 质 与 效 力 应 如 何 认 定 。 2 . 案 涉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是 否 符 合 解 除 条 件 。 一 、 关 于 案 涉 8 . 2 6 《 协 议 书 》 的 性 质 与 效 力 应 如 何 认 定 的 问 题 8 . 2 6 《 协 议 书 》 系 本 案 当 事 人 从 事 案 涉 交 易 过 程 中 所 签 订 的 一 份 协 议 , 认 定 该 《 协 议 书 》 的 性 质 需 系 统 审 查 整 个 交 易 安 排 亦 即 先 后 签 署 的 四 份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 4 . 2 《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 主 要 涉 及 奕 之 帆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鲤 鱼 门 公 司 7 0 % 的 股 权 出 让 给 兆 邦 基 公 司 。 在 对 鲤 鱼 门 公 司 债 务 进 行 披 露 的 同 时 ,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明 确 对 其 中 黑 建 诉 讼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责 任 , 奕 之 帆 公 司 亦 承 诺 以 其 在 鲤 鱼 门 公 司 剩 余 的 3 0 % 股 权 及 对 应 的 未 分 配 权 益 , 作 为 上 述 债 务 履 行 的 担 保 。 上 述 约 定 并 未 涉 及 3 0 % 股 权 转 让 或 让 与 担 保 问 题 。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开 宗 明 义 , 为 确 保 奕 之 帆 公 司 能 够 承 担 债 务 偿 还 和 后 续 资 金 的 支 付 义 务 , 该 公 司 愿 意 将 其 持 有 的 鲤 鱼 门 公 司 3 0 % 股 权 以 过 户 的 方 式 抵 押 给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兆 邦 基 公 司 共 同 持 股 的 康 诺 富 公 司 。 该 协 议 将 奕 之 帆 公 司 及 鲤 鱼 门 公 司 等 对 案 外 债 权 人 的 债 务 以 及 奕 之 帆 公 司 对 兆 邦 基 公 司 2 . 5 亿 元 的 或 然 借 款 债 务 纳 入 担 保 范 围 。 综 合 考 虑 奕 之 帆 公 司 将 3 0 % 股 权 过 户 给 康 诺 富 公 司 的 目 的 并 非 出 让 股 权 , 而 是 担 保 相 关 债 务 的 履 行 , 即 奕 之 帆 公 司 如 完 全 履 行 了 偿 还 和 支 付 义 务 则 可 要 求 归 还 3 0 % 股 权 , 如 未 能 履 行 义 务 或 由 兆 邦 基 公 司 代 偿 则 兆 邦 基 公 司 可 以 该 3 0 %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权 益 份 额 来 抵 偿 , 可 认 定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实 质 上 系 设 立 让 与 担 保 的 协 议 ,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该 协 议 体 现 了 让 与 担 保 的 特 征 并 无 不 当 。 8 . 2 6 《 协 议 书 》 在 首 部 的 “ 鉴 于 ” 部 分 简 要 陈 述 4 . 2 《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 及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的 签 订 情 况 及 主 要 内 容 后 明 确 提 出 , 由 于 奕 之 帆 公 司 及 侯 庆 宾 原 因 , 其 未 能 按 约 清 理 和 偿 还 的 债 务 有 三 笔 , 已 经 披 露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债 务 有 两 笔 , 且 经 过 对 整 个 项 目 的 市 场 评 估 , 各 方 均 认 可 奕 之 帆 公 司 在 鲤 鱼 门 公 司 中 所 享 有 的 权 益 份 额 已 不 足 偿 还 上 述 债 务 。 鉴 此 , 该 协 议 书 约 定 , 奕 之 帆 公 司 放 弃 已 过 户 到 康 诺 富 公 司 名 下 的 3 0 % 股 权 , 该 股 权 归 兆 邦 基 公 司 所 有 , 同 时 上 述 五 笔 债 务 由 兆 邦 基 公 司 和 鲤 鱼 门 公 司 在 总 额 4 . 0 6 亿 元 范 围 内 负 责 解 决 。 此 后 的 《 补 充 协 议 》 则 进 一 步 确 认 了 兆 邦 基 公 司 按 照 8 . 2 6 《 协 议 书 》 的 约 定 在 4 . 0 6 亿 元 范 围 内 履 行 上 述 五 笔 债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 由 此 可 见 , 8 . 2 6 《 协 议 书 》 与 此 前 两 份 协 议 具 有 承 继 关 系 , 其 虽 不 涉 及 3 0 % 股 权 的 担 保 即 奕 之 帆 公 司 亦 不 再 保 留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所 设 定 的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取 回 案 涉 3 0 % 股 权 的 权 利 等 问 题 , 但 该 协 议 正 是 在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设 立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的 基 础 上 , 就 兆 邦 基 公 司 作 为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人 如 何 具 体 实 现 该 权 利 的 问 题 作 出 约 定 。 一 审 判 决 割 裂 上 述 协 议 间 的 关 系 , 以 3 0 % 的 股 权 已 由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转 变 为 4 . 0 6 亿 元 款 项 对 价 , 以 及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设 定 的 让 与 担 保 关 系 已 被 8 . 2 6 《 协 议 书 》 终 止 等 理 由 , 认 定 8 . 2 6 《 协 议 书 》 系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确 有 不 妥 , 本 院 予 以 纠 正 。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有 关 8 . 2 6 《 协 议 书 》 及 前 后 四 份 协 议 实 际 系 关 于 3 0 % 股 权 让 与 担 保 的 系 列 整 体 协 议 的 主 张 成 立 , 本 院 予 以 采 纳 。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主 张 , 8 . 2 6 《 协 议 书 》 具 有 让 与 担 保 的 性 质 , 并 以 该 协 议 签 订 时 尚 有 部 分 债 务 未 届 清 偿 期 、 案 涉 3 0 % 股 权 未 依 约 评 估 清 算 , 以 及 兆 邦 基 公 司 利 用 债 权 人 缔 约 优 势 地 位 强 行 要 求 奕 之 帆 公 司 放 弃 3 0 % 股 权 而 抵 偿 4 . 0 6 亿 元 对 外 负 债 为 由 , 主 张 8 . 2 6 《 协 议 书 》 无 效 。 本 院 认 为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的 主 张 亦 不 能 成 立 ,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首 先 , 关 于 部 分 债 务 未 届 清 偿 期 的 问 题 。 本 案 中 , 奕 之 帆 公 司 系 以 对 案 外 金 钱 债 权 人 履 行 包 括 上 述 五 笔 债 务 在 内 的 相 关 债 务 , 作 为 其 对 兆 邦 基 公 司 的 合 同 义 务 。 就 该 合 同 义 务 的 履 行 ,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兆 邦 基 公 司 而 非 案 外 金 钱 债 权 人 之 间 成 立 让 与 担 保 关 系 。 所 谓 部 分 债 务 未 届 清 偿 期 , 系 指 奕 之 帆 公 司 等 对 案 外 人 的 两 笔 借 款 债 务 尚 未 到 期 。 让 与 担 保 通 常 系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签 订 协 议 并 转 移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等 权 利 , 否 则 其 就 不 成 为 一 种 担 保 方 式 , 而 只 是 一 种 债 务 履 行 方 式 。 本 案 当 事 人 在 部 分 债 务 未 届 清 偿 期 时 签 订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以 设 立 让 与 担 保 的 权 利 ,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 让 与 担 保 的 设 立 应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但 就 让 与 担 保 的 实 现 问 题 , 参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的 规 定 则 需 要 满 足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权 利 的 情 形 等 条 件 。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约 定 , 在 目 标 项 目 全 面 竣 工 验 收 、 初 始 登 记 并 具 备 分 割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条 件 时 , 为 奕 之 帆 公 司 各 项 偿 还 和 支 付 义 务 的 最 后 结 算 期 ; 但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 如 评 估 显 示 奕 之 帆 公 司 对 目 标 项 目 3 0 % 的 权 益 不 足 以 清 偿 相 关 债 务 并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的 , 则 奕 之 帆 公 司 应 向 兆 邦 基 公 司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权 , 并 由 后 者 代 为 清 偿 相 应 数 额 债 务 。 由 此 可 见 , 根 据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的 约 定 , 奕 之 帆 公 司 3 0 % 股 权 对 应 的 权 益 不 足 以 清 偿 相 关 债 务 , 即 成 为 兆 邦 基 公 司 行 使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的 约 定 条 件 。 事 实 上 , 双 方 也 是 在 该 约 定 条 件 成 就 之 时 , 签 订 8 . 2 6 《 协 议 书 》 具 体 实 现 了 案 涉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 故 , 奕 之 帆 公 司 等 对 案 外 人 两 笔 借 款 债 务 未 到 期 的 事 实 , 并 不 妨 碍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兆 邦 基 公 司 签 订 的 具 体 实 现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之 8 . 2 6 《 协 议 书 》 的 效 力 。 其 次 , 关 于 实 现 让 与 担 保 的 清 算 问 题 。 在 让 与 担 保 的 设 定 中 ,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通 常 已 经 转 移 于 债 权 人 。 为 保 护 债 务 人 的 利 益 , 防 止 出 现 债 权 人 取 得 标 的 物 评 价 额 ( 即 标 的 物 价 值 ) 与 债 权 额 之 间 差 额 等 类 似 于 流 质 、 流 押 的 情 形 ,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的 实 现 应 对 当 事 人 课 以 清 算 义 务 。 本 案 当 事 人 在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亦 明 确 约 定 了 清 算 条 款 , 即 经 结 算 如 奕 之 帆 公 司 完 全 履 行 了 偿 还 和 支 付 义 务 , 则 奕 之 帆 公 司 可 要 求 归 还 3 0 % 股 权 ; 如 未 能 履 行 偿 还 和 支 付 义 务 或 由 兆 邦 基 公 司 代 偿 , 兆 邦 基 公 司 可 要 求 以 奕 之 帆 公 司 在 鲤 鱼 门 公 司 中 所 占 的 3 0 %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权 益 份 额 ( 即 依 股 权 比 例 可 分 得 的 房 地 产 物 业 ) 来 抵 偿 , 具 体 抵 偿 方 式 为 评 估 所 得 的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的 9 0 % 。 清 算 需 就 标 的 物 评 价 额 ( 即 标 的 物 价 值 ) 与 债 权 额 进 行 比 较 , 通 常 涉 及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评 价 额 ( 即 标 的 物 价 值 ) 的 确 定 , 但 也 会 涉 及 债 权 数 额 的 确 定 。 首 先 , 关 于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价 值 的 确 定 。 虽 然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要 求 以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的 评 估 结 果 为 准 , 但 根 据 此 后 签 订 的 8 . 2 6 《 协 议 书 》 , 当 事 人 显 然 已 经 改 变 了 原 有 约 定 , 而 就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价 值 4 . 0 6 亿 元 达 成 合 意 。 该 4 . 0 6 亿 元 的 数 额 是 协 议 各 方 共 同 商 定 的 结 果 , 体 现 了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侯 庆 宾 并 未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案 涉 协 议 的 签 订 存 在 违 反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情 形 。 故 本 案 以 各 方 合 意 的 4 . 0 6 亿 元 确 定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的 价 值 并 无 不 当 。 其 次 , 关 于 债 权 数 额 的 确 定 。 8 . 2 6 《 协 议 书 》 明 确 兆 邦 基 公 司 等 需 在 总 额 4 . 0 6 亿 元 范 围 内 负 责 解 决 前 述 五 笔 债 务 , 并 就 该 五 笔 总 计 4 . 0 6 亿 元 债 务 的 具 体 数 额 作 出 分 配 , 据 此 可 认 定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价 值 与 债 务 总 额 已 初 步 确 定 且 数 额 等 同 。 但 考 虑 到 奕 之 帆 公 司 等 对 案 外 人 的 债 务 数 额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当 事 人 就 此 又 约 定 了 在 对 债 务 数 额 据 实 结 算 基 础 上 的 清 算 义 务 。 如 8 . 2 6 《 协 议 书 》 约 定 兆 邦 基 公 司 和 鲤 鱼 门 公 司 据 实 与 各 债 权 人 清 结 ; 《 补 充 协 议 》 则 更 为 明 确 地 约 定 , 关 于 用 于 高 英 灿 案 件 1 . 2 亿 元 部 分 以 该 案 审 理 结 束 时 实 际 发 生 的 数 额 为 准 , 向 债 权 人 实 际 清 偿 的 债 务 不 足 原 定 债 务 数 额 的 余 额 部 分 归 侯 庆 宾 所 实 际 控 制 的 信 诺 电 讯 公 司 ( 奕 之 帆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 所 有 。 事 实 上 , 就 其 中 建 邦 公 司 的 5 0 0 0 万 元 债 务 , 兆 邦 基 公 司 在 向 建 邦 公 司 支 付 4 8 0 0 万 元 清 偿 该 笔 债 务 后 , 相 关 案 外 人 亦 根 据 兆 邦 基 公 司 的 委 托 将 2 0 0 万 元 余 额 支 付 给 信 诺 电 讯 公 司 。 由 此 可 见 , 本 案 中 经 当 事 人 合 意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价 值 已 经 确 定 , 但 因 债 务 数 额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当 事 人 的 清 算 义 务 主 要 体 现 在 根 据 最 终 据 实 结 算 的 债 务 数 额 , 向 让 与 担 保 义 务 人 即 奕 之 帆 公 司 一 方 返 还 该 债 务 数 额 与 标 的 物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案 涉 当 事 人 不 仅 约 定 而 且 实 际 履 行 了 清 算 义 务 , 奕 之 帆 公 司 等 有 关 案 涉 让 与 担 保 未 经 清 算 的 主 张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二 、 关 于 案 涉 4 . 2 5 《 股 权 担 保 协 议 》 是 否 符 合 解 除 条 件 的 问 题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以 康 诺 富 公 司 、 兆 邦 基 公 司 未 经 奕 之 帆 公 司 同 意 将 案 涉 3 0 % 股 权 质 押 为 由 , 主 张 享 有 约 定 解 除 权 。 如 前 所 述 , 8 . 2 6 《 协 议 书 》 并 不 存 在 无 效 事 由 。 据 一 审 判 决 查 明 的 事 实 , 康 诺 富 公 司 与 兆 邦 基 公 司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鲤 鱼 门 公 司 股 权 质 押 的 行 为 , 均 发 生 8 . 2 6 《 协 议 书 》 生 效 之 后 。 且 该 《 协 议 书 》 生 效 后 , 兆 邦 基 公 司 已 经 实 现 了 此 前 所 约 定 的 让 与 担 保 权 利 , 奕 之 帆 公 司 对 案 涉 让 与 担 保 标 的 物 即 3 0 % 股 权 已 经 不 再 享 有 权 利 , 兆 邦 基 公 司 与 康 诺 富 公 司 将 鲤 鱼 门 公 司 股 权 质 押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违 约 。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侯 庆 宾 亦 不 因 此 享 有 约 定 解 除 权 。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主 张 , 8 . 2 6 《 协 议 书 》 非 法 处 置 3 0 % 股 权 致 使 其 享 有 案 涉 3 0 % 股 权 的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 鲤 鱼 门 公 司 将 作 为 其 名 下 核 心 资 产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在 建 项 目 对 外 抵 押 , 致 使 奕 之 帆 公 司 3 0 % 的 项 目 权 益 严 重 受 损 , 无 法 实 现 对 3 0 % 股 权 进 行 清 算 的 合 同 目 的 , 故 奕 之 帆 公 司 、 侯 庆 宾 享 有 法 定 解 除 权 。 如 上 所 述 , 8 . 2 6 《 协 议 书 》 不 存 在 非 法 处 置 3 0 % 股 权 的 问 题 , 奕 之 帆 公 司 享 有 案 涉 3 0 % 股 权 之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并 非 兆 邦 基 公 司 的 行 为 所 致 。 鲤 鱼 门 公 司 将 其 名 下 核 心 资 产 即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在 建 项 目 对 外 抵 押 , 系 该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 与 奕 之 帆 公 司 所 称 3 0 % 的 项 目 权 益 受 损 并 无 联 系 。 故 ,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侯 庆 宾 有 关 其 享 有 法 定 解 除 权 的 主 张 不 能 成 立 。 综 上 所 述 ,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适 用 法 律 虽 有 瑕 疵 即 对 合 同 性 质 界 定 不 当 , 但 裁 判 结 果 正 确 , 应 予 维 持 。 奕 之 帆 公 司 与 侯 庆 宾 的 上 诉 请 求 不 成 立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 《 Z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第 三 百 三 十 四 条 之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3 5 6 7 0 1 7 元 , 由 深 圳 市 奕 之 帆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侯 庆 宾 负 担 。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 . . . . . . 查 看 更 多 【 经 典 案 例 】 购 房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办 理 房 发 布 时 间 : 2 0 2 0 7 9 | 来 源 : 法 律 文 书 裁 判 网 裁 判 要 旨 : 现 行 立 法 未 就 物 权 期 待 权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但 作 为 一 种 从 债 权 过 渡 而 来 、 处 于 物 权 取 得 预 备 阶 段 的 权 利 状 态 , 此 种 权 利 具 有 与 债 权 相 区 别 、 与 物 权 相 类 似 的 效 力 特 征 。 正 文 ( 有 省 略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9 ) 最 高 法 民 再 4 9 号 再 审 申 请 人 ( 一 审 原 告 、 二 审 上 诉 人 ) : 陈 鹤 亭 被 申 请 人 ( 一 审 被 告 、 二 审 被 上 诉 人 ) : 上 海 市 住 安 建 设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审 第 三 人 : 常 熟 市 时 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再 审 申 请 人 陈 鹤 亭 因 与 被 申 请 人 上 海 市 住 安 建 设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住 安 公 司 ) 及 一 审 第 三 人 常 熟 市 时 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时 风 公 司 ) 案 外 人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一 案 , 不 服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苏 民 终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申 请 再 审 。 本 院 于 2 0 1 8 年 1 2 月 2 7 日 作 出 ( 2 0 1 8 ) Z 高 法 民 申 3 7 5 8 号 民 事 裁 定 , 提 审 本 案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再 审 申 请 人 陈 鹤 亭 及 其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杜 存 朋 , 被 申 请 人 住 安 公 司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张 悦 、 杜 怡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一 审 第 三 人 时 风 公 司 经 本 院 依 法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到 庭 , 视 为 放 弃 自 己 诉 讼 权 利 , 本 院 对 其 缺 席 审 理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本 院 认 为 , 本 案 再 审 审 理 的 重 点 问 题 是 : 陈 鹤 亭 对 案 涉 房 屋 享 有 的 民 事 权 益 是 否 足 以 排 除 强 制 执 行 。 2 . 陈 鹤 亭 对 案 涉 房 屋 享 有 的 物 权 期 待 权 与 住 安 公 司 的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相 比 , 应 予 优 先 保 护 如 前 所 述 , 陈 鹤 亭 基 于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在 已 支 付 完 毕 购 房 款 并 合 法 占 有 案 涉 房 屋 的 情 况 下 , 即 对 时 风 公 司 享 有 请 求 协 助 办 理 案 涉 房 屋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进 而 取 得 案 涉 房 屋 所 有 权 ( 完 全 物 权 ) 的 权 利 , 该 权 利 也 被 称 之 为 物 权 期 待 权 。 而 基 于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3 ) 苏 民 终 字 第 0 1 9 7 号 生 效 民 事 判 决 , 住 安 公 司 对 时 风 公 司 享 有 的 是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 该 债 权 与 案 涉 房 屋 并 无 直 接 关 联 。 虽 然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未 就 物 权 期 待 权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但 作 为 一 种 从 债 权 过 渡 而 来 、 处 于 物 权 取 得 预 备 阶 段 的 权 利 状 态 , 此 种 权 利 具 有 与 债 权 相 区 别 、 与 物 权 相 类 似 的 效 力 特 征 。 就 本 案 而 言 , 案 涉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意 味 着 买 受 人 陈 鹤 亭 有 权 请 求 时 风 公 司 依 约 交 付 所 购 商 品 房 , 该 请 求 权 作 为 一 般 合 同 债 权 与 住 安 公 司 同 样 基 于 合 同 享 有 的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并 无 二 致 , 没 有 优 先 保 护 的 权 利 基 础 。 但 陈 鹤 亭 在 依 约 支 付 了 全 部 购 房 款 并 实 际 合 法 占 有 所 购 房 屋 的 情 况 下 , 其 基 于 合 同 享 有 的 一 般 债 权 就 转 化 为 其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的 物 权 期 待 权 。 该 物 权 期 待 权 虽 然 仍 属 于 债 权 的 范 畴 , 但 已 不 同 于 一 般 债 权 。 时 风 公 司 作 为 出 卖 人 因 买 受 人 陈 鹤 亭 依 约 履 行 了 付 款 义 务 而 让 渡 了 其 对 所 售 房 屋 享 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及 部 分 处 分 的 物 权 权 能 , 买 受 人 也 因 实 际 占 有 该 房 屋 获 得 了 一 定 的 对 外 公 示 效 力 , 尽 管 该 效 力 尚 不 能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的 法 定 效 力 相 等 同 。 据 此 , 陈 鹤 亭 对 案 涉 房 屋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尽 管 尚 不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意 义 上 的 物 权 ( 所 有 权 ) , 但 已 具 备 了 物 权 的 实 质 性 要 素 , 陈 鹤 亭 可 以 合 理 预 期 通 过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将 该 物 权 期 待 权 转 化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意 义 上 的 物 权 ( 所 有 权 ) 。 实 际 上 , 根 据 《 Z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 基 于 与 建 设 单 位 之 间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已 经 合 法 占 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 但 尚 未 依 法 办 理 所 有 权 登 记 的 人 , 可 以 认 定 为 物 权 法 第 六 章 所 称 的 业 主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六 章 第 七 十 条 、 第 七 十 一 条 、 第 七 十 二 条 中 关 于 “ 业 主 对 建 筑 物 内 的 住 宅 、 经 营 性 用 房 等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所 有 权 , 对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 共 有 部 分 享 有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的 权 利 ” , “ 业 主 对 其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 “ 业 主 对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 共 有 部 分 ,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 … 业 主 转 让 建 筑 物 内 的 住 宅 、 经 营 性 用 房 , 其 对 共 有 部 分 享 有 的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的 权 利 一 并 转 让 ” 等 规 定 , 基 于 本 案 已 经 查 明 的 事 实 , 陈 鹤 亭 至 少 在 形 式 上 已 经 符 合 上 述 司 法 解 释 对 “ 业 主 ” 的 界 定 , 只 是 由 于 尚 未 办 理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 其 作 为 “ 业 主 ” 对 案 涉 房 屋 的 处 分 权 能 尚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 但 陈 鹤 亭 对 案 涉 房 屋 享 有 的 物 权 期 待 权 已 具 有 一 定 的 物 权 权 能 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陈 鹤 亭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在 内 容 和 效 力 上 已 经 超 过 了 住 安 公 司 享 有 的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 在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陈 鹤 亭 物 权 期 待 权 的 取 得 有 瑕 疵 或 存 在 适 法 性 问 题 的 情 况 下 , 应 优 先 于 住 安 公 司 的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予 以 保 护 。 至 于 案 涉 房 屋 因 陈 鹤 亭 自 身 原 因 一 直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不 影 响 对 陈 鹤 亭 享 有 前 述 物 权 期 待 权 的 认 定 。 但 基 于 一 、 二 审 判 决 查 明 的 事 实 , 陈 鹤 亭 怠 于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购 买 并 接 收 案 涉 房 屋 后 多 年 不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对 本 案 的 发 生 具 有 明 显 过 错 , 浪 费 本 已 紧 张 的 司 法 资 源 , 亦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故 结 合 本 案 实 际 情 况 由 其 承 担 本 案 一 、 二 审 诉 讼 费 用 , 以 示 惩 戒 。 3 . 陈 鹤 亭 对 案 涉 房 屋 具 有 一 定 的 居 住 权 益 , 有 优 先 保 护 的 价 值 和 意 义 本 案 中 , 案 涉 房 屋 作 为 酒 店 式 公 寓 在 2 0 1 4 年 被 人 民 法 院 查 封 前 , 陈 鹤 亭 一 直 委 托 时 风 公 司 对 外 出 租 获 取 收 益 , 而 非 自 住 。 仅 就 此 而 言 , 一 审 判 决 从 形 式 上 审 查 认 定 陈 鹤 亭 的 异 议 不 符 合 《 执 行 异 议 与 复 议 规 定 》 第 二 十 九 条 所 列 可 以 排 除 执 行 的 条 件 , 也 并 无 不 当 。 但 根 据 一 、 二 审 法 院 查 明 的 事 实 , 常 熟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于 2 0 1 7 年 4 月 1 7 日 出 具 《 证 明 》 , 载 明 : 依 据 查 询 人 陈 鹤 亭 申 请 , 经 查 询 , 至 2 0 1 7 年 4 月 1 7 日 1 0 : 3 4 止 , 查 询 人 个 人 在 我 中 心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库 中 , 无 房 产 ( 现 手 ) 登 记 记 录 。 本 案 一 审 庭 审 中 , 陈 鹤 亭 陈 述 自 己 之 前 居 住 在 儿 子 名 下 的 小 产 权 房 中 , 目 前 该 房 屋 已 被 拆 迁 , 并 提 交 一 份 《 关 于 对 常 昆 路 两 侧 相 关 地 块 进 行 收 储 的 通 知 》 予 以 佐 证 ; 时 风 公 司 确 认 其 向 陈 鹤 亭 支 付 案 涉 房 屋 的 租 金 至 2 0 1 6 年 8 月 , 并 当 庭 陈 述 2 0 1 6 年 8 月 之 后 未 再 支 付 案 涉 房 屋 租 金 的 原 因 是 陈 鹤 亭 自 己 居 住 。 陈 鹤 亭 再 审 亦 陈 述 自 己 和 配 偶 目 前 居 住 在 案 涉 房 屋 内 。 尽 管 住 安 公 司 对 陈 鹤 亭 的 陈 述 尚 有 异 议 , 但 并 无 证 据 证 明 陈 鹤 亭 及 其 配 偶 除 案 涉 房 屋 外 还 有 其 他 可 用 于 居 住 的 房 屋 。 至 于 房 屋 是 否 具 有 居 住 功 能 , 与 房 屋 系 商 业 房 还 是 住 宅 的 属 性 并 无 直 接 对 应 关 系 , 商 业 房 被 用 于 自 住 、 住 宅 被 用 于 投 资 炒 卖 的 现 象 在 现 实 中 均 不 鲜 见 。 虽 然 案 涉 房 屋 系 酒 店 式 公 寓 , 可 归 于 商 业 房 范 畴 , 但 酒 店 式 公 寓 的 设 计 仍 可 用 于 居 住 , 且 不 排 除 自 住 。 在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陈 鹤 亭 尚 有 其 他 可 供 居 住 房 屋 、 且 案 涉 房 屋 已 被 实 际 用 于 自 住 的 情 况 下 , 案 涉 房 屋 对 陈 鹤 亭 夫 妇 即 具 有 了 居 住 保 障 功 能 。 故 , 相 对 于 住 安 公 司 享 有 的 普 通 金 钱 债 权 , 陈 鹤 亭 的 居 住 、 生 存 权 益 就 有 了 优 先 保 护 的 价 值 和 意 义 。 关 于 陈 鹤 亭 在 本 案 中 请 求 确 认 案 涉 房 屋 归 其 所 有 的 诉 求 , 尽 管 有 《 Z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 第 三 百 一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 案 外 人 同 时 提 出 确 认 其 权 利 的 诉 讼 请 求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在 判 决 中 一 并 作 出 裁 判 ” 的 规 定 作 为 依 据 , 但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九 条 关 于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经 依 法 登 记 , 发 生 效 力 ; 未 经 登 记 , 不 发 生 效 力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第 十 一 条 关 于 “ 当 事 人 申 请 登 记 ,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登 记 事 项 提 供 权 属 证 明 和 不 动 产 界 址 、 面 积 等 必 要 资 料 ” 以 及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的 相 关 规 定 , 案 涉 房 屋 完 全 可 以 经 由 当 事 人 申 请 , 在 登 记 机 构 依 法 审 核 后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 陈 鹤 亭 基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即 可 依 法 取 得 案 涉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目 前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案 涉 房 屋 在 解 除 查 封 后 不 能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陈 鹤 亭 不 能 将 基 于 自 身 财 产 保 障 而 应 履 行 的 申 请 登 记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转 嫁 给 司 法 机 关 , 意 图 直 接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确 权 的 形 式 规 避 本 应 履 行 的 申 请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责 任 , 对 此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综 上 , 陈 鹤 亭 的 再 审 事 由 基 本 成 立 ,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一 、 二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但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应 予 纠 正 。 经 本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四 百 零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一 、 撤 销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8 ) 苏 民 终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及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7 ) 苏 0 5 民 初 2 8 8 号 民 事 判 决 ; 二 、 不 得 执 行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海 虞 南 路 6 6 号 2 2 A 室 商 品 住 房 ( 建 筑 面 积 4 9 . 2 3 平 方 米 ) ; 三 、 驳 回 陈 鹤 亭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一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7 9 5 5 元 ,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7 9 5 5 元 , 合 计 1 5 9 1 0 元 , 均 由 陈 鹤 亭 承 担 。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 . . . . . . 查 看 更 多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调 研 河 长 制 有 关 工 作 市 委 常 委 、 教 工 委 书 记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区 检 查 琉 璃 河 镇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 市 水 务 局 副 局 长 杨 进 怀 、 房 山 区 副 区 长 于 吉 顺 陪 同 调 研 。 今 年 1 月 至 7 月 ,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主 要 污 染 物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磷 . . . . . . 查 看 更 多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调 研 河 长 制 有 关 工 作 1 市 委 常 委 、 教 工 委 书 记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区 检 查 琉 璃 河 镇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 市 水 务 局 副 局 长 杨 进 怀 、 房 山 区 副 区 长 于 吉 顺 陪 同 调 研 。 今 年 1 月 至 7 月 ,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主 要 污 染 物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磷 . . . . . . 查 看 更 多 开 展 “ 学 党 史 、 守 初 心 ”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今 年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0 0 周 年 , 为 从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百 年 伟 大 奋 斗 历 程 中 汲 取 前 进 的 智 慧 和 力 量 , 2 0 2 1 年 6 月 1 8 日 下 午 , 我 所 组 织 开 展 “ 学 党 史 、 守 初 心 ”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姜 雪 婷 带 队 , 前 往 彭 真 生 平 暨 中 共 太 原 支 部 旧 址 纪 念 馆 参 观 学 习 。 彭 真 生 平 暨 中 共 太 原 支 部 旧 址 位 于 文 瀛 公 园 内 文 瀛 湖 南 岸 , 也 是 省 第 一 中 学 的 旧 址 所 在 地 , 是 我 省 重 要 的 革 命 旧 址 纪 念 地 和 爱 国 主 义 、 革 命 传 统 教 育 示 范 基 地 。 这 里 是 中 共 早 期 党 员 、 山 西 共 产 主 义 启 蒙 运 动 的 先 驱 高 君 宇 、 贺 昌 、 彭 真 等 老 一 辈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家 就 读 与 从 事 革 命 活 动 的 地 方 。 大 家 集 体 参 观 了 彭 真 同 志 生 平 事 迹 陈 列 以 及 纪 念 馆 其 他 展 厅 陈 列 , 通 过 照 片 、 革 命 文 物 、 文 献 资 料 等 详 细 了 解 了 高 君 宇 、 贺 昌 、 彭 真 等 老 一 辈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家 的 光 辉 事 迹 , 深 受 教 育 和 鼓 舞 。 通 过 本 次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 律 师 们 深 刻 感 悟 到 革 命 先 辈 们 坚 定 的 政 治 信 念 、 高 尚 的 道 德 风 范 , 要 继 承 革 命 先 辈 们 的 斗 争 精 神 和 担 当 精 神 , 发 扬 光 荣 传 统 ,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 不 忘 初 心 。 在 今 后 工 作 中 , 要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律 师 的 先 锋 模 范 和 服 务 作 用 , 为 律 所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 . . . . . . 查 看 更 多 “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 ― ― 泽 润 律 所 送 法 进 随 着 律 师 行 业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深 入 开 展 , 能 更 好 地 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精 准 的 法 律 服 务 , 满 足 广 大 居 民 法 律 生 活 需 求 , 2 0 2 1 年 5 月 1 9 日 上 午 九 点 , 我 所 联 合 涧 河 街 道 办 柏 桦 苑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走 进 柏 翠 苑 小 区 , 为 小 区 居 民 提 供 了 一 场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 以 实 际 行 动 践 行 “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 。 山 西 泽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董 丽 春 、 范 颖 华 、 实 习 律 师 宋 亚 琦 在 柏 翠 苑 小 区 小 广 场 设 置 咨 询 点 , 耐 心 解 答 现 场 居 民 所 关 心 的 法 律 问 题 , 通 过 一 对 一 问 答 的 方 式 真 正 的 让 居 民 理 解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现 场 当 天 陆 续 接 待 了 咨 询 者 2 0 余 名 , 问 题 主 要 涉 及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 人 身 损 害 、 民 间 借 贷 等 与 老 百 姓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领 域 , 并 普 及 民 法 典 的 相 关 知 识 , 通 过 本 次 法 律 咨 询 活 动 大 大 提 高 了 居 民 学 法 、 守 法 、 用 法 的 意 识 , 让 民 法 典 走 到 群 众 身 边 , 走 进 群 众 心 里 。 山 西 泽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将 继 续 贯 彻 “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 的 要 求 , 应 社 区 居 民 的 需 要 多 多 开 展 形 式 各 样 的 法 律 咨 询 及 普 法 活 动 , 服 务 大 众 。 . . . . . .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行 业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谈 心 谈 话 杏 花 岭 区 司 法 局 分 管 局 长 邓 贵 平 与 我 所 主 任 孙 宏 峰 谈 心 谈 话 为 切 实 帮 助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负 责 人 打 开 心 结 、 放 下 包 袱 、 主 动 作 为 , 按 照 行 业 教 育 整 顿 实 施 方 案 步 骤 , 2 0 2 1 年 5 月 1 1 日 上 午 , 杏 花 岭 区 司 法 局 分 管 局 长 邓 贵 平 来 我 律 所 与 主 任 孙 宏 峰 进 行 谈 心 谈 话 , 推 进 律 师 专 题 集 中 教 育 整 顿 工 作 走 深 走 实 。 此 次 谈 心 谈 话 ,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特 别 是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为 指 导 , 立 足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目 标 , 进 一 步 深 化 “ 两 学 一 做 ” 学 习 教 育 成 果 , 以 “ 强 党 性 、 正 品 行 、 促 工 作 、 增 感 情 ” 为 主 题 ,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 一 是 突 出 政 治 主 线 , 开 展 政 治 教 育 , 强 化 思 想 引 领 。 二 是 做 到 “ 五 个 清 楚 ” 。 三 是 了 解 律 师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 四 是 了 解 律 所 关 于 行 业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学 习 情 况 和 党 史 学 习 情 况 。 邓 贵 平 局 长 对 孙 宏 峰 主 任 提 出 十 个 问 题 进 行 谈 话 , 深 入 了 解 律 所 此 次 专 项 治 理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 强 调 坚 决 把 政 法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这 一 重 大 政 治 任 务 抓 紧 抓 好 、 抓 出 实 效 。 组 织 律 所 全 体 律 师 进 行 谈 心 谈 话 ,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 深 化 思 想 认 识 , 增 强 政 治 自 觉 , 筑 牢 忠 诚 根 基 , 坚 决 打 好 顽 瘴 痼 疾 整 治 攻 坚 战 。 . . . . . . 查 看 更 多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调 研 河 长 制 有 关 工 作 1 市 委 常 委 、 教 工 委 书 记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区 检 查 琉 璃 河 镇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 市 水 务 局 副 局 长 杨 进 怀 、 房 山 区 副 区 长 于 吉 顺 陪 同 调 研 。 今 年 1 月 至 7 月 ,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主 要 污 染 物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磷 . . . . . . 查 看 更 多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调 研 河 长 制 有 关 工 作 市 委 常 委 、 教 工 委 书 记 林 克 庆 到 房 山 区 检 查 琉 璃 河 镇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 市 水 务 局 副 局 长 杨 进 怀 、 房 山 区 副 区 长 于 吉 顺 陪 同 调 研 。 今 年 1 月 至 7 月 , 大 石 河 祖 村 断 面 主 要 污 染 物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磷 . . . . . . 查 看 更 多 泽 润 团 队 胡 晓 雅 律 师 范 颖 华 律 师 张 小 红 律 师 董 丽 春 合 伙 人 、 律 师 王 慧 霞 合 伙 人 、 律 师 姜 雪 婷 合 伙 人 、 党 支 部 书 记 赵 大 工 合 伙 人 孙 宏 峰 合 伙 人 、 律 所 主 任 田 全 成 合 伙 人 朱 跃 光 首 席 合 伙 人 主 任 朱 跃 光 首 席 合 伙 人 主 任 朱 跃 光 首 席 合 伙 人 主 任 朱 跃 光 首 席 合 伙 人 主 任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学 府 街 1 3 2 号 华 宇 百 花 谷 C 座 1 4 0 2 0 3 5 1 4 2 2 8 1 3 0 、 4 2 2 8 0 3 3 、 4 2 2 8 0 9 5 s h a n x i @ z e r u n l a w y e r . c o m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0 山 西 泽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晋 I C P 备 2 0 2 2 0 0 2 0 6 3 号 1 技 术 支 持 : 天 祥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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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超市20:00开启黑色星期五、超市也疯狂活动,周周真五折,可领三张200-20元超市全品叠加券,4.9元抢15枚鸡蛋。
互联网资讯 2024-12-17 12:36:18
10月8日,刚刚办完婚礼的陈乔恩在社交平台回应粉丝的提问,有粉丝问她,有想要生小孩吗,陈乔恩表示自己不够有耐心跟小孩子相处,而且现在的年纪想要生小孩很危险,她还表示,到底女人生不生孩子很重要吗,你喜欢你就去生,不喜欢就不生啊,有很难吗,陈乔恩的回应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支持她的观点,认为女性应该有生育自由,不应受到陈乔恩的回应也...。
最新资讯 2024-12-29 18:37:29
body,font,family,Arial,sans,serif,font,size,16px,h2,font,size,24px,margin,bottom,16px,p,margin,bottom,16px,.image,container,width,100%,text,align,center,margin,botto...。
最新资讯 2024-12-31 03:46:04
2023年12月30日,一列满载90个集装箱的印尼起酥油、海南椰子汁等货物的海铁联运班列从广西钦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出,驶向重庆团结村站,这是2024年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开行的第10000列,年度班列开行量同比增长5.1%,新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扩增今年,以北部湾港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扩增至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重庆、四川、贵州、云...。
最新资讯 2024-12-31 04:27:58
来源,中新网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为了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固定利率、数量招标的方式开展了891亿元人民币的逆回购操作,具体情况如下,操作类型...。
最新资讯 2024-12-31 09:59:39
12月30日,国铁北京局天津客运段值乘的北京南到天津的C2025次京津城际列车上,举办了一场温馨而欢快的迎新年活动,这趟特别的列车于18,47从北京南始发,中途经停亦庄、武清,最终在19,34抵达天津站,由于车次与即将到来的新年数字2025恰好吻合,这趟列车被旅客们亲切地称为2025新年城际列车,车厢布置欢乐喜庆,传递着暖暖的新年祝福...。
最新资讯 2025-01-01 16:10:50
在2025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每一个人都是主角,每一份付出都弥足珍贵,每一束光芒都熠熠生辉,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旨归,习近平主席在新年贺词中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纵深推进,美丽中国画卷徐徐铺展,塔克拉玛干沙漠实现3046公里生态屏障全面锁边合龙;清...。
游戏资讯 2025-01-05 16:51:40
当地时间1月5日,以色列国防军和国家安全总局发布联合声明称,以色列空军本周末打击了加沙地带超过100个目标,打死数十名哈马斯武装人员,与此同时,以色列还参与了在多哈举行的加沙地带停火谈判,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教授牛新春表示,1月3日,以色列和哈马斯都派遣代表团前往多哈,就临时停火问题举行新的谈判,这一举动表明,在临时停火谈判上...。
最新资讯 2025-01-05 19:26:27
微软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对2025年人工智能,AI,发展的六项预测,认为AI将在各领域发挥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作用,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1.AI模型将变得更加强大和有用过去一年,AI模型在推理效率和功能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2025年,AI模型将在更多任务上表现出色,例如,OpenAI等具有先进推理能力的模型将able以类似人类的逻辑步骤解决复...。
互联网资讯 2025-01-06 08:57:22
当地时间8日上午,韩国行政安全部代理部长高绮童在济州航空空难中央安全对策本部会议上表示,失事客机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已运抵美国,韩国和美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提取和分析飞行记录器内的数据,高绮童强调,事故原因调查将遵循国际标准和相关法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并且会最大限度、透明地公开调查过程及结果,此前,济州航空7C2216航班失事客机的飞行数据...。
互联网资讯 2025-01-31 00:53:05
本次分析将详细探讨发生在印度北方邦普拉亚格拉杰市大壶节活动中的踩踏事件,以及其背后的可能原因、影响、政府应对措施和该事件对印度社会的意义,事件概述,踩踏事件于当地时间2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发生,在普拉亚格拉杰市的大壶节活动现场,即印度教圣河恒河与亚穆纳河交汇处,由于活动结束后人群密集且出现推搡,导致了悲剧性的踩踏事件,由于参与人数众...。
最新资讯 2025-01-31 01:35:51
魔兽世界,前等级和系统设计主管ChrisKaleiki目前在NotoriousStudios担任领导角色,专注于一款名为,遗产,钢铁与巫术,的迷你MMO游戏的开发,这款游戏预计将于2月13日在Steam平台推出抢先体验版,Kaleiki在接受GamesRadar,采访时,提出了一个关于游戏市场的重要预测,AA游戏,即介于独立游戏和A...。
游戏资讯 2025-02-07 17: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