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建厅回应的这种取消公摊面积的这种行为引发了众多人的关注,要知道对于如今的这种公摊面积而言,对于一些买房的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毕竟这种公摊面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是占总房子的百分之多少,这也就让一些卖房子的人钻了这种空子,所以如今的这种公摊面积得以取消也是令人关注的,但是其实对于如今的公摊面积并不是真的没有了。
据相关的媒体报道称,内蒙古的住建厅提议要取消如今的这种公摊面积,这一行为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点赞和好评,要值得对于一些网友来说,在买房子的过程中,一系列的公摊面积占比更是非常严重的,而对于这些存款对于一些小康家庭也是支付不起的,所以对于内蒙古的这项提议,一些网友也是非常赞同的。
但是要知道对于公摊面积如果取消可能会引起总体房价的上涨,毕竟对于一些房地产商而言,在建设公摊面积的同时,保证一些住客的日常,例如一些楼梯以及各种各档的通道,这对于一些用户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这些通道或者是楼梯的面积就应该由用户来承担,这对于一些房地产商而言也是一个开销和花费,如果取消公摊面积的占比可能会引发房价的上涨。
所以对于如今的这种公摊面积,也是引发了一系列人的关注,有些网友认为对于公摊面积来说也应该取消,但是有些网友认为取消公摊面积可能会引发房价的上涨,这也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这种剧烈的讨论也引发了如今的这种情况,其实对于公摊面积来说没有必要取消,毕竟公共资源也是一些用户在住房的时候所使用的,但是公摊面积的占比也应该明确的规定。
就媒体近日热议的取消“公摊面积”一事,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处有关负责人回应说,“住建厅网站上登的是一个上报住建部的建议,部分媒体有过度解读之嫌。”
这名聂姓负责人介绍,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王凤华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近日内蒙古住建厅网站专门做了回复。
该网站刊登的《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一文中这样写道: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诚如您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地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该网站接着写道,您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正是在此背景下,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内蒙古住建厅网站在回复中认为,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内蒙古住建厅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
取消“公摊面积”到底难度几何?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龙表示,取消“公摊面积”这一议题已被外界讨论多年,不久前报道的青岛市民李某购买110平方米房子到手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的案例曾引发广泛讨论,因此广大民众强烈呼吁取消“公摊面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朱海龙认为,取消“公摊面积”是一个综合性的议题,其关联的问题较多,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朱海龙看来,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列为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促进官方层面对取消“公摊面积”议题的可行性、操作难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对推动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朱海龙说,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如何推动“公摊面积”的规范透明,消除“公摊面积”的灰暗地带,探索出一套符合现状的“公摊面积”规范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朱海龙认为,取消“公摊面积”还应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多方利益,从取消“公摊面积”的动议到最终相关配套制度调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法一步到位,尚需一定时间,但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议题从舆论迈向实质推动,对于推动相关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分析: 目前公摊面积没有取消。 今年2月份住建部门公布了住宅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了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此外公摊面积的取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通常涉及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绝不是住宅项目这个技术规范能够做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