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签该站未曾设置keywords
网站描述王晶,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知名的南京知识产权律师,擅长专利纠纷、商标纠纷、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律师法律服务,为诸多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9895880100。
上一篇:山东大学工程训练中心
seo综合信息
SEO信息 百度来访IP:- | 移动端来访IP:- | 出站链接:1 | 站内链接:168 IP网速: IP地址:- 地址:- | 网速:71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 | 预估IP:- | 预估PV:- 备案信息 - | 名称:- | 已创建:未知
收录 百度 360 搜狗 谷歌 查询 0 0 0 0
电脑关键词 手机关键词 页面友好 首页位置 索引 近期收录 0 0 电脑端优秀 - 0 0
服务器信息 协议类型 HTTP/1.1 200 OK 页面类型 text/html; charset=UTF-8 服务器类型 nginx 程序支持 连接标识 消息发送 2025年1月31日 4时00分14秒 GZIP检测 已启用GZIP压缩 源文件大小 141.33KB 压缩后大小 40.28KB 压缩率 71.50%
网站快照王 晶 律 师 |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跳 至 内 容 王 晶 律 师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菜 单 和 挂 件 首 页 实 务 干 货 技 能 资 料 评 论 随 笔 关 于 动 态 搜 索 : 2 0 2 5 年 2 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 9 月 标 签 l i v e 一 张 图 不 正 当 竞 争 专 利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意 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争 议 原 创 资 料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合 同 合 法 来 源 抗 辩 商 业 秘 密 商 标 商 标 法 外 观 设 计 婚 姻 法 学 习 工 作 方 式 律 师 律 师 技 能 律 师 营 销 执 业 心 得 指 导 案 例 文 档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高 院 法 律 科 技 活 动 版 权 王 晶 律 师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电 商 知 识 产 权 知 产 管 辖 管 辖 网 站 担 责 美 国 法 翻 唱 职 务 发 明 计 算 机 单 字 调 查 取 证 间 接 侵 权 音 乐 作 品 驰 名 商 标 其 他 操 作 登 录 条 目 f e e d 评 论 f e e d W o r d P r e s s . o r g 据 说 ,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是 个 蓝 海 ? 前 段 时 间 , 因 为 一 个 偶 然 的 机 会 , 想 尝 试 了 解 一 下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的 相 关 知 识 , 于 是 便 在 网 上 搜 寻 资 料 , 也 想 了 解 一 下 ,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而 言 ,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是 否 可 以 做 为 以 后 的 业 务 发 展 方 向 ? 后 来 便 搜 到 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官 网 上 发 布 的 一 个 报 告 《 解 锁 知 识 产 权 融 资 系 列 报 告 : 中 国 的 历 程 》 ( 需 要 这 份 资 料 的 朋 友 , 可 以 在 本 微 信 公 众 号 回 复 :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领 取 , 也 可 以 登 录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的 官 网 领 取 ) 。 这 份 报 告 完 成 于 2 0 2 4 年 上 半 年 , 是 对 过 去 若 干 年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比 较 简 明 扼 要 完 整 的 总 结 , 我 几 乎 是 一 字 不 漏 地 阅 读 完 这 份 报 告 的 , 读 完 之 后 发 现 ,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在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可 能 没 有 那 么 大 。 在 阐 述 我 上 述 观 点 之 前 , 我 们 先 了 解 一 下 目 前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行 业 的 现 状 。 我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三 大 类 : 一 是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的 方 式 从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获 取 贷 款 ) 、 二 是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 化 解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 包 括 责 任 保 险 、 保 证 保 险 、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费 用 补 偿 类 风 险 ) 、 三 是 知 识 产 权 证 券 化 ( 以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应 收 许 可 费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应 收 本 息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证 券 化 ) 。 就 上 述 三 大 类 业 务 而 言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主 要 是 银 行 在 牵 头 , 知 识 产 权 证 券 化 本 质 上 是 合 同 债 权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与 知 识 产 权 自 身 关 联 不 大 。 而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则 主 要 由 保 险 公 司 牵 头 ,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在 这 三 项 业 务 难 以 突 破 自 身 的 专 业 壁 垒 而 形 成 主 导 优 势 。 当 下 在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领 域 ,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的 判 断 更 多 地 依 赖 其 商 业 的 成 功 。 笔 者 认 为 ,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行 业 来 说 , 只 有 重 视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稳 定 性 的 评 估 ,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才 有 用 武 之 地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实 务 于 据 说 ,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法 律 服 务 是 个 蓝 海 ? 留 下 评 论 诉 讼 案 件 六 种 情 形 需 要 提 前 约 定 , 否 则 容 易 引 发 纠 纷 , 附 【 示 范 条 款 】 诉 讼 类 案 件 , 律 师 在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时 , 一 定 要 预 见 以 下 六 种 情 形 , 同 时 在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中 加 入 相 应 的 条 款 , 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跟 当 事 人 释 明 , 避 免 出 现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形 而 引 发 纠 纷 。 1 、 原 告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的 情 形 很 多 案 件 , 在 原 告 委 托 律 师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时 , 其 诉 讼 请 求 并 不 明 确 , 比 如 涉 及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的 人 损 类 案 件 , 往 往 需 要 经 过 鉴 定 才 能 明 确 赔 偿 的 数 额 , 又 鉴 于 律 师 费 往 往 是 根 据 起 诉 的 金 额 来 收 取 的 , 因 此 往 往 会 因 为 鉴 定 构 成 伤 残 而 导 致 起 诉 金 额 明 显 增 加 , 如 果 按 照 当 初 约 定 的 金 额 代 理 , 可 能 会 导 致 明 显 的 不 公 平 , 这 时 就 需 要 在 合 同 中 增 加 一 个 关 于 此 类 情 形 下 律 师 费 收 取 的 条 款 。 【 示 范 条 款 】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原 告 起 诉 的 金 额 为 X 万 元 , 如 果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原 告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超 过 X 万 元 , 则 受 托 方 根 据 增 加 诉 讼 金 额 的 X % 收 取 增 加 的 律 师 费 。 2 、 风 险 案 件 中 原 告 单 方 要 求 终 止 诉 讼 , 或 者 拒 绝 提 起 上 诉 的 情 形 对 于 风 险 案 件 来 说 , 原 告 律 师 最 终 收 取 的 律 师 费 依 赖 于 风 险 案 件 的 最 终 判 决 结 果 , 但 是 此 类 案 件 在 实 务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原 告 要 求 终 止 诉 讼 的 情 形 , 比 如 一 审 判 决 不 够 理 想 , 拒 绝 上 诉 , 或 者 基 于 未 落 实 到 书 面 的 和 解 意 愿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要 求 终 止 诉 讼 , 这 个 情 形 一 旦 出 现 , 则 意 味 着 律 师 无 法 取 得 风 险 部 分 的 律 师 费 , 也 意 味 着 之 前 的 工 作 成 果 付 之 东 流 , 所 以 需 要 针 对 此 类 情 形 在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中 进 行 特 别 约 定 。 【 示 范 条 款 】 本 案 一 旦 启 动 , 在 取 得 最 终 生 效 裁 判 文 书 或 书 面 和 解 之 前 , 委 托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单 方 面 要 求 受 托 方 终 止 诉 讼 , 或 者 在 一 审 判 决 不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拒 绝 提 起 上 诉 或 缴 纳 上 诉 费 用 , 如 果 发 生 此 情 形 , 委 托 方 应 当 按 照 起 诉 金 额 的 X % 作 为 律 师 费 支 付 给 受 托 方 。 3 、 原 告 撤 诉 后 又 起 诉 的 情 形 代 理 被 告 的 一 些 案 件 中 , 原 告 由 于 起 诉 的 问 题 , 可 能 会 暂 时 提 出 撤 诉 , 在 完 善 相 关 内 容 后 又 再 次 提 起 诉 讼 , 有 的 甚 至 发 生 在 第 一 次 起 诉 已 经 开 过 庭 的 情 况 下 , 原 告 反 复 起 诉 会 导 致 被 告 的 工 作 量 翻 番 , 因 此 需 要 在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中 对 于 此 类 情 形 进 行 规 制 。 【 示 范 条 款 】 原 告 撤 回 起 诉 , 则 视 为 本 委 托 合 同 代 理 事 项 已 经 完 成 。 若 原 告 再 次 起 诉 , 则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需 要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 4 、 代 理 被 告 时 ,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需 要 提 起 反 诉 的 情 形 在 代 理 合 同 案 件 的 被 告 时 , 经 常 会 有 提 起 反 诉 的 情 形 , 由 于 反 诉 也 是 一 套 完 整 的 诉 讼 流 程 , 因 此 需 要 针 对 反 诉 的 情 形 在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中 特 别 约 定 。 【 示 范 条 款 】 若 被 告 在 本 案 中 提 起 反 诉 , 则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应 当 针 对 反 诉 另 行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5 、 二 审 发 回 重 审 的 情 形 在 代 理 涉 及 二 审 的 案 件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二 审 发 回 重 审 的 情 形 , 而 发 回 重 审 的 工 作 量 明 显 增 加 , 因 此 需 要 针 对 这 部 分 的 工 作 进 行 约 定 。 【 示 范 条 款 】 若 本 案 存 在 二 审 发 回 重 审 的 情 形 , 则 针 对 重 审 应 当 另 行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6 、 决 定 再 审 的 情 形 再 审 申 请 不 等 同 于 再 审 程 序 , 再 审 申 请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程 序 , 主 要 针 对 是 否 进 行 再 审 进 行 审 查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之 后 会 决 定 是 否 提 起 再 审 。 而 再 审 可 能 会 提 审 , 也 可 能 会 发 回 重 审 , 是 不 同 于 再 审 申 请 的 一 个 新 的 程 序 。 【 示 范 条 款 】 如 本 案 经 过 再 审 申 请 后 法 院 决 定 再 审 , 则 针 对 再 审 应 当 另 行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1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实 务 于 诉 讼 案 件 六 种 情 形 需 要 提 前 约 定 , 否 则 容 易 引 发 纠 纷 , 附 【 示 范 条 款 】 留 下 评 论 为 什 么 律 师 行 业 里 有 很 多 师 徒 关 系 都 不 是 很 融 洽 今 天 是 教 师 节 , 我 们 来 谈 谈 律 师 行 业 里 的 师 徒 关 系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 ( 2 0 1 7 年 修 订 ) 第 五 条 规 定 ,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 必 须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满 一 年 。 又 根 据 该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律 师 协 会 负 责 对 实 习 律 师 进 行 管 理 和 考 核 。 又 根 据 2 0 2 1 年 第 九 届 全 国 律 协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修 订 《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实 习 管 理 规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 实 习 律 师 必 须 要 有 律 师 进 行 指 导 , 实 习 律 师 入 行 都 会 有 一 名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 且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要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 为 了 保 证 指 导 质 量 , 每 名 指 导 老 师 最 多 只 能 指 导 两 名 实 习 律 师 , 以 上 是 律 师 行 业 师 徒 制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的 确 定 。 在 实 践 层 面 , 大 部 分 实 习 律 师 如 果 没 有 指 导 老 师 带 教 , 是 没 有 能 力 办 理 相 关 案 件 的 , 而 对 于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来 说 , 实 习 律 师 由 于 刚 入 行 , 什 么 都 不 懂 , 因 此 是 有 些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把 实 习 作 为 廉 价 的 劳 动 力 在 使 用 , 有 多 廉 价 呢 , 有 人 吐 槽 : 招 聘 一 个 专 职 司 机 可 能 需 要 6 0 0 0 元 , 但 是 招 聘 一 个 会 开 车 的 实 习 律 师 可 能 只 需 要 3 0 0 0 元 双 方 矛 盾 在 于 , 指 导 老 师 需 要 有 人 帮 他 干 活 , 但 是 不 想 花 太 多 的 钱 ( 大 部 分 实 习 律 师 的 工 资 都 是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发 的 ) , 而 实 习 律 师 想 要 学 习 律 师 执 业 技 能 , 而 且 更 需 要 钱 来 维 持 基 本 的 生 活 。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很 多 人 挤 破 了 头 都 想 去 授 薪 制 的 律 所 实 习 , 因 为 授 薪 制 的 律 所 对 于 实 习 工 资 一 般 会 有 保 障 , 而 且 往 往 高 于 行 业 的 平 均 水 平 。 而 对 于 那 些 自 己 发 放 工 资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而 言 , 如 果 实 习 律 师 本 身 能 力 很 差 , 那 么 即 便 每 个 月 发 3 0 0 0 的 工 资 他 们 也 都 会 觉 得 高 。 虽 然 律 师 行 业 和 医 生 行 业 有 点 类 似 , 但 对 于 实 习 医 生 来 说 , 其 工 资 一 般 不 会 由 带 教 医 生 发 放 , 而 是 由 医 院 统 一 发 放 , 因 此 在 支 付 实 习 人 员 薪 资 这 块 , 律 师 行 业 和 医 生 行 业 有 很 大 的 区 别 。 除 去 工 资 发 放 的 因 素 外 , 还 有 很 多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不 知 道 怎 么 指 导 自 己 的 实 习 律 师 。 比 如 把 实 习 律 师 当 跑 腿 的 用 , 今 天 去 拿 个 文 件 , 明 天 去 取 一 个 资 料 , 甚 至 作 为 自 己 的 专 职 司 机 , 这 些 工 作 做 久 了 实 习 律 师 难 免 会 有 怨 言 , 如 果 只 是 偶 尔 跑 个 腿 还 好 , 就 怕 在 具 体 的 律 师 业 务 层 面 也 没 有 时 间 进 行 指 导 , 实 习 一 年 , 实 习 律 师 连 基 本 的 案 件 办 理 流 程 可 能 都 不 知 道 , 这 种 现 象 在 行 业 里 也 司 空 见 惯 了 。 难 怪 有 很 多 实 习 律 师 一 拿 证 就 走 人 , 难 怪 有 很 多 律 师 团 队 总 是 在 不 停 地 招 人 , 难 怪 很 多 律 所 发 展 不 起 来 ! 缺 乏 了 对 实 习 律 师 最 起 码 的 尊 重 之 后 , 律 所 和 律 师 团 队 就 很 难 发 展 , 因 为 很 难 发 展 , 更 倾 向 于 给 实 习 律 师 发 放 廉 价 的 薪 资 , 于 是 恶 性 循 环 ! 但 行 业 里 还 是 有 很 多 对 师 徒 制 认 识 深 刻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 钱 给 到 位 , 指 导 到 位 , 实 习 律 师 拿 证 后 去 还 是 留 也 不 是 太 在 意 , 这 样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才 是 构 建 律 师 行 业 融 洽 师 徒 关 系 的 关 键 。 而 对 于 大 多 数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来 说 , 可 能 这 张 图 才 是 内 心 最 真 实 的 感 受 : 而 对 于 实 习 律 师 来 说 , 拿 到 证 赶 紧 走 人 , 可 能 也 是 上 上 选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9 月 1 0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实 务 于 为 什 么 律 师 行 业 里 有 很 多 师 徒 关 系 都 不 是 很 融 洽 留 下 评 论 《 黑 神 话 : 悟 空 》 被 多 位 新 浪 博 主 质 疑 侵 权 , 法 律 上 是 否 构 成 ? 一 位 疑 已 注 销 账 户 ! 3 A 游 戏 一 般 是 指 花 费 “ A l o t o f m o n e y ( 大 量 的 金 钱 ) ” , “ A l o t o f r e s o u r c e s ( 大 量 的 资 源 ) ” 以 及 “ A l o t o f t i m e ( 大 量 的 时 间 ) ” 制 作 的 游 戏 。 作 为 首 款 国 产 3 A 游 戏 的 《 黑 神 话 : 悟 空 》 自 2 0 2 4 年 8 月 2 0 日 正 式 发 售 以 来 , 全 平 台 累 计 销 量 超 4 5 0 万 份 , 总 销 售 额 超 过 1 5 亿 元 。 S T E A M 平 台 同 时 在 线 玩 家 数 突 破 2 2 0 万 , 排 名 历 史 峰 值 第 二 。 但 人 红 是 非 多 , 随 着 游 戏 的 爆 火 , 也 传 来 了 一 些 负 面 新 闻 , 最 近 就 有 几 位 新 浪 微 博 的 博 主 发 声 说 , 《 黑 神 话 : 悟 空 》 涉 嫌 抄 袭 。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 抄 袭 不 一 定 构 成 侵 权 , 但 是 侵 权 一 定 是 抄 袭 , 其 中 有 一 摸 一 样 的 抄 袭 , 这 种 毫 无 悬 念 , 肯 定 构 成 侵 权 。 但 更 多 是 有 改 动 的 抄 袭 , 这 种 抄 袭 构 不 构 成 侵 权 , 主 要 是 看 是 不 是 构 成 实 质 性 相 似 。 作 为 一 位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 针 对 目 前 三 位 新 浪 博 主 的 侵 权 指 责 , 笔 者 尝 试 做 一 下 简 单 分 析 。 一 、 来 自 博 主 塞 上 李 云 中 的 质 疑 塞 上 李 云 中 是 新 浪 微 博 拥 有 3 2 . 2 万 粉 丝 的 国 画 博 主 , 其 个 人 简 介 其 是 《 封 神 三 部 曲 》 人 物 造 型 与 异 兽 概 念 设 计 者 , 著 作 包 括 《 西 游 记 邮 票 》 、 《 玄 奘 邮 票 》 等 。 塞 上 李 云 中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3 日 凌 晨 发 微 博 称 , 《 黑 神 话 : 悟 空 》 与 其 在 2 0 1 2 年 出 版 的 《 西 游 记 人 物 图 谱 》 中 孙 悟 空 形 象 相 比 : 好 像 是 给 我 画 的 孙 悟 空 换 了 身 装 备 , 可 能 是 打 怪 升 级 了 , 真 帅 。 塞 上 李 云 中 的 微 博 文 字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提 及 《 黑 神 话 : 悟 空 》 系 抄 袭 , 但 是 其 放 出 了 《 黑 神 话 : 悟 空 》 和 其 作 品 的 对 比 图 。 从 对 比 图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两 者 悟 空 在 动 作 造 型 上 十 分 相 似 , 但 也 仅 限 于 此 , 针 对 塞 上 李 云 中 的 微 博 , 有 网 友 贴 出 了 塞 上 李 云 中 的 另 外 一 副 作 品 , 指 称 其 作 品 也 抄 袭 了 别 人 的 作 品 。 也 有 网 友 贴 出 了 更 早 的 , 跟 上 述 悟 空 造 型 一 致 的 作 品 。 由 此 可 见 , 塞 上 李 云 中 并 非 上 述 悟 空 造 型 的 最 早 创 作 者 , 这 里 , 笔 者 认 为 , 仅 仅 是 动 作 造 型 像 , 还 不 足 以 构 成 抄 袭 , 且 上 述 动 作 造 型 有 在 先 的 发 表 作 品 , 塞 上 李 云 中 无 法 针 对 上 述 动 作 造 型 享 有 相 应 的 著 作 权 。 既 然 没 有 权 利 , 当 然 也 不 构 成 侵 权 。 二 、 来 自 玄 鏐 ( l i ú ) 1 0 8 的 质 疑 玄 鏐 1 0 8 的 微 博 认 证 是 中 式 甲 胄 艺 术 家 , 北 京 市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 北 京 市 特 艺 美 术 工 艺 美 术 师 。 玄 鏐 1 0 8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2 日 @ 黑 神 话 之 悟 空 , 说 “ 又 被 抄 袭 了 , 原 创 那 么 难 吗 ? ” 手 艺 人 的 权 益 谁 来 维 护 。 同 时 放 出 了 当 年 的 商 品 链 接 。 笔 者 点 击 该 商 品 链 接 , 可 见 控 弦 思 于 2 0 2 0 年 5 月 7 日 发 布 的 几 个 工 艺 美 术 品 的 照 片 其 中 可 见 一 副 宋 、 明 通 用 型 獬 豸 臂 鞲 ( g ō u ) 的 图 片 , 所 谓 臂 鞲 就 是 古 人 用 革 制 成 , 用 以 束 衣 袖 , 射 箭 或 操 作 时 用 的 臂 套 。 其 图 片 中 有 作 者 李 辉 的 署 名 ( 如 玄 鏐 1 0 8 不 是 李 辉 老 师 本 人 , 则 玄 鏐 1 0 8 应 当 是 替 李 辉 老 师 打 抱 不 平 ) 。 而 对 于 《 黑 神 话 : 悟 空 》 的 具 体 抄 袭 , 玄 鏐 1 0 8 在 其 微 博 中 做 了 一 个 对 比 图 。 从 上 述 对 比 图 可 以 看 出 , 两 者 几 乎 相 似 , 如 上 述 臂 鞲 由 李 辉 老 师 原 创 , 且 《 黑 神 话 : 悟 空 》 未 得 到 李 辉 老 师 的 授 权 的 话 , 则 大 概 率 构 成 侵 权 。 三 、 来 自 楠 山 禅 的 质 疑 楠 山 禅 没 有 微 博 认 证 , 其 简 介 系 南 山 供 秀 公 众 平 台 博 主 , 石 窟 、 寺 观 、 博 物 馆 造 像 分 享 。 楠 山 禅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2 日 发 微 博 称 : 悟 空 您 好 , 在 使 用 猴 哥 的 照 片 时 未 告 知 本 人 , 看 到 请 联 系 , 谢 谢 。 楠 山 禅 随 即 在 微 博 中 指 出 《 黑 神 话 : 悟 空 》 在 两 处 地 方 使 用 了 其 图 片 , 但 目 前 从 微 博 所 放 出 的 信 息 来 看 , 尚 无 法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 就 在 笔 者 写 作 之 时 ( 2 0 2 4 年 8 月 2 3 日 2 3 时 2 0 分 ) , 发 现 楠 山 禅 的 微 博 账 户 疑 似 注 销 , 已 经 显 示 用 户 不 存 在 。 截 止 目 前 , 《 黑 神 话 : 悟 空 》 团 队 尚 未 回 应 上 述 质 疑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8 月 2 3 日 2 0 2 4 年 8 月 2 3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评 论 于 《 黑 神 话 : 悟 空 》 被 多 位 新 浪 博 主 质 疑 侵 权 , 法 律 上 是 否 构 成 ? 一 位 疑 已 注 销 账 户 ! 留 下 评 论 雄 安 新 区 中 院 , 一 个 容 易 被 外 省 知 产 律 师 忽 略 的 知 产 法 院 笔 者 前 段 时 间 在 梳 理 我 国 目 前 具 有 技 术 类 案 件 一 审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时 , 遗 漏 了 雄 安 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同 意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的 答 复 》 ( [ 2 0 2 1 ] 最 高 法 民 他 3 8 3 号 ) 、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管 辖 问 题 的 通 知 》 ( 冀 高 法 [ 2 0 2 2 ] 5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自 2 0 2 2 年 2 月 1 日 起 管 辖 以 下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本 辖 区 及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 廊 坊 市 、 秦 皇 岛 市 、 唐 山 市 、 张 家 口 市 、 承 德 市 辖 区 内 发 明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技 术 秘 密 、 计 算 机 软 件 、 垄 断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而 遗 漏 的 原 因 大 概 有 如 下 几 点 : 第 一 、 笔 者 未 在 河 北 法 院 办 理 过 上 述 技 术 类 案 件 , 不 太 清 楚 河 北 法 院 管 辖 实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 第 二 , 自 从 2 0 1 7 年 我 国 开 始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以 来 , 最 高 院 基 本 上 都 是 以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的 形 式 确 定 某 个 中 院 具 有 技 术 类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 但 雄 安 新 区 中 院 并 不 属 于 这 种 形 式 。 第 三 , 最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的 网 站 未 作 更 新 , 在 最 高 院 知 产 法 庭 的 网 站 上 有 个 诉 讼 地 图 , 如 果 选 择 专 利 , 目 前 河 北 还 只 是 显 示 石 家 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家 法 院 。 知 产 案 件 管 辖 规 则 确 实 变 得 很 快 , 比 如 基 层 法 院 , 最 新 的 消 息 是 ,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复 同 意 , 2 0 2 4 年 8 月 1 日 起 , 深 圳 市 应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 刑 事 案 件 由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实 行 集 中 管 辖 。 所 以 , 这 篇 文 章 也 算 是 对 之 前 5 月 份 所 撰 写 的 管 辖 文 章 的 一 个 补 充 : 《 1 6 张 图 表 、 5 0 0 0 字 讲 透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的 管 辖 规 则 ( 2 0 2 4 年 5 月 最 新 )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8 月 1 3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指 南 标 签 知 产 管 辖 于 雄 安 新 区 中 院 , 一 个 容 易 被 外 省 知 产 律 师 忽 略 的 知 产 法 院 留 下 评 论 如 何 初 步 判 断 专 利 权 是 否 稳 定 专 利 权 是 否 稳 定 , 在 本 文 中 是 指 原 告 的 专 利 在 权 利 归 属 方 面 是 否 存 在 瑕 疵 以 及 是 否 可 以 用 本 专 利 指 控 相 应 的 侵 权 行 为 等 涉 及 专 利 权 利 状 态 的 判 断 , 不 仅 仅 是 指 专 利 被 无 效 掉 的 可 能 性 。 在 面 对 一 个 新 的 案 件 时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专 利 权 证 书 、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 专 利 转 让 或 许 可 合 同 、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相 关 专 利 检 索 、 查 询 页 面 等 资 料 综 合 进 行 初 步 确 定 。 1 、 专 利 证 书 的 审 查 要 点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的 专 利 证 书 由 证 书 首 页 和 专 利 说 明 书 构 成 ; 外 观 设 计 的 专 利 证 书 由 证 书 首 页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单 行 本 构 成 。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是 对 于 授 权 公 告 日 在 2 0 2 0 年 3 月 3 日 ( 含 当 日 ) 之 后 的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将 通 过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系 统 颁 发 电 子 专 利 证 书 , 不 再 颁 发 纸 质 专 利 证 书 [ 1 ] 。 因 此 , 对 于 通 过 电 子 申 请 且 授 权 公 告 日 在 2 0 2 0 年 3 月 3 日 专 利 是 没 有 纸 质 专 利 证 书 的 。 专 利 证 书 一 般 会 记 载 了 发 明 创 造 名 称 、 专 利 号 ( 即 申 请 号 ) 、 专 利 申 请 日 、 专 利 权 人 、 授 权 公 告 日 、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期 限 、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等 信 息 。 在 上 述 信 息 中 , 代 理 律 师 需 要 核 对 专 利 权 人 是 否 是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 如 果 不 是 , 就 要 审 核 相 关 专 利 转 让 的 文 件 或 进 一 步 审 核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 如 果 专 利 的 专 利 权 人 为 两 个 以 上 , 那 么 其 中 单 独 某 个 专 利 权 人 在 不 经 过 对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有 权 单 独 提 起 诉 讼 , 目 前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笔 者 的 建 议 是 在 取 得 另 一 共 有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单 独 起 诉 的 。 另 外 需 要 审 核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 发 明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是 2 0 年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1 0 年 , 对 于 申 请 日 在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其 保 护 期 为 1 0 年 , 对 于 申 请 日 在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及 以 后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其 保 护 期 为 1 5 年 [ 2 ] 。 上 述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均 自 申 请 日 开 始 计 算 。 另 需 注 意 的 是 , 根 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 3 ] : 1 9 9 2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 含 当 日 ) 向 原 中 国 专 利 局 提 出 申 请 、 到 2 0 0 1 年 1 2 月 1 1 日 仍 然 有 效 的 发 明 专 利 权 , 其 专 利 权 期 限 延 长 为 自 申 请 日 起 2 0 年 。 在 审 核 专 利 申 请 日 和 专 利 公 告 日 这 两 项 信 息 的 时 候 , 需 要 关 注 的 是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是 不 是 在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之 内 。 如 果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之 前 , 不 仅 不 构 成 侵 权 , 而 且 会 可 能 存 在 专 利 在 申 请 日 已 经 被 公 开 的 情 况 , 如 果 代 理 原 告 , 需 要 和 当 事 人 核 实 一 下 是 否 申 请 日 之 前 公 开 的 情 形 , 防 止 被 告 提 出 现 有 技 术 / 设 计 抗 辩 , 以 及 被 告 会 启 动 专 利 无 效 。 对 于 发 生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和 专 利 授 权 公 告 日 之 间 的 侵 权 行 为 , 这 种 情 形 虽 不 常 见 , 但 鉴 于 专 利 还 没 授 权 , 这 个 时 候 不 能 以 侵 犯 专 利 权 为 由 主 张 相 应 权 利 , 只 可 以 主 张 相 应 的 使 用 费 [ 4 ] 。 对 于 发 现 侵 权 行 为 在 专 利 权 期 间 届 满 日 之 后 的 , 需 要 关 注 一 下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的 时 间 是 不 是 在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之 内 , 如 果 在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之 内 实 施 的 , 同 样 可 以 追 诉 [ 5 ] 。 另 外 还 有 一 种 极 端 的 情 形 , 就 是 侵 权 行 为 确 实 也 发 现 在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之 内 , 但 是 在 起 诉 时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届 满 了 , 这 个 时 候 需 要 注 意 是 因 为 专 利 权 在 起 诉 时 已 经 届 满 了 , 所 以 不 能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停 止 侵 权 。 2 、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的 审 查 要 点 根 据 2 0 2 3 年 《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了 [ 6 ]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记 载 的 事 项 , 相 对 于 专 利 权 证 书 而 言 ,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记 载 的 事 项 更 全 面 , 如 果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已 经 记 载 了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的 期 限 的 话 , 且 包 括 了 起 诉 之 时 , 那 么 专 利 权 人 是 可 以 不 再 需 要 提 交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的 。 授 予 专 利 权 时 , 专 利 登 记 簿 与 专 利 证 书 上 记 载 的 内 容 是 一 致 的 ,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专 利 权 授 予 后 , 专 利 的 法 律 状 态 的 变 更 仅 在 专 利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 由 此 导 致 专 利 登 记 簿 与 专 利 证 书 上 记 载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专 利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的 法 律 状 态 为 准 。 3 、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审 查 要 点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是 案 涉 专 利 是 否 正 常 缴 纳 年 费 最 直 接 的 证 据 , 因 此 查 看 案 件 发 生 时 近 三 年 的 缴 费 记 录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缴 费 人 不 是 专 利 权 人 不 影 响 专 利 权 的 效 力 。 但 在 个 别 案 件 中 , 可 能 存 在 缺 失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的 情 形 , 那 么 这 个 时 候 最 好 的 做 法 是 办 理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 由 于 专 利 案 件 周 期 一 般 较 长 , 往 往 会 发 生 跨 年 度 的 现 象 , 对 于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的 情 形 需 要 时 刻 关 注 , 如 果 在 诉 讼 进 行 中 , 有 新 缴 纳 专 利 年 费 的 情 形 , 应 当 向 法 庭 提 交 最 新 的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收 据 。 4 、 专 利 权 转 让 或 许 可 合 同 的 审 查 要 点 专 利 权 人 如 果 是 通 过 受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专 利 权 , 需 要 提 交 办 理 了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的 最 新 的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 因 为 专 利 证 书 遗 失 不 补 发 , 也 不 会 基 于 受 让 行 为 颁 布 新 的 专 利 证 书 。 如 果 该 受 让 的 专 利 权 人 想 对 受 让 之 前 的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 则 还 需 要 看 《 专 利 转 让 合 同 》 中 有 无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如 果 约 定 新 专 利 权 人 对 于 受 让 之 前 的 侵 权 行 为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并 获 得 赔 偿 , 这 种 约 定 法 院 一 般 是 认 可 的 。 能 够 提 起 专 利 诉 讼 的 , 除 了 专 利 权 人 以 外 , 还 包 括 专 利 的 独 占 实 施 被 许 可 人 或 排 他 被 许 可 人 。 专 利 权 的 许 可 分 为 三 种 [ 7 ] , 第 一 种 是 独 占 实 施 许 可 , 除 了 被 许 可 人 , 专 利 权 人 也 不 能 实 施 自 己 的 专 利 , 独 占 实 施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被 许 可 人 可 以 直 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 第 二 种 是 排 他 许 可 , 也 即 除 了 专 利 权 人 和 被 许 可 人 , 其 他 人 都 不 能 实 施 该 专 利 , 排 他 实 施 被 许 可 人 可 与 专 利 权 人 共 同 提 起 侵 犯 专 利 权 诉 讼 。 在 专 利 权 人 不 起 诉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自 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对 于 专 利 权 人 不 起 诉 的 事 实 , 一 般 要 提 供 其 主 观 上 明 知 有 侵 权 事 实 的 证 据 。 第 三 种 是 普 通 许 可 , 也 即 被 许 可 人 可 以 自 行 实 施 专 利 , 但 是 专 利 权 人 仍 保 留 了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的 权 利 , 普 通 许 可 下 , 被 许 可 人 一 般 无 法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 除 非 有 专 利 权 人 的 明 确 授 权 。 对 于 专 利 的 被 许 可 人 提 起 诉 讼 , 一 般 要 提 供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 目 前 根 据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需 要 进 行 备 案 , 所 以 最 好 要 提 交 专 利 许 可 备 案 的 相 关 材 料 。 5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这 一 法 律 术 语 , 是 2 0 0 8 年 专 利 法 修 订 时 才 有 的 [ 8 ] , 在 2 0 0 8 年 之 前 的 专 利 法 或 实 施 细 则 中 时 没 有 这 一 法 律 术 语 的 , 对 应 的 只 有 检 索 报 告 [ 9 ] , 且 只 有 实 用 新 型 有 检 索 报 告 。 而 在 2 0 0 8 年 专 利 法 修 订 时 , 将 “ 检 索 报 告 ” 变 更 为 “ 评 价 报 告 ” , 且 将 评 价 报 告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但 是 需 要 提 醒 读 者 的 是 , 目 前 仍 有 专 利 检 索 报 告 , 名 称 上 虽 然 和 2 0 0 8 年 专 利 法 修 订 前 的 检 索 报 告 相 同 , 但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于 2 0 0 8 年 专 利 法 修 订 前 的 检 索 报 告 , 现 在 专 利 检 索 报 告 仅 具 有 参 考 作 用 。 而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是 具 有 非 常 严 肃 的 法 律 效 力 , 是 法 院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出 具 的 , 可 以 作 为 审 理 案 件 的 依 据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会 记 载 案 涉 专 利 的 是 否 具 有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等 稳 定 性 评 价 , 如 果 是 实 用 新 型 或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原 告 , 建 议 专 利 权 人 做 一 下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的 请 求 主 体 包 括 专 利 权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和 被 控 侵 权 人 [ 1 0 ] 。 请 求 人 是 专 利 权 人 的 , 应 提 交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请 求 书 ; 请 求 人 是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 应 提 交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请 求 书 、 专 利 实 施 独 占 许 可 合 同 或 由 专 利 权 人 授 予 起 诉 权 的 专 利 实 施 普 通 许 可 合 同 ; 请 求 人 是 被 控 侵 权 人 的 , 应 提 交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请 求 书 及 人 民 法 院 等 机 构 送 达 应 诉 通 知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的 作 用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作 用 主 要 有 三 点 , 第 一 , 用 于 评 价 专 利 权 的 稳 定 , 如 果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的 结 论 是 专 利 不 具 有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等 , 那 么 该 专 利 被 无 效 的 风 险 较 大 , 如 果 代 理 的 是 原 告 , 那 么 不 建 议 起 诉 , 如 果 代 理 的 是 被 告 , 则 案 件 胜 诉 概 率 较 大 ; 第 二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要 求 原 告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原 告 无 理 由 不 提 交 的 , 可 以 中 止 诉 讼 或 判 令 原 告 承 担 可 能 的 不 利 后 果 [ 1 1 ] ; 第 三 , 针 对 案 涉 提 起 无 效 宣 告 , 如 果 提 供 了 案 涉 专 利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法 院 可 以 不 中 止 审 理 [ 1 2 ] 。 6 、 专 利 被 无 效 掉 的 难 度 即 便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的 结 论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我 们 仍 然 不 能 就 断 定 这 个 专 利 不 会 被 无 效 掉 , 这 是 因 为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是 基 于 专 利 检 索 的 结 果 做 出 的 分 析 , 而 专 利 检 索 是 一 项 仁 者 见 仁 智 者 见 智 的 工 作 , 不 同 的 人 , 不 同 的 关 键 词 , 不 同 的 数 据 库 都 会 影 响 到 最 终 的 专 利 检 索 。 为 了 进 一 步 判 断 专 利 被 无 效 掉 的 可 能 性 , 我 们 需 要 了 解 如 下 信 息 ( 1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之 前 有 无 公 开 无 论 是 代 理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的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 我 们 都 需 要 搞 清 楚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之 前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 或 相 关 技 术 ) 有 无 公 开 的 事 实 , 这 不 仅 关 系 到 专 利 权 的 稳 定 性 , 也 关 系 到 案 件 本 身 的 胜 诉 。 ( 2 ) 案 涉 专 利 的 背 景 技 术 和 该 进 点 除 了 要 了 解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有 无 公 开 的 事 实 , 还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专 利 技 术 方 案 是 怎 么 形 成 的 , 笔 者 的 建 议 是 跟 技 术 人 员 多 做 沟 通 , 从 技 术 研 发 的 角 度 多 案 涉 专 利 进 行 全 方 面 的 了 解 , 比 如 背 景 技 术 是 什 么 , 专 利 的 改 进 点 是 什 么 。 在 专 利 侵 权 案 件 中 , 由 于 技 术 事 实 是 一 个 比 较 复 杂 的 问 题 , 所 以 笔 者 建 议 出 庭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一 位 律 师 + 一 位 技 术 人 员 这 样 的 搭 配 组 合 。 [ 1 ] 关 于 电 子 专 利 证 书 和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通 知 书 电 子 印 章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第 3 4 9 号 ) h t t p s : / / w w w . c n i p a . g o v . c n / a r t / 2 0 2 0 / 2 / 4 / a r t _ 7 4 _ 1 1 6 4 2 . h t m l [ 2 ] 2 0 2 0 年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将 将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由 十 年 延 长 至 十 五 年 [ 3 ] 根 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 0 1 0 年 发 布 《 部 分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延 长 事 宜 公 告 ( 第 8 0 号 ) 》 h t t p s : / / w w w . c n i p a . g o v . c n / a r t / 2 0 1 3 / 1 0 / 2 3 / a r t _ 7 4 _ 2 7 9 5 5 . h t m l [ 4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 2 0 2 0 修 正 )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实 施 其 发 明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支 付 适 当 的 费 用 。 [ 5 ] 《 专 利 法 》 ( 2 0 2 0 年 修 订 ) 第 七 十 四 条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三 年 , 自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侵 权 行 为 以 及 侵 权 人 之 日 起 计 算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至 专 利 权 授 予 前 使 用 该 发 明 未 支 付 适 当 使 用 费 的 , 专 利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使 用 费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三 年 , 自 专 利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他 人 使 用 其 发 明 之 日 起 计 算 , 但 是 , 专 利 权 人 于 专 利 权 授 予 之 日 前 即 已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的 , 自 专 利 权 授 予 之 日 起 计 算 。 [ 6 ] 2 0 2 3 《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 2 0 2 3 修 订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设 置 专 利 登 记 簿 , 登 记 下 列 与 专 利 申 请 和 专 利 权 有 关 的 事 项 : ( 一 )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 ( 二 ) 专 利 申 请 权 、 专 利 权 的 转 移 ; ( 三 ) 专 利 权 的 质 押 、 保 全 及 其 解 除 ; ( 四 )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备 案 ; ( 五 ) 国 防 专 利 、 保 密 专 利 的 解 密 ; ( 六 )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 ( 七 ) 专 利 权 的 终 止 ; ( 八 ) 专 利 权 的 恢 复 ; ( 九 ) 专 利 权 期 限 的 补 偿 ; ( 十 ) 专 利 实 施 的 开 放 许 可 ; ( 十 一 ) 专 利 实 施 的 强 制 许 可 ; ( 十 二 ) 专 利 权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国 籍 和 地 址 的 变 更 。 [ 7 ] 现 行 专 利 法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专 利 许 可 的 三 种 类 型 , 此 处 采 用 实 践 中 约 定 俗 成 的 分 类 , 参 照 的 是 商 标 许 可 的 三 种 类 型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2 0 2 0 修 正 ) 第 三 条 商 标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包 括 以 下 三 类 : ( 一 ) 独 占 使 用 许 可 , 是 指 商 标 注 册 人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 地 域 和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 将 该 注 册 商 标 仅 许 可 一 个 被 许 可 人 使 用 , 商 标 注 册 人 依 约 定 不 得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 ( 二 ) 排 他 使 用 许 可 , 是 指 商 标 注 册 人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 地 域 和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 将 该 注 册 商 标 仅 许 可 一 个 被 许 可 人 使 用 , 商 标 注 册 人 依 约 定 可 以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但 不 得 另 行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 ( 三 ) 普 通 使 用 许 可 , 是 指 商 标 注 册 人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 地 域 和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 , 并 可 自 行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和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 。 [ 8 ] 《 专 利 法 》 ( 2 0 0 8 年 修 正 )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对 相 关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检 索 、 分 析 和 评 价 后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作 为 审 理 、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证 据 。 [ 9 ] 《 专 利 法 》 ( 2 0 0 0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的 发 明 专 利 的 , 制 造 同 样 产 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其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不 同 于 专 利 方 法 的 证 明 ;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检 索 报 告 。 [ 1 0 ] 被 控 侵 权 人 能 够 请 求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是 2 0 2 0 年 专 利 法 修 订 新 增 的 一 条 , 原 先 只 有 专 利 权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能 够 请 求 做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 1 1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2 0 2 0 修 正 )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对 申 请 日 在 2 0 0 9 年 1 0 月 1 日 前 ( 不 含 该 日 )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提 起 侵 犯 专 利 权 诉 讼 , 原 告 可 以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检 索 报 告 ; 对 申 请 日 在 2 0 0 9 年 1 0 月 1 日 以 后 的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提 起 侵 犯 专 利 权 诉 讼 , 原 告 可 以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需 要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要 求 原 告 提 交 检 索 报 告 或 者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原 告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提 交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中 止 诉 讼 或 者 判 令 原 告 承 担 可 能 的 不 利 后 果 。 [ 1 2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2 0 2 0 修 正 ) 》 第 五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侵 犯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件 , 被 告 在 答 辩 期 间 内 请 求 宣 告 该 项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中 止 诉 讼 , 但 具 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不 中 止 诉 讼 : ( 一 ) 原 告 出 具 的 检 索 报 告 或 者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未 发 现 导 致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事 由 的 ; ( 二 ) 被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其 使 用 的 技 术 已 经 公 知 的 ; ( 三 ) 被 告 请 求 宣 告 该 项 专 利 权 无 效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或 者 依 据 的 理 由 明 显 不 充 分 的 ; ( 四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应 当 中 止 诉 讼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7 月 8 日 2 0 2 4 年 7 月 8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知 产 诉 讼 指 南 标 签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于 如 何 初 步 判 断 专 利 权 是 否 稳 定 留 下 评 论 吉 利 获 6 . 4 亿 判 赔 , 但 9 0 0 多 万 的 律 师 费 为 什 么 没 有 被 全 部 支 持 ? 近 日 , 最 高 院 知 产 法 庭 微 信 公 众 号 罕 见 地 发 布 了 一 份 长 达 8 4 页 的 判 决 书 全 文 , 该 份 判 决 涉 及 原 告 吉 利 公 司 与 被 告 威 马 公 司 之 间 的 商 业 秘 密 二 审 纠 纷 ( 案 号 : [ 2 0 2 3 ] 最 高 法 知 民 终 1 5 9 0 号 ) , 最 高 院 判 决 威 马 公 司 赔 偿 吉 利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维 权 合 理 费 用 共 计 6 . 4 亿 余 人 民 币 , 再 创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判 赔 额 的 历 史 新 高 。 本 案 中 , 原 告 所 主 张 维 权 合 理 费 用 高 达 1 3 2 7 5 2 9 8 . 5 元 , 其 中 律 师 费 服 务 费 用 及 其 他 咨 询 费 用 9 4 3 4 6 0 6 元 , 但 最 高 院 支 持 了 5 0 0 万 的 维 权 合 理 费 用 , 如 果 除 去 其 他 接 近 4 0 0 万 的 费 用 , 相 当 于 最 高 院 仅 支 持 了 1 0 0 万 左 右 的 律 师 费 ( 其 他 8 0 0 万 律 师 费 当 事 人 要 自 掏 腰 包 ) , 为 什 么 没 支 持 ? 最 高 院 的 判 决 里 写 到 : 吉 某 方 部 分 费 用 支 出 确 有 不 必 要 、 不 合 理 之 处 , 特 别 是 高 额 的 律 师 费 及 咨 询 费 用 与 其 实 际 工 作 所 需 和 工 作 质 量 并 不 相 称 。 原 告 的 律 师 费 高 吗 ? 9 0 0 万 律 师 费 相 对 于 原 告 起 诉 时 要 求 索 赔 的 2 1 亿 而 言 , 换 成 比 例 相 当 于 4 % , 这 个 比 例 对 于 律 师 行 业 的 收 费 来 说 , 不 仅 属 于 很 正 常 的 收 费 , 而 且 偏 低 。 虽 然 说 在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中 , 律 师 费 属 于 维 权 合 理 费 用 , 原 告 打 赢 官 司 可 以 要 求 败 诉 的 被 告 负 担 该 笔 费 用 , 但 法 院 一 般 会 按 照 最 终 诉 请 被 支 持 的 比 例 以 及 律 师 费 的 合 理 性 最 终 确 定 支 持 的 程 度 。 往 往 是 案 件 越 复 杂 , 律 师 费 被 支 持 的 程 度 越 大 。 比 如 在 ( 2 0 2 2 ) 最 高 法 知 民 终 5 4 1 号 判 决 书 , 最 高 院 认 为 “ 考 虑 到 本 案 作 为 技 术 秘 密 纠 纷 具 有 极 强 的 专 业 性 , 金 象 赛 瑞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及 专 家 辅 助 人 已 实 际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且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技 术 事 实 及 证 据 繁 多 , 属 典 型 的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 在 本 案 的 代 理 活 动 中 , 相 关 证 据 的 收 集 提 交 、 整 理 , 异 地 起 诉 与 庭 审 也 确 实 耗 费 代 理 人 较 多 的 时 间 、 精 力 , 故 原 审 法 院 酌 情 支 持 律 师 费 。 除 了 案 件 的 复 杂 程 度 , 律 师 本 身 的 工 作 量 也 是 法 院 支 持 律 师 费 的 一 个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这 个 工 作 量 可 以 具 体 体 现 为 工 作 时 间 、 撰 写 的 专 业 文 书 数 量 甚 至 开 庭 次 数 等 等 , 因 此 在 精 细 化 诉 讼 的 要 求 下 , 过 去 主 张 律 师 费 往 往 提 供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付 款 凭 证 、 律 师 费 发 票 的 做 法 值 得 改 进 , 至 少 要 举 证 一 下 律 师 费 的 合 理 性 , 必 要 时 可 能 将 能 够 提 现 律 师 工 作 量 的 证 据 进 行 辅 助 提 交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评 论 于 吉 利 获 6 . 4 亿 判 赔 , 但 9 0 0 多 万 的 律 师 费 为 什 么 没 有 被 全 部 支 持 ? 留 下 评 论 知 产 民 事 案 件 管 辖 指 引 手 册 发 布 , 一 册 在 手 , 立 案 无 忧 !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的 管 辖 问 题 一 直 比 较 复 杂 , 以 笔 者 从 业 这 十 年 针 对 江 苏 南 京 地 区 是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的 管 辖 实 务 来 看 , 管 辖 规 则 修 改 非 常 频 繁 , 基 本 上 一 两 年 就 有 一 次 修 改 , 更 不 要 说 整 个 全 国 地 区 。 为 此 , 王 晶 律 师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 梳 理 了 目 前 有 效 的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规 则 , 制 定 本 指 引 手 册 , 为 知 产 律 师 立 案 提 供 便 捷 。 本 指 引 手 册 的 六 大 特 色 : 根 据 截 至 2 0 2 4 年 5 月 最 新 的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的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制 作 。 绘 制 了 多 个 思 维 导 图 , 让 读 者 快 速 了 解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的 侵 权 行 为 地 、 指 定 基 层 法 院 、 中 院 分 类 。 收 录 了 最 新 了 知 产 民 事 案 件 的 案 由 , 方 便 选 择 最 合 适 的 案 由 起 诉 。 重 新 整 理 了 最 高 院 指 定 的 基 层 法 院 的 名 单 , 确 保 一 个 省 市 在 一 个 页 面 方 便 查 找 。 确 定 了 目 前 一 省 多 个 知 产 法 庭 管 辖 的 具 体 城 市 。 收 集 了 各 知 产 法 庭 、 法 院 、 指 定 中 院 的 联 系 方 式 。 本 资 料 下 载 方 式 , 关 注 王 晶 律 师 微 信 公 众 号 获 取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日 2 0 2 4 年 6 月 2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资 料 标 签 原 创 资 料 于 知 产 民 事 案 件 管 辖 指 引 手 册 发 布 , 一 册 在 手 , 立 案 无 忧 ! 留 下 评 论 郭 有 才 翻 唱 《 诺 言 》 爆 火 , 直 播 翻 唱 歌 曲 的 版 权 合 规 建 议 郭 有 才 翻 唱 《 诺 言 》 爆 火 , 直 播 间 翻 唱 歌 曲 的 知 识 产 权 合 规 建 议 作 者 / 王 晶 知 识 产 权 律 师 2 0 2 4 年 5 月 2 3 日 , 针 对 郭 有 才 翻 唱 《 诺 言 》 事 件 , 《 诺 言 》 的 词 作 者 丁 晓 雯 发 声 表 示 : 我 很 谢 谢 郭 有 才 能 够 翻 唱 这 首 歌 , 让 这 首 歌 重 新 得 到 关 注 , 但 是 毕 竟 这 又 是 一 个 商 业 行 为 , 他 还 有 开 通 付 费 打 赏 的 功 能 , 我 想 最 后 的 这 些 利 润 , 也 应 该 分 配 给 这 些 创 作 人 , 天 经 地 义 的 事 情 。 这 段 声 明 发 出 之 后 , 遭 到 了 很 多 网 友 的 非 议 , 甚 至 有 人 认 为 是 丁 晓 雯 是 为 了 出 名 故 意 出 来 蹭 流 量 , 眼 红 郭 有 才 等 等 。 其 实 丁 晓 雯 是 音 乐 界 很 有 名 的 一 个 词 作 者 , 像 王 杰 《 你 是 我 胸 口 永 远 的 痛 》 、 林 忆 莲 的 《 爱 上 一 个 不 回 家 的 人 》 、 周 传 雄 的 《 我 的 心 太 乱 》 、 张 学 友 的 《 祝 福 》 《 偷 心 》 等 都 是 出 自 其 笔 下 。 网 友 的 心 情 我 很 能 够 理 解 , 因 为 郭 有 才 从 小 丧 母 , 颠 沛 流 离 , 而 翻 唱 《 诺 言 》 爆 火 后 依 然 每 天 经 营 着 自 己 的 烧 烤 摊 , 是 草 根 明 星 , 也 不 忘 初 衷 , 大 家 心 里 面 自 然 会 对 他 产 生 呵 护 , 但 因 翻 唱 导 致 的 侵 权 事 件 在 互 联 网 已 经 发 生 过 不 止 一 次 了 , 比 如 2 0 2 2 年 大 主 播 P D D 因 为 翻 唱 《 向 天 再 借 五 百 年 》 唱 得 太 难 听 , 被 权 利 人 发 函 索 要 1 0 万 元 的 赔 偿 。 只 是 这 一 次 的 主 角 换 成 了 草 根 出 生 的 郭 有 才 , 网 友 们 的 反 应 自 然 会 有 一 点 偏 向 。 对 于 网 络 直 播 间 的 翻 唱 而 言 , 不 管 唱 得 好 还 是 唱 得 坏 , 都 有 法 律 上 的 风 险 。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的 行 为 , 就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侵 权 , 除 非 有 合 法 的 抗 辩 理 由 , 否 则 就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至 于 是 否 进 行 商 业 使 用 , 只 不 过 是 侵 权 情 节 大 还 是 小 的 事 情 , 不 影 响 侵 权 的 法 律 定 性 。 翻 唱 歌 曲 前 取 得 授 权 是 避 免 侵 权 的 重 要 步 骤 , 但 对 于 大 部 分 主 播 来 说 , 他 们 根 本 不 知 道 怎 么 去 向 权 利 人 索 取 授 权 , 这 里 面 又 存 在 两 个 问 题 , 第 一 个 问 题 是 他 们 不 知 道 权 利 人 是 谁 , 第 二 , 他 们 不 知 道 索 取 授 权 的 方 式 。 当 我 们 讨 论 歌 曲 的 权 利 人 时 , 就 必 须 了 解 歌 曲 这 一 类 音 乐 录 音 制 品 的 产 生 过 程 。 音 乐 录 音 制 品 通 常 要 经 过 : 作 词 作 曲 、 编 曲 、 乐 手 演 奏 、 歌 手 演 唱 然 后 再 经 过 录 制 、 混 音 、 合 成 等 步 骤 最 终 形 成 录 音 制 品 , 歌 曲 除 了 以 录 音 制 品 的 方 式 存 在 外 , 还 可 能 存 在 于 视 听 作 品 中 , 比 如 M V 。 对 于 这 些 已 经 录 制 好 的 音 乐 音 像 制 品 而 言 , 其 著 作 权 人 未 必 就 是 词 作 者 或 者 曲 作 者 , 很 有 可 能 归 属 于 某 一 个 唱 片 公 司 或 音 像 公 司 。 如 果 词 作 者 或 者 曲 作 者 加 入 了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 简 称 ” 音 著 协 “ ) 或 者 唱 片 公 司 加 入 到 中 国 音 像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协 会 ( 简 称 ” 音 集 协 “ ) 的 , 那 么 其 名 下 的 音 乐 作 品 可 以 由 上 述 两 个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 音 著 协 的 网 站 :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 m c s c . c o m . c n ) ( 音 集 协 的 网 站 : 中 国 音 像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协 会 ( c a v c a . o r g ) ) 如 果 翻 唱 的 歌 曲 已 经 属 于 音 著 协 或 者 音 集 协 管 理 的 音 乐 作 品 , 那 么 翻 唱 者 只 需 要 向 这 两 个 协 会 提 交 申 请 并 缴 纳 使 用 费 后 就 可 以 使 用 。 如 果 不 属 于 音 著 协 或 者 音 集 协 管 理 的 音 乐 作 品 , 那 就 需 要 向 词 作 者 或 者 曲 作 者 或 者 唱 片 公 司 索 取 授 权 , 这 就 比 较 麻 烦 。 所 以 想 合 规 合 法 地 翻 唱 , 最 简 单 的 办 法 是 翻 唱 音 著 协 或 音 集 协 管 理 的 音 乐 作 品 。 毕 竟 这 两 个 协 会 管 理 的 音 乐 作 品 超 过 了 1 8 0 0 万 首 , 具 体 要 查 询 某 一 个 作 品 是 属 于 音 著 协 管 理 还 是 音 集 协 管 理 , 可 以 登 录 这 两 个 协 会 的 官 网 查 询 。 就 拿 《 诺 言 》 这 首 歌 来 说 , 我 们 可 以 在 音 集 协 的 网 站 查 到 这 首 歌 曲 属 于 音 集 协 管 理 的 音 乐 作 品 。 如 果 想 翻 唱 , 并 且 在 网 络 直 播 中 翻 唱 , 直 接 可 以 通 过 音 集 协 的 互 联 网 直 播 签 约 系 统 完 成 , 这 个 系 统 支 持 在 线 缴 纳 使 用 费 。 由 此 可 见 , 大 部 分 网 络 主 播 之 所 以 不 拿 正 版 授 权 , 除 了 不 知 道 怎 么 去 拿 之 外 , 还 有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权 利 人 对 于 翻 唱 者 大 多 数 是 睁 一 只 眼 闭 一 只 眼 , 有 些 歌 手 甚 至 鼓 励 不 作 为 商 业 用 途 的 翻 唱 行 为 , 因 为 他 们 认 为 翻 唱 能 扩 大 歌 曲 的 影 响 力 。 而 网 友 对 于 丁 晓 雯 的 回 应 也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版 权 意 识 的 缺 乏 , 但 笔 者 也 不 认 同 丁 晓 雯 所 说 直 播 打 赏 的 利 润 应 当 分 配 给 这 些 创 作 人 , 很 简 单 的 道 理 就 是 直 播 打 赏 的 收 益 不 等 同 于 翻 唱 歌 曲 《 诺 言 》 的 获 利 , 大 多 数 网 友 去 郭 有 才 的 直 播 间 也 不 仅 仅 是 听 他 唱 《 诺 言 》 , 毕 竟 郭 有 才 本 身 就 已 经 是 一 个 商 业 I P 了 。 我 们 这 个 社 会 需 要 郭 有 才 , 也 需 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如 果 郭 有 才 能 够 主 动 支 付 《 诺 言 》 的 版 权 费 , 那 无 疑 能 够 推 动 全 社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的 进 步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作 者 王 晶 律 师 分 类 评 论 标 签 翻 唱 、 音 乐 作 品 于 郭 有 才 翻 唱 《 诺 言 》 爆 火 , 直 播 翻 唱 歌 曲 的 版 权 合 规 建 议 留 下 评 论 一 文 讲 透 知 产 案 件 管 辖 规 则 ( 2 0 2 4 最 新 ) , 附 知 产 侵 权 民 事 案 件 管 辖 大 家 好 , 我 是 晶 律 , 一 名 知 产 律 师 。 本 文 想 跟 大 家 聊 聊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的 管 辖 问 题 ! ( 囿 于 水 平 有 限 , 文 中 难 免 会 有 错 误 , 欢 迎 读 者 批 评 指 正 )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就 是 一 个 有 点 复 杂 的 实 务 问 题 , 不 同 地 区 , 不 同 时 期 , 知 产 案 件 的 管 辖 规 则 都 有 变 化 , 有 的 法 院 一 开 始 有 知 产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 后 来 没 了 , 也 有 一 开 始 没 有 的 , 后 来 又 有 了 , 凡 此 总 总 , 更 加 增 添 了 知 产 案 件 管 辖 的 “ 神 秘 感 ” 。 所 以 必 须 要 强 调 一 下 , 本 文 仅 针 对 写 作 时 的 2 0 2 4 年 5 月 1 日 前 后 的 有 效 管 辖 规 则 进 行 讨 论 , 所 以 如 果 读 者 在 一 年 以 后 读 到 这 篇 文 章 , 需 要 结 合 最 新 的 管 辖 规 则 进 行 变 通 。 在 讨 论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的 管 辖 的 时 候 , 无 非 是 从 地 域 管 辖 和 级 别 管 辖 两 个 方 面 入 手 , 级 别 管 辖 解 决 的 是 什 么 样 的 案 件 在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 什 么 样 的 案 件 在 中 级 法 院 、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理 ( 包 括 部 分 中 院 内 设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 地 域 管 辖 解 决 的 是 由 哪 个 地 方 的 基 层 法 院 或 者 中 级 法 院 管 辖 的 问 题 , 因 此 只 要 把 这 两 个 问 题 梳 理 清 楚 了 , 知 产 管 辖 的 问 题 就 迎 刃 而 解 。 一 、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与 非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对 于 知 产 案 件 来 说 , 一 个 总 的 管 辖 原 则 就 是 技 术 类 的 案 件 由 中 院 一 审 [ 1 ] , 非 技 术 案 件 一 般 由 基 层 法 院 一 审 , 非 技 术 类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达 到 一 定 诉 讼 标 的 了 ( 各 地 标 准 不 一 ) ,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所 以 , 我 们 首 先 要 区 分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和 非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 根 据 我 的 梳 理 , 分 类 如 下 : 其 中 技 术 类 案 件 包 括 专 利 案 件 、 计 算 机 软 件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植 物 新 品 种 、 技 术 秘 密 、 技 术 合 同 、 垄 断 、 计 算 机 域 名 、 涉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案 件 。 非 技 术 类 案 件 包 括 商 标 案 件 、 著 作 权 案 件 、 不 正 当 竞 争 、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等 案 件 。 必 须 要 说 明 的 是 , 这 里 的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的 分 类 并 不 完 全 都 是 技 术 类 的 , 比 如 垄 断 案 件 、 外 观 设 计 、 驰 名 商 标 的 认 定 等 等 , 这 个 只 是 有 利 于 对 于 知 产 案 件 的 一 审 管 辖 有 个 直 观 认 知 的 分 类 。 当 然 有 原 则 就 有 例 外 , 例 外 情 形 包 括 如 下 : 1 、 发 生 在 北 京 、 杭 州 、 广 州 的 如 下 案 件 归 各 个 地 区 的 互 联 网 法 院 专 属 管 辖 [ 2 ] ( 1 ) 在 互 联 网 上 首 次 发 表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或 者 邻 接 权 权 属 纠 纷 ; ( 2 ) 在 互 联 网 上 侵 害 在 线 发 表 或 者 传 播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或 者 邻 接 权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 ( 3 ) 互 联 网 域 名 权 属 、 侵 权 及 合 同 纠 纷 2 、 外 观 设 计 、 涉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案 件 经 最 高 院 指 定 的 基 层 法 院 也 可 以 管 [ 3 ] 二 、 级 别 管 辖 由 于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一 审 就 是 中 院 , 不 区 分 诉 讼 标 的 大 小 , 这 里 我 们 只 讨 论 非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一 审 管 辖 的 标 的 , 本 质 来 说 , 知 产 侵 权 案 件 也 属 于 民 事 案 件 , 所 以 它 肯 定 是 符 合 民 事 案 件 涉 及 诉 讼 标 的 一 审 管 辖 标 准 的 , 也 就 是 说 5 0 亿 以 上 归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 4 ] , 但 是 对 于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管 辖 来 说 , 其 诉 讼 标 的 不 需 要 达 到 通 常 民 商 事 案 件 那 么 高 的 标 准 ( 5 亿 或 1 亿 [ 5 ] ) , 而 是 根 据 地 区 进 行 了 不 同 的 划 分 , 目 前 我 国 具 有 知 识 产 权 一 审 审 判 权 的 法 院 总 共 5 5 6 家 [ 6 ] , 可 以 区 分 为 如 下 几 类 : 三 、 地 域 管 辖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只 有 侵 权 行 为 和 被 告 住 所 地 可 以 管 辖 [ 7 ] , 其 中 侵 权 行 为 地 又 包 括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和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 8 ] , 其 中 信 息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包 括 实 施 被 诉 侵 权 行 为 的 计 算 机 等 信 息 设 备 所 在 地 ,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包 括 被 侵 权 人 住 所 地 [ 9 ] 。 必 须 要 强 调 指 出 的 , 以 前 涉 及 侵 害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案 件 往 往 是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解 释 》 ( 2 0 2 2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进 而 在 原 告 住 所 地 起 诉 , 但 是 最 高 院 在 2 0 2 2 年 一 个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裁 定 指 出 [ 1 0 ] , 只 有 在 “ 侵 权 行 为 地 和 被 告 住 所 地 均 难 以 确 定 或 者 在 境 外 ” 的 例 外 情 形 下 , 才 可 以 将 “ 原 告 发 现 侵 权 内 容 的 计 算 机 终 端 等 设 备 所 在 地 ” 视 为 侵 权 行 为 地 。 从 该 案 之 后 , 很 多 法 院 不 再 接 受 侵 害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案 件 中 原 告 在 其 住 所 地 的 起 诉 [ 1 1 ] 。 另 外 在 涉 及 网 络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案 件 中 , 原 告 的 住 所 地 一 般 也 不 认 为 是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 比 如 在 笔 者 代 理 的 黄 某 与 雅 某 斋 公 司 著 作 权 侵 权 纠 纷 的 案 件 中 , 涉 嫌 侵 权 的 产 品 通 过 公 证 网 络 购 买 的 方 式 发 货 到 福 建 泉 州 , 后 原 告 黄 某 在 福 建 泉 州 提 起 诉 讼 , 针 对 被 告 雅 某 斋 公 司 的 管 辖 权 异 议 , 福 建 高 院 在 二 审 的 管 辖 权 异 议 裁 定 书 [ 1 2 ] 中 指 出 : 在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中 ,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应 当 理 解 为 侵 权 行 为 直 接 产 生 的 结 果 发 生 地 , 不 能 以 原 告 受 到 损 害 就 将 原 告 的 住 所 地 作 为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 ( 一 ) 如 何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地 , 专 利 [ 1 3 ] 、 版 权 [ 1 4 ] 、 商 标 [ 1 5 ] 侵 权 案 件 的 司 法 解 释 均 有 明 确 规 定 , 可 以 汇 总 分 类 如 下 : 在 专 利 侵 权 案 件 中 , 如 果 在 销 售 地 仅 起 诉 销 售 者 , 其 生 产 者 在 销 售 地 没 有 分 支 机 构 时 或 销 售 者 不 是 生 产 者 的 分 支 机 构 时 , 销 售 地 的 法 院 不 具 有 管 辖 权 , 这 是 专 利 侵 权 案 件 中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点 [ 1 6 ] 。 ( 二 ) 如 何 确 定 具 体 的 法 院 1 、 确 定 一 审 的 基 层 法 院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 ( 法 [ 2 0 2 2 ] 1 0 9 号 ) 的 规 定 , 目 前 全 国 共 有 5 5 6 家 基 层 法 院 可 以 管 辖 非 技 术 类 知 产 案 件 的 一 审 ( 除 了 北 京 上 海 各 区 法 院 , 其 他 地 区 的 基 层 法 院 有 一 个 管 辖 的 诉 讼 标 的 上 限 , 有 的 地 区 是 5 0 0 万 , 有 的 地 区 是 1 0 0 万 ) , 具 体 可 以 查 看 下 面 的 图 表 。 ( 本 图 表 与 最 高 院 司 法 解 释 中 的 图 表 不 完 全 一 致 , 根 据 诉 讼 标 的 的 上 限 笔 者 重 新 做 了 整 理 加 工 ) 。 2 、 确 定 一 审 的 中 级 法 院 ( 1 ) 超 过 该 基 层 法 院 管 辖 的 诉 讼 标 的 上 限 时 , 直 接 找 它 上 级 中 院 举 个 例 子 , 如 果 发 生 在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诉 讼 标 的 为 6 0 0 万 的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 由 于 建 邺 区 的 上 级 法 院 为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则 本 案 一 审 由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又 因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内 设 有 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具 体 来 说 , 又 归 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管 辖 。 ( 2 ) 技 术 类 案 件 的 中 院 管 辖 规 则 为 了 更 好 地 审 理 技 术 类 案 件 , 我 国 设 立 了 最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和 各 中 院 内 设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截 至 2 0 2 4 年 5 月 , 我 国 已 经 设 立 了 4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 2 9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形 成 了 1 + 4 + 2 9 的 保 护 格 局 。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 ( 法 释 [ 2 0 2 2 ] 1 3 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技 术 秘 密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权 属 、 侵 权 纠 纷 以 及 垄 断 纠 纷 第 一 审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由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上 述 七 类 技 术 类 案 件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中 院 、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知 识 法 院 一 审 , 其 中 北 京 、 上 海 、 天 津 、 重 庆 设 立 了 知 产 法 院 或 知 产 法 庭 管 辖 全 市 这 七 类 技 术 类 案 件 、 海 南 设 立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管 辖 海 南 全 省 的 七 类 技 术 类 案 件 , 河 北 、 山 西 、 内 蒙 古 、 吉 林 、 安 徽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西 藏 、 陕 西 、 甘 肃 、 青 海 、 宁 夏 均 是 由 省 会 城 市 的 中 院 或 知 产 法 庭 管 辖 全 省 的 七 类 技 术 案 件 , 剩 余 1 1 个 省 份 具 有 多 个 七 类 技 术 类 案 件 管 辖 法 院 的 具 体 管 辖 区 域 如 下 表 [ 1 7 ] 所 示 : 除 了 最 高 院 指 定 的 中 院 、 知 产 法 院 、 知 产 中 院 管 辖 的 上 述 七 类 案 件 之 外 , 普 通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还 具 有 如 下 知 产 案 件 的 一 审 管 辖 权 , 分 别 是 外 观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 技 术 合 同 侵 权 纠 纷 [ 1 8 ] 、 涉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案 件 、 计 算 机 域 名 类 纠 纷 [ 1 9 ]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计 算 机 域 名 类 纠 纷 通 常 是 中 院 管 辖 , 但 是 由 于 北 京 、 广 州 、 杭 州 设 立 了 互 联 网 法 院 , 根 据 互 联 网 法 院 管 辖 的 特 别 规 定 , 上 述 地 区 的 计 算 机 域 名 类 案 件 由 互 联 网 法 院 管 辖 。 三 、 越 级 上 诉 越 级 上 诉 是 部 分 案 件 经 过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知 产 法 庭 或 知 产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后 , 如 对 判 决 不 服 , 不 是 上 诉 至 其 所 属 的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而 是 直 接 上 诉 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 2 0 ] 。 越 级 上 述 的 案 件 主 要 是 前 文 所 述 的 7 类 技 术 案 件 的 发 明 专 利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植 物 新 品 种 这 三 类 案 件 的 侵 权 和 行 政 案 件 , 如 果 是 涉 及 上 述 三 类 案 件 的 合 同 纠 纷 , 仍 上 诉 到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1 ] 。 脚 注 汇 编 : [ 1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 ( 法 释 [ 2 0 2 2 ] 1 3 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技 术 秘 密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权 属 、 侵 权 纠 纷 以 及 垄 断 纠 纷 第 一 审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由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 2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互 联 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法 释 [ 2 0 1 8 ] 1 6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北 京 、 广 州 、 杭 州 互 联 网 法 院 集 中 管 辖 所 在 市 的 辖 区 内 应 当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下 列 第 一 审 案 件 : … … ( 四 ) 在 互 联 网 上 首 次 发 表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或 者 邻 接 权 权 属 纠 纷 ; ( 五 ) 在 互 联 网 上 侵 害 在 线 发 表 或 者 传 播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或 者 邻 接 权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 ( 六 ) 互 联 网 域 名 权 属 、 侵 权 及 合 同 纠 纷 ; … … [ 3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的 若 干 规 定 》 ( 法 释 [ 2 0 2 2 ] 1 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权 属 、 侵 权 纠 纷 以 及 涉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第 一 审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由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 也 可 以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但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行 政 案 件 除 外 。 [ 4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调 整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 ( 法 发 [ 2 0 1 9 ] 1 4 号 ) 二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诉 讼 标 的 额 5 0 亿 元 ( 人 民 币 ) 以 上 ( 包 含 本 数 ) 或 者 其 他 在 本 辖 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 [ 5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调 整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 ( 法 发 [ 2 0 2 1 ] 2 7 号 ) 一 、 当 事 人 住 所 地 均 在 或 者 均 不 在 受 理 法 院 所 处 省 级 行 政 辖 区 的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诉 讼 标 的 额 5 亿 元 以 上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 二 、 当 事 人 一 方 住 所 地 不 在 受 理 法 院 所 处 省 级 行 政 辖 区 的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诉 讼 标 的 额 1 亿 元 以 上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 [ 6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 ( 法 [ 2 0 2 2 ] 1 0 9 号 ) [ 7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 2 0 2 3 年 第 五 次 修 正 ) :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因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 8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解 释 》 ( 2 0 2 2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侵 权 行 为 地 , 包 括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 9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解 释 》 ( 2 0 2 2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 1 0 ] ( 2 0 2 2 ) 最 高 法 民 辖 4 2 号 裁 定 书 [ 1 1 ] 笔 者 曾 经 代 理 过 一 个 涉 及 侵 害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案 例 , 在 原 告 住 所 地 起 诉 , 但 是 在 最 高 院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二 审 中 , 最 高 院 又 支 持 了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民 诉 法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的 规 定 确 定 管 辖 , 该 案 案 号 为 ( 2 0 2 2 ) 最 高 法 知 民 辖 终 字 4 7 6 号 裁 定 , 该 裁 定 做 出 的 时 间 晚 于 ( 2 0 2 2 ) 最 高 法 民 辖 4 2 号 裁 定 。 [ 1 2 ] ( 2 0 1 5 ) 闽 民 终 字 第 2 2 8 6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1 3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 2 0 2 0 修 正 ) 第 二 条 因 侵 犯 专 利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侵 权 行 为 地 包 括 : 被 诉 侵 犯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的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等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专 利 方 法 使 用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的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等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的 制 造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等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的 行 为 实 施 地 。 上 述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 [ 1 4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著 作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2 0 2 0 修 正 ) 第 四 条 因 侵 害 著 作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 由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 第 四 十 八 条 所 规 定 侵 权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侵 权 复 制 品 储 藏 地 或 者 查 封 扣 押 地 、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前 款 规 定 的 侵 权 复 制 品 储 藏 地 , 是 指 大 量 或 者 经 常 性 储 存 、 隐 匿 侵 权 复 制 品 所 在 地 ; 查 封 扣 押 地 , 是 指 海 关 、 版 权 等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 扣 押 侵 权 复 制 品 所 在 地 。 [ 1 5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2 0 2 0 修 正 ) 第 六 条 因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 由 商 标 法 第 十 三 条 、 第 五 十 七 条 所 规 定 侵 权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 侵 权 商 品 的 储 藏 地 或 者 查 封 扣 押 地 、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前 款 规 定 的 侵 权 商 品 的 储 藏 地 , 是 指 大 量 或 者 经 常 性 储 存 、 隐 匿 侵 权 商 品 所 在 地 ; 查 封 扣 押 地 , 是 指 海 关 等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 扣 押 侵 权 商 品 所 在 地 。 [ 1 6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 ( 2 0 2 0 修 正 ) 第 三 条 原 告 仅 对 侵 权 产 品 制 造 者 提 起 诉 讼 , 未 起 诉 销 售 者 , 侵 权 产 品 制 造 地 与 销 售 地 不 一 致 的 , 制 造 地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权 ; 以 制 造 者 与 销 售 者 为 共 同 被 告 起 诉 的 , 销 售 地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权 。 销 售 者 是 制 造 者 分 支 机 构 , 原 告 在 销 售 地 起 诉 侵 权 产 品 制 造 者 制 造 、 销 售 行 为 的 , 销 售 地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权 。 [ 1 7 ] 本 表 根 据 各 个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成 立 时 最 高 院 的 批 复 制 作 [ 1 8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2 0 2 0 修 正 ) 》 第 四 十 三 条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一 般 由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 1 9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域 名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2 0 2 0 修 正 ) 》 第 二 条 涉 及 域 名 的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对 难 以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和 被 告 住 所 地 的 , 原 告 发 现 该 域 名 的 计 算 机 终 端 等 设 备 所 在 地 可 以 视 为 侵 权 行 为 地 。 涉 外 域 名 纠 纷 案 件 包 括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是 外 国 人 、 无 国 籍 人 、 外 国 企 业 或 组 织 、 国 际 组 织 , 或 者 域 名 注 册 地 在 外 国 的 域 名 纠 纷 案 件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发 生 的 涉 外 域 名 纠 纷 案 件 ,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四 编 的 规 定 确 定 管 辖 。 [ 2 0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2 0 2 3 年 修 订 ) 第 二 条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审 理 下 列 上 诉 案 件 : ( 一 )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授 权 确 权 行 政 上 诉 案 件 ; ( 二 ) 发 明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属 、 侵 权 民 事 和 行 政 上 诉 案 件 ; ( 三 ) 重 大 、 复 杂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技 术 秘 密 、 计 算 机 软 件 权 属 、 侵 权 民 事 和 行 政 上 诉 案 件 ; ( 四 ) 垄 断 民 事 和 行 政 上 诉 案 件 。 [ 2 1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涉 及 发 明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上 诉 管 辖 问 题 的 通 知 》 ( 2 0 2 2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 含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起 作 出 的 涉 及 发 明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植 物 新 品 种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涉 及 、 技 术 秘 密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第 一 审 裁 判 , 应 当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告 知 当 事 人 , 如 不 服 裁 判 , 上 诉 于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 发 布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0 日 2 0 2 4 年 5 月 1 0 日 作 者 a d m i n 分 类 指 南 于 一 文 讲 透 知 产 案 件 管 辖 规 则 ( 2 0 2 4 最 新 ) , 附 知 产 侵 权 民 事 案 件 管 辖 留 下 评 论 文 章 导 航 页 1 页 2 … 页 2 3 下 一 页 嘿 , 我 是 小 R , 需 要 帮 助 随 时 找 我 哦 Q Q 在 线 电 子 邮 箱 添 加 微 信 扫 一 扫 , 有 惊 喜 回 到 顶 部 自 豪 地 采 用 W o r d P r e s s
站点概括关于www.wangjinglvshi.com说明:
www.wangjinglvshi.com由网友主动性提交被百万链整理收录的,百万链仅提供www.wangjinglvshi.com的基础信息并免费向大众网友展示,www.wangjinglvshi.com的是IP地址:- 地址:-,www.wangjinglvshi.com的百度权重为0、百度手机权重为0、百度收录为0条、360收录为0条、搜狗收录为0条、谷歌收录为0条、百度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百度手机端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www.wangjinglvshi.com的备案号是-、备案人叫-、被百度收录的关键词有0个、手机端关键词有0个、该站点迄今为止已经创建未知。
内容声明:1、本站收录的内容来源于大数据收集,版权归原网站所有!
2、本站收录的内容若侵害到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3、本站不接受违规信息,如您发现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进行清除处理!
4、本文地址:https://www.baiwanlian.cn/links/07be4605e767d523bd32.html,复制请保留版权链接!
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
万洲金业-正规伦敦金交易平台_现货黄金开户投资首选贵金属平台
万洲金业是专业可靠的伦敦金/伦敦银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稳定的现货黄金/白银交易服务.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A类141号行员,满足您对贵金属开户投资的需求.
丝杆升降机-蜗轮-滚珠-螺旋-swl丝杠升降机-德州润驰减速机有限公司
润驰传动多年专注螺旋升降机、丝杆升降机厂家,研发生产电动丝杆升降机、伞齿轮丝杆升降机、蜗轮蜗杆升降机、升降机推杆等系列产品,产品种类齐全质量优异,厂家直供价格合理,欢迎咨询15269490630
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高密博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极客增长|多平台引流工具,内容创作者的选题工具,企业增长引流的工具|极客数据|运营小助手
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
资源教室,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感统设备 湖南新创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专注于感统器材、功能评估及训练系统、作业疗法、康复环境设施与器材等产品。销售和服务延申至全国多地教体育局、学校、康复中心。
【上门维修电话13343796277】洛阳净淼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净水设备及配件生产开发为基础的企业,主要产品有:家用净水器、校园直饮水设备、商用净水设备、办公直饮水设备、不锈钢饮水台、纯净水设备、软化水设备、纯水机、饮水机、售水机等。业务覆盖新乡、济源、三门峡等地区。
“苏宁易购家电”官方微博账号近日出现文案“乌龙”,发文称“11.11买家电上京东”。对此,“京东家电”官方微博昨日幽默回应“感谢苏宁小伙伴对京东的支持”。#苏宁双十一文案翻车#
互联网资讯 2024-12-17 12:24:18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国将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扩大到全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参加范围,中国境...。
最新资讯 2024-12-30 20:14:28
乌拉圭葡萄酒、老挝沉香、巴基斯坦羊毛手工地毯汇聚三亚12月30日,第九届三亚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简称三亚文博会,在海南三亚开幕,来自世界各地的展商带来本土特色商品,展现经由海洋航道得以交融的多元文化,五大篇章展示海洋文化三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春华介绍,本届三亚文博会为期四天,共有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国内20多个城市、67家单...。
最新资讯 2024-12-30 21:57:03
在娱乐圈中,刘亦菲的名字几乎无人不晓,她不仅以美丽的外表和勇敢迈出新的一步,这种情感表达中蕴含的不仅是她个人的魅力,更反映了社会对女性价值的重视,十年后,回看这份祝福,它清晰地勾勒出刘亦菲对女性成长的深远影响,许多女性开始追求自我价值,扮演起了家庭和社会的多重角色,无论是在职场上的拼搏,还是育儿过程中的辛劳,女性们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角...。
最新资讯 2024-12-31 20:00:30
中国军工在年底迎来了一和发动机配置,总结四川舰出坞和第六代战机首飞等一系列重大进展,充分展示了中国军工的强大实力和创新能力,相信这些先进武器装备的入列将进一步提升中国海军和空军的作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最新资讯 2024-12-31 20:19:56
body,font,family,Arial,sans,serif,font,size,14px,line,height,1.5em,h1,font,size,24px,margin,bottom,20px,h2,font,size,18px,margin,bottom,15px,ul,list,style,type,none,...。
最新资讯 2024-12-31 21:42:00
北京时间1月3日,NBA常规赛继续进行,联盟公布了2025年旧金山全明星周末第一阶段的球迷投票结果,字母哥成为首阶段票王,詹姆斯排在总票数第五,库里则未能进入前十,字母哥领衔东西部首发阵容根据第一阶段投票结果,东部首发阵容为,字母哥、塔图姆、唐斯、三球和米切尔;西部首发阵容为约基奇、杜兰特、詹姆斯,仍有希望获得西部首发后场的位置,哈登...。
最新资讯 2025-01-03 12:54:44
2023年1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提问,据报道,美国拜登政府表示,正在考虑一项可能限制中国无人机进入美国的新规则,美方可能会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这样做,中国是否担心美国可能采取这一举动,毛宁表示,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干扰和限制正常的经贸往来,破坏全球产供链的安全稳定,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维...。
最新资讯 2025-01-03 17:35:20
1月4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库塘沐湖冬捕文化节盛大开幕,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齐聚库塘沐湖,共同见证这一盛大的冬捕场面,库塘沐湖地处松花江千年古河道,是哈尔滨周边最大的自然湖泊,湖水质清澈、开阔,出产白鱼、鳌花、鲤鱼、鲫鱼、鲢鱼、鳙鱼、湖虾等水产品,水资源极为丰富,冬捕是库塘沐湖的传统习俗,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每年的12月到次年2月,湖面结冰后...。
最新资讯 2025-01-05 17:09:44
厦金大桥,厦门段,建设,克服施工难题沉井下放筑稳大桥压舱石2023年1月2日,在连续6个多小时的施工后,厦金大桥,厦门段,控制性工程刘五店航道桥西锚碇首个沉井安全沉放到40米水深的海底,为大桥筑稳了压舱石,沉井的加工基地拼装、海上长距离浮运和现场下放定位等环节,都面临着地质、风浪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中交二航局厦金大桥,厦门段,A1标...。
最新资讯 2025-01-05 18:05:07
在与病毒的这场漫长较量中,甲流和新冠先后闯入我们的生活,它们带来的症状在个体身上的差异,让每个人都有着独特的感受,真实经历一位家长无奈地倾诉,我家小朋友新冠感染时几乎没症状,这次感染甲流一直高烧不退,今天凌晨两点还在拉肚子,四点又吐了,同样,也有成年人表示,我新冠的时候只吃了几粒布洛芬就好了,这次甲流一到晚上就又烧起来了,还特别怕冷,...。
最新资讯 2025-01-06 15:32:46
body,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h1,font,size,24px,margin,bottom,16px,h2,font,size,20px,margin,bottom,16px,p,font,size,16px,margin,bottom,16px,ul,margin,...。
最新资讯 2025-01-06 17: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