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411时间:2024-12-30人气:
2022年12月30日,中新网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把涉外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认识和谋划,切实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按照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要求,全面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和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加强涉外刑事检察,依法有序开展其他涉外检察,规范高效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适用,加强双边多边检察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检察培训交流,构建更有效力的检察国际传播体系。
《意见》强调,要推动健全涉外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强化涉外检察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强化涉外检察工作保障,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队伍。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检察工作质效,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将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积极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这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
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这一战略安排,完整勾画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不仅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间提前了15年,而且提升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涵和要求,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更加振奋人心的发展目标。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途径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 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2035年中国将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九大报告指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十九大报告提出,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的治理优势、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发赶超优势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迸发出来的巨大创造力已经并将继续深刻改变中国的面貌,基本实现现代化站到坚实地基上、具备厚实基础。
从2035年到2050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这与原来第三步战略目标相比,内涵更加充实,目标更加宏大,愿景更加美好。
从现代化国家升级为现代化强国,意味着新目标不是建成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到那时,中华民族将完成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新社北京3月5日电 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展望203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当天上午在北京开幕,其中议程之一是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纲要草案》明确,2035年远景目标具体为:
1、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
2、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
3、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4、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
5、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6、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
7、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8、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9、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纲要草案》在开篇即指出,该纲要是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建议》立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客观条件,从9个方面对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进行了更加清晰的展望和顶层设计。
第一,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 未来15年,我国经济将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发展实现由数量和规模扩张向质量和效益提升的根本转变。
第二,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 同步推进这“新四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第三,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各方面制度将更加完善。
第四,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 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我国将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入教育强国行列,进入人才强国前列,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主要健康指标进入世界前列。
第五,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我们党和国家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届时,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功能稳定恢复,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
第六,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 我国将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共建“一带一路”将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走深走实,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能力显著增强。
第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意味着我国将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迈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第八,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将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第九,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进步,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0岁左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着力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首次依据选举法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
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5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2,894,000多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近3,000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中国,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都可以联合推荐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与此同时,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中国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 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使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中有更充分的选择余地。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广泛的代表性。 平均每43万人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1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通过各种形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为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它们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每年一般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75人。
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担任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有: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是吴邦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大多数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经常性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仍然开展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在正式会议开幕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 然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提案人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说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选举、决定或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进行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设旁听席,外国驻华使节可以旁听大会全体会议。 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 分组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提交议案的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实行“三审制”。 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为了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常务委员会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和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对一些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一般还要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国内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都同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业规章与规定,涵盖多个方面,旨在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效能,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从2006年2月22日至200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项规章与规定,涉及检察人员纪律、教育、培训、奖励、经费保障、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系制度、司法警察管理、办案规则等多个领域,旨在打造一支专业、高效、廉洁的检察队伍,保障司法公正与人民权益。
在检察人员纪律方面,出台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旨在规范检察人员的日常行为,严惩违规行为。 在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方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文件为检察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提供了指导,旨在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专业能力。 在经费保障与设施建设方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行与高效执行。 在工作规范与流程方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等文件规范了检察工作的流程与选拔机制,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关注并加强了与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等规定,旨在建立更加紧密、协调的司法体系。 在信息技术与现代化建设方面,《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等文件推动了检察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进程,提升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在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接入因特网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旨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与规范。 在表彰与奖励机制方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等文件对优秀检察人员进行了表彰与奖励,激励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与影响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一系列行业规章与规定,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检察工作管理体系,旨在确保检察工作的公正、高效与廉洁,推动检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规定与举措对于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检察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难题接着一个难题攻克,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 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7%,二审后达到9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16.3%,在案件压力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 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扎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 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 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和建设,更好实现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面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 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效果明显。 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数助决策”服务社会治理。 知识服务平台涵盖类案推送、信用评价、庭审巡查等业务场景,为全国法院提供智能服务1.4亿次。 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 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 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 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数字福建”,重庆法院探索“全渝数智法院”,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 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 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 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司法保障,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报告意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自觉进行民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形式,就司法政策进行民主协商,真心诚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 比如,就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协同机制。 就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建议,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让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6960名各级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受邀见证。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善于从意见建议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参与司法。 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 通过组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意见,了解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邀请代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共同研究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就“同命同价”、网络消费、在线诉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138条意见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形式。 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扩大参审范围,落实随机抽取。 全国共有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其中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发挥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紧紧依靠人民支持推进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就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设立专门法院作出决定,有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 31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代表委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 在扫黑除恶、攻坚执行难、一站式建设等一场场硬仗中,代表委员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 贯彻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督。 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思想作风发生深刻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轮训干警80万人次,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进机关青年干部“第一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 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审判成就展,推出《红色法庭百年志》纪录片,赓续人民司法红色血脉。 推出15项司法为民实事清单,组织200余项办实事活动,用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着力提升司法能力。 完善法官入额、遴选、考核、退额等制度,择优选能。 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 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等专业化审判人才建设。 完善法官法新旧衔接政策,支持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 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区)实践基地,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选派,让青年干警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 引导广大干警改进司法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分别到6028个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调研,扑下身子,沉下心来,与法庭干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众为师,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 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坚持刀刃向内,清除沉疴积弊,全国法院59万名干警接受革命性锻造,实现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 坚持问题导向,不护短、不遮丑、不讳疾忌医,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 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全国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长104.2%,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 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 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 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学习英模、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新时代好法官好干部,694个集体、59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 滕启刚等24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 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践行“一心为民、知恩报党”,“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荡荡”,“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正义不低头”。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 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 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 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 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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